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家事诉讼特别是抚养费追索案件当中,亲子关系是裁判的基础前提。本案系离婚之后一方长期失联、拖欠抚养费引发的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在无必要初步证据的前提下,突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致使案件矛盾激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文复盘案件办理全过程,探讨亲子鉴定申请的司法审查标准,同时体现家事纠纷调解化解、诉源治理的办案思路,为律师办理同类抚养费纠纷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关键词:抚养费;亲子鉴定;亲子关系推定;家事纠纷;诉源治理
前言
律师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与守护者。律师通过代理各类案件开展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绝大多数律师日常执业,就是在一件件具体案件当中,依法履职,推动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下面,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追索抚养费案件衍生亲子鉴定争议的真实案例,谈一谈办案体会与实务思考。
正文
案件起因:2025年春节后首个工作周,笔者在济南市某区法院开完庭准备返回律所,在法院门口遇到当事人张梅(文中全部当事人均为化名),一名神情无助的中年妇女向我咨询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经沟通了解:张梅系济南南部山区村民,2005年2月与来济务工的外地男子王刚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男孩张小利。因男方系上门女婿,儿子随母姓张。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互相猜忌、争吵打架,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双方于2015年12月31日在济南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王刚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离婚之后王刚便下落不明,音讯全无,分文未付抚养费。截至当事人前来咨询时,已经累计拖欠抚养费111个月,金额合计222000元。张梅依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家中父母年老多病,孩子就学经济压力巨大,说起困境,张梅情绪几度失控落泪。张梅希望通过诉讼追索抚养费,但无法找到王刚,没有任何联系方式,维权一时陷入僵局。我好言安抚了当事人母子心情,告知其不必过度焦虑,律师将依法尽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立案:受张小利、张梅委托之后,笔者立即开展被告身份信息的调查取证工作。经梳理线索,王刚原籍济宁地区,入赘到济南与张梅共同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之后便离开本地,与原居住地断了联系。笔者先后调取王刚户籍、原籍信息,联系其原籍村委会,希望通过基层组织转达信息,先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但村委会反馈,无法提供王刚联系方式,其本人也长期未返回原籍。案件办理一度受阻,经多方渠道排查,终于查询到王刚已经在滨州某县再婚并且将户籍迁入再婚后的家庭,通过向有关机关查询获取了被告人现住址和联系电话,为案件立案沟通扫清了障碍。
因综合考虑后续判决执行落地能实际履行,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实际拿到抚养费,笔者建议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依法冻结王刚银行账户、微信支付账户。完成立案和保全各项程序后,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确定2025年4月14日开庭审理。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原告方松了一口气,因此案支付抚养费系父母法定抚养义务,当时笔者预判本案实体上我方胜诉概率极大。
开庭: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分歧激烈,对抗情绪突出。王刚当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第一,子女跟随母亲姓氏,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抚养费;第二,提交既往工伤病历,主张自身在工地受过工伤,丧失支付能力;第三,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再承担给付责任,态度消极,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倾向。
庭审当中,笔者逐一针对抗辩意见进行答辩:其一,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均不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身份关系,无论姓氏如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其二,被告提交的工伤病历系四年前伤情记录,并无法医鉴定等证据证明其目前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以此作为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合法事由;其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加之被告长期下落不明,客观上造成原告难以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不能成为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借口。
亲子鉴定:在逐项驳斥被告各项抗辩之后,庭审出现了意料之外的重大变数:王刚当庭提出,因为孩子“长得不像”自己怀疑孩子不是被告亲生的,拒绝承担抚养费,向法庭申请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笔者当庭发表反驳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法律推定为婚生子女;一方申请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交必要的初步证据,仅仅主观怀疑、“长相不像”,达不到法定申请条件,我方不同意启动亲子鉴定。本案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王刚、张梅为亲生父母,二人多年前孩子出生时就共同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也明确约定了抚养费义务,多年时间被告从未对亲子关系提出任何质疑,仅凭口头怀疑,不具备启动鉴定的正当基础,请求法庭驳回鉴定申请。
被告及其代理人坚持鉴定申请,甚至当庭推断:原告不同意鉴定就要求法院推定孩子并非亲生,并怀疑张梅系与他人出轨生育的原告张小利存在重大过错。法定代理人张梅当场情绪崩溃落泪,法庭气氛紧张,矛盾瞬间激化。考虑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经休庭向张梅核实,当事人本人完全确认孩子系双方亲生,愿意配合鉴定以澄清全部质疑。恢复庭审之后,我方变更意见,同意法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指定7日内由被告预缴鉴定费用,择期选定鉴定机构。休庭之后,我并未直接离开法院,主动和被告、代理人继续沟通调解,争取纠纷一次性化解,但被告坚持先做完DNA鉴定,调解未能当场达成协议。
经向法院申请网上摇号,笔者与原告方选定济南本地一家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取样当天,父子见面气氛紧张,拍照取样时两人刻意拉开距离,现场情形令人唏嘘。一周之后DNA报告出具:在排除近亲、同卵多胞胎前提下,支持王刚系张小利生物学父亲。鉴定结论落地,全部猜疑烟消云散。
调解:鉴定报告的结论化解了被告方的猜疑,笔者抓住鉴定完毕的有利时机,继续开展调解工作,结合法律规定、现实经济条件,反复沟通抚养费履行方案。被告已经再婚,经济压力客观存在,一次性全额22万余元确实履行困难。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分三期支付拖欠抚养费合计114000元;任何一期逾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按照原始总额222000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支付第一笔40000元三日内,原告申请解除全部账户冻结。
调解书签收完毕,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说:“第一次开完庭后我在三楼办公室通过窗户看到原告方律师主动与双方沟通意见调解纠纷长达一个半小时,原告律师尽心尽责开完庭没有直接走而是主动为解决本案付出自己的努力,我也很受感动。”主审法官对笔者主动庭外调解的做法予以肯定,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后均表达了感谢。后期被告按期足额履行第一期款项,账户顺利解封,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律师应当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纠纷调解,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对立。办理这起抚养费引发的亲子鉴定案件,让我更加体会到: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条功底,更要有勤勉尽责的执业态度。每一份委托背后,是普通群众实实在在的生活命运。新时代律师当心存敬畏、深耕专业、诚信勤勉,办好每一件案件,不负当事人托付、不负法治初心。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Z].202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Z].法释〔2020〕22号。
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和人社部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长期从事民事婚姻家事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自2000年工作至今已有近20年的工作经历,长期从事各类民事经济合同案件的代理和法律顾问家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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