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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公司法》下禁止相互持股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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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的透明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然而,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作为一种复杂的股权安排形式,往往增加了公司股权结构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种特性可能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进而干扰市场的公平竞争。新《公司法》第一次将上市公司的相互持股的禁止性规定写入法律,标志着我国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基本概念

相互持股,亦称交互持股、交叉持股或相互参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而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股份的现象。相互持股包括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因相互投资而形成的相互持股以及因特定协议或安排而形成的相互持股等情形。

相互持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稳定公司间的关系,促进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化、资本虚增、流通股比例下降、市场垄断等负面影响。因此,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及立法政策的不同,各国、各地区公司法对于相互持股的规制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允许相互持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而有的国家则对相互持股进行严格限制,甚至完全禁止,以防止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规范链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3.4.15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规范链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4.3.17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规范链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4.1.12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禁止相互持股规则的内涵

当前,我国的禁止相互持股规则仅局限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对于非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与非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相互持股的限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控股子公司主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二是限制非主动的相互持股。

(一)禁止控股子公司主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绝对禁止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如有违反,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行为归于无效,上市公司有权收回被其控股子公司非法持有的股份。该规定旨在规制上市公司利用相互持股架空股东权利从而达到内部绝对控制目的的行为。

(二)限制非主动的相互持股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则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特定原因持股的处置规则,即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相互持股关系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可采取以下防御措施: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能行使与其持股股份相对应的投票权;二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责任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及时处置。

对于“及时”的界定,虽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间期限,但可参考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通常要求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控股子公司通过非主动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后,长期持有并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典型案例:奇信股份(*ST奇信)

【案情概要】

2007年4月10日,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600万元受让叶国英持有的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同日,叶国英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2007年5月8日,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因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时是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8.33%的股权,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形成交叉持股。

【处理方式】:对外转让股权

2009年8月19日,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叶洪孝、叶国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分别向叶洪孝、叶国英转让其持有的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0%、20%的股权。2009年9月9日,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深圳市奇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交叉持股情况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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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随着新《公司法》下禁止相互持股规则的实施,笔者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首先,公司应加强内部治理,明确股权结构,避免复杂的交叉持股情况。在设立或调整股权结构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确保股权安排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对于已经存在的交叉持股情况,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不合理的交叉持股现象,以减少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负面影响;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外投资和并购活动的风险管理。在进行对外投资或并购时,应充分评估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避免陷入复杂的交叉持股关系中。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披露股权结构变化情况,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最后,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禁止相互持股的具体规定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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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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