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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民法典》系列之28:第522条(利他合同/第三人利益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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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内容

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简释

如本系列之19介绍,债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有时也会发生效力扩张,扩及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涉他合同即为其一。《民法典》第522条规定的即为涉他合同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也叫利他合同(或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522条共分两款,第1款直接来自《合同法》第64条,第2款为新增。第1款当中的第三人由于并无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给付的权利,一旦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依然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此种称之为不真正利他合同。与之对应,第522条第2款因为第三人有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给付的权利,因而称真正的利他合同。本款规定,真正利他合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产生。

法律规定者典型者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第1句,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受益人则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请求权的对象自然为保险人(按:受益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但此事与本条无关了)。

基于私法自治,债权人和债务人自然可以约定真正的利他合同。

设例

张无忌向光明顶武器专卖店购置倚天剑一把,合同约定先付款后交付倚天剑。同时,合同写明倚天剑由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直接交付给峨眉掌门周芷若,且周芷若可径直向光明顶武器专卖店请求交付倚天剑。

01 三方之间的关系

image.png

如上图所示,光明顶武器专卖店与张无忌之间为补偿关系(光明顶武器专卖店之所以愿意将倚天剑交付给周芷若,是因为其可以在张无忌这获得价款补偿),张无忌与周芷若之间为对价关系(意思是一个正常理性的人订立合同自然想获得合同中的利益,但为何张无忌愿意将倚天剑给周芷若?皮裤套棉裤,必定有缘故)。该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分析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并非纯理论趣味,而是有实际意义。

设例变形

假设,张无忌付钱后,光明顶武器专卖店也如约向周芷若交付了倚天剑。事后张无忌与光明顶武器专卖店之间的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被撤销等,周芷若还有权保有倚天剑吗?

有,因为设例中仅补偿关系被解除或撤销,但该状态无法影响到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是周芷若保有倚天剑之法律上原因,周芷若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论是对张无忌而言,还是对光明顶武器专卖店。

对该问题有兴趣者,可阅读王泽鉴先生的文章《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载氏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第1064-1076页。该文对张无忌与光明顶武器专卖店之间的合同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张无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周芷若同意等问题均有细致讨论。不妨和韩世远教授书中相关论述比较,会更有意思。

02 第三人的拒绝权

以周芷若的立场而言,她获得倚天剑是纯获利益的,并不需要任何法律上的代价。但有时候无偿的其实可能最贵,加之想留有自己的那一点点自尊,因此法律上此时赋予其拒绝权,即虽然真正利他合同的缔结不需要第三人同意,但对利益受领本身,第三人有权拒绝。但,根据本款,只要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即视为同意。

问题是,第三人拒绝的情况下,然后呢?合同的下场为何?《民法典》戛然而止,未置一词。此处择部分学者观点供参考:

韩世远教授认为,此时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本身效力丧失(笔者注:效力丧失是个有点奇怪的表达,到底是无效还是什么意思?不好揣测。)。应当根据合同趣旨具体判断,债权人指定别的第三人的场合,或保有请求向自己履行之权利的场合,亦属有之。见氏著《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版,第373页。

台湾地区学者邱聪智教授认为,此时应视为第三人自始未取得权利,原则上其契约即属于标的不能而归无效,债权人亦不得根据无效的契约,请求债务人对自己为给付。不过,依契约约定意旨,如可认为债权人得另行指定第三人享受契约利益或自己受领给付者,得依第246条第1款但书规定,认其契约有效,并依契约意旨而为给付。见氏著,姚志明修订,《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新订二版),作者自版 ,第220-221页。(笔者注:台湾地区“民法”第246条第1款为: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当事人订约时并预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为给付者,其契约仍为有效。)

不难看出,韩世远教授观点与邱聪智教授后面论述基本一致。在大陆民法当中,虽没有如台湾地区“民法”第246条的规定(对该条款的解释,台湾学者一般认为此处不能仅限于自始客观不能。),不妨可以在韩世远教授观点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此时该合同有效(正是没有类似台湾地区“民法”第246条,解释此时是有效的反而可能轻松些)。

03 法律效果

未出现第三人明确拒绝的情形下,第三人即取得了向债务人履行的请求权,设例中的周芷若即可直接向光明顶武器专卖店请求交付倚天剑。需注意的是,此时张无忌也有请求权,只不过请求的内容稍微有点特殊:有权请求光明顶武器专卖店向周芷若交付倚天剑。

如果光明顶武器专卖店不向周芷若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需要向周芷若承担违约责任。其实,此处张无忌也有可能向武器专卖店主张违约责任,而且还不是要求武器专卖店向周芷若主张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要求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直接向张无忌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如前所述,张无忌愿意将倚天剑交由周芷若必定是有原因的,假设这个原因是委托或者互易(周芷若卖给张无忌屠龙刀),一旦光明顶武器专卖店未向周芷若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张无忌是极有可能因为违反其与周芷若之间的约定而向周芷若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这个责任是由光明顶武器专卖店造成,基于此,张无忌可找武器专卖店算账。

第522条第1款最后一句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当周芷若向光明顶武器专卖店请求给付倚天剑时,后者对张无忌的抗辩可以直接向周芷若主张。如设例中,张无忌与武器专卖店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在张无忌未付款的情况下,周芷若请求履行的,光明顶武器专卖店可主张《民法典》第525条的先履行抗辩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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