本 篇 导 读
公司不按时年报,罚不罚?按哪条罚?《公司法》第251条(好几万,还能罚到人)和《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1万元以下)之间,到底该怎么选?本文给出一条清晰的适用路径:定性 → 找罚则 → 解竞合 → 看主体 → 定罚不罚。
实务中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时年报的公司会自动批量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一般也不至于罚。罚了,多半会被指责为破坏营商环境。况且,不按时年报的情况太多了,根本就罚不过来!曾有一个时期,有些地区把年报率列为考核指标,为了追求高年报率,有的地方还爆出“被年报”的怪事来!也确实有一些地区将不按时年报列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
本文是个人观点,试图提供一个分析问题的思路,仅供参考。
一、公司不按时年报是违法行为
按时年报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要接受法律否定性评价。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上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既包括未履行“应当为”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违反“不得为”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有执法人员将强制性义务和禁止性规定统称“禁则”。
关于公司要按时年报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是直接来源,也是较早(2014年就施行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原来俗称的“年检”“验照”演变过来,2014年首次实施)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是概括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具体实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是义务性规定。其中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是引致性(兜底)条款,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一并纳入本条的公示范围。
二、公司不按时年报是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对公司不按时年报的行为,实务中市场监督管理千方百计地去提醒、督促,甚至出现过“帮着报”的反而被埋怨的情形。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被处罚,处理违法行为的方式除了行政处罚,还有宣传教育、督促提醒、引领帮带等方式。如果要处罚,那适用哪些或者哪个条款呢?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条款依据,执法人员通常将其简称为“罚则”。具体到公司未按时年报,关于处罚规定在好几处。
一是信息公示条例,其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地说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说罚多少,不适宜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单独引用。
二是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其第七十条说“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公司法,其第二百五十一条说,要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援引公司法,就要论述未按时年报属于违反公司法禁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到底该适用哪一条
公司未按时年报,同一个行为同时落入前述几个条款的射程,这就产生了规范竞合。竞合的裁决规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最终只能罚一次,且取罚款数额高的那一部规定。
适用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第一步,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登记管理条例均规定公司要按时年报。第二步,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未按时年报要依法处罚,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处罚。第三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是部门规章,其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公司法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第一步,公司年报是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事项,属于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事项。第二步,公司未按时年报构成了违反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违法行为。第三步,执法机关应该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处理。
对于公司来说,年度报告就属于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客观上存在适用该条款的空间。该条对应的“罚则”罚款上限(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高于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一万元以下),法律位阶也高于部门规章,就应当优先适用,除非公司法作出特别规定将其转致到部门规章。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处罚到人。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则没有相应规定。所以,只要主张追究到人,就只能适用公司法。
对于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公司主体)就只能依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引用了公司法,显然构成法律适用错误。
▲ 公司未按时年报的法律适用路径
最后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要不要罚。除前述各地的不予处罚清单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已经给出了成文依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但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合法合规经营,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竞争、正当竞争、有序竞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敬畏法律、敬畏规则,以良法促善治,共同追求“天下无罚”的最高境界!
附一:本篇涉及的主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总局令第52号,2022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二:未按时年报的规范依据一览表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禁则引致性兜底性规定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则罚款数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员,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021年7月27日公布,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禁则义务性条款
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行政法规|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八条第二款: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禁则义务性条款
⑤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行政法规|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1日修订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罚则罚款数额:未自设罚款数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系援引性规定);但规定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后果,限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
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2022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禁则义务性规定
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2022年3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则罚款数额: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表注
1.本表所称“禁则”,指设定行为义务的条款,既包括“应当为”的义务性规定,也包括“不得为”的禁止性规定;“罚则”指设定行政处罚法律后果的条款。同一部法规既有禁则又有罚则的,拆分为两条记录。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8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77号)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时原第十七条调整为现行的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有效版本为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本,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系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的行政法规,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的部门规章,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5.就“未按时年报”而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未自设罚款数额,实务中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处1万元以下罚款;若认为未按时年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则可依该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处罚。此即本文开头所讨论的规范竞合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已经给出裁决规则: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以上为个人学习思考,欢迎批评指正。
(退役中校,现为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宁波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首发:微信公众号“中校鹏的行政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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