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来,美国政府多次提高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严重违反国际经贸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常识。作为反制措施,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自2025年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调整为125%。
加征125%关税税率,基本已经阻断了绝大多数美国原产货物进口至我国的可能。因此,其中的关键问题:什么是“美国原产货物“?将会引发诸多疑问和争议,比如:
美国公司卖的,是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从美国发货的,是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卖家不是美国公司,货物也没从美国发出,是不是一定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这些问题总结起来,就是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
海关法语境下“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货物来源,通俗地讲,“原产地“就是进出口货物的“经济国籍”,这个“国籍”直接影响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以及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同时也是海关进行贸易统计和原产地标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原产地的确定要遵循原产地规则,即一国根据本国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标准,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原产地属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两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又可以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和协定原产地规则,这两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均体现为给予特定原产地的进口货物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但并不适用于当前中美互相加征关税的情形。因此,本文着重讨论的,是我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中,和非优惠原产地管理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及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等。
(二)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可以细分为原产地标准、附加规则、物流与运输要求、直接运输原则和海关手续四个方面。其中,以原产地标准最为核心,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中界定货物原产地为“完整生产该项货物的国家(地区);或者当该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国家(地区)时,对货物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其中即隐含了两种原产地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比较简单,是指一种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以中美贸易为例,用美国种子在美国种植的大豆,属于完全在美国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美国,属于加征关税的范畴。
(三)实质性改变标准
在全球分工的大背景下,越高级、越复杂的商品,经过的加工环节越多,加工过程涉及的国家也可能是多个的,这时要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就要遵循“实质性改变标准”。
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我国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实施时,只有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或者海关特别公布(如2011年39号公告:关于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中具体列明的税目,方可适用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他货物均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通过制造、加工使得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发生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变化,则可认为制造、加工国家(地区)为其原产地;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以实施“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的国家(地区)为其原产地;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至此,我们可以尝试回答文章开头提出的几个问题:
美国公司卖的,不一定是美国原产货物;
从美国发货的,也不一定是美国原产货物;
卖家不是美国公司,货物也没从美国发出,也不一定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所以,判定货物是否为“美国原产”的核心,要看它是不是完全在美国获得,或者它是不是最后在美国完成实质性改变。
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应用策略
当前情形下,中国进口美国货物的企业,想要避免缴纳超高加征关税,除了直接寻找其他国家的替代产品实施多元化采购之外,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利用原产地规则进行供应链重构,合规改变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例如,某美国跨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长期从其母公司进口某种美国原产零售包装药品(品目30.04),现面临加征高额关税的困境。因30.04属于《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的税目,可以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该公司快速调整生产流程,将部分加工环节调整至印度开展,并在印度采购部分辅料,使得印度增值比例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最终成品从印度出口至中国时,其原产地被认定为印度,不再需要加征关税。
又如,某企业进口美国产铝合金板材(HS 7606),在越南加工成汽车车身结构件(HS 8708),因税号前4位发生改变,满足实质性改变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成功获得越南原产地资格,结构件向我国进口时不再需要加征关税。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一)建立动态跟踪机制
当前加征关税政策面临不断变化的可能,即便总体原则不变,实践中也会面临很多需要明确的细节,进出口企业需要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实时了解关税政策最新情况,以作出适当应对。
(二)以合规缴税为前提
合理避税的前提依然是合规缴税,特别是对于原产地的管理,一定要在准确理解海关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在进行原产地规划时,务必确保实现“实质性改变”,如果存在伪报原产地等违法情况,可能涉及行政违规甚至走私犯罪。
(三)做好全流程单据留存
根据《关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按照加征后税率或普通税率二者从高适用。所以,全流程单据对于证明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原产地很重要。
(四)防范反规避风险
根据《关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存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条也规定: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这也算是一种反规避措施,这些反规避措施以后将频繁出现在全球贸易摩擦领域。
总之,在中美贸易摩擦常态化背景下,进口企业可以通过供应链重构、工序优化及合规管理有效利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现成本控制,同时也要关注海关的各种反规避措施。需强调的是,策略的成功依赖于对规则的精准把握与动态调整能力,建议企业联合海关律师、贸易顾问等专业团队,构建系统性供应链合规框架。
作者: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2025年以来,美国政府多次提高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的税率,严重违反国际经贸规则,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常识。作为反制措施,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自2025年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调整为125%。
加征125%关税税率,基本已经阻断了绝大多数美国原产货物进口至我国的可能。因此,其中的关键问题:什么是“美国原产货物“?将会引发诸多疑问和争议,比如:
美国公司卖的,是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从美国发货的,是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卖家不是美国公司,货物也没从美国发出,是不是一定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这些问题总结起来,就是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
海关法语境下“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货物来源,通俗地讲,“原产地“就是进出口货物的“经济国籍”,这个“国籍”直接影响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以及国别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同时也是海关进行贸易统计和原产地标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原产地的确定要遵循原产地规则,即一国根据本国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标准,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原产地属于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原产地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两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又可以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和协定原产地规则,这两类优惠原产地规则均体现为给予特定原产地的进口货物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但并不适用于当前中美互相加征关税的情形。因此,本文着重讨论的,是我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中,和非优惠原产地管理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及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等。
(二)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可以细分为原产地标准、附加规则、物流与运输要求、直接运输原则和海关手续四个方面。其中,以原产地标准最为核心,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中界定货物原产地为“完整生产该项货物的国家(地区);或者当该货物的生产过程涉及一个以上国家(地区)时,对货物最后实现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其中即隐含了两种原产地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比较简单,是指一种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以中美贸易为例,用美国种子在美国种植的大豆,属于完全在美国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美国,属于加征关税的范畴。
(三)实质性改变标准
在全球分工的大背景下,越高级、越复杂的商品,经过的加工环节越多,加工过程涉及的国家也可能是多个的,这时要判定货物的原产地,就要遵循“实质性改变标准”。
根据《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我国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实施时,只有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或者海关特别公布(如2011年39号公告:关于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中具体列明的税目,方可适用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其他货物均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通过制造、加工使得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发生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变化,则可认为制造、加工国家(地区)为其原产地;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以实施“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的国家(地区)为其原产地;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至此,我们可以尝试回答文章开头提出的几个问题:
美国公司卖的,不一定是美国原产货物;
从美国发货的,也不一定是美国原产货物;
卖家不是美国公司,货物也没从美国发出,也不一定不是“美国原产货物”。
所以,判定货物是否为“美国原产”的核心,要看它是不是完全在美国获得,或者它是不是最后在美国完成实质性改变。
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应用策略
当前情形下,中国进口美国货物的企业,想要避免缴纳超高加征关税,除了直接寻找其他国家的替代产品实施多元化采购之外,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利用原产地规则进行供应链重构,合规改变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例如,某美国跨国公司的中国子公司长期从其母公司进口某种美国原产零售包装药品(品目30.04),现面临加征高额关税的困境。因30.04属于《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的税目,可以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该公司快速调整生产流程,将部分加工环节调整至印度开展,并在印度采购部分辅料,使得印度增值比例超过所得货物价值的30%,最终成品从印度出口至中国时,其原产地被认定为印度,不再需要加征关税。
又如,某企业进口美国产铝合金板材(HS 7606),在越南加工成汽车车身结构件(HS 8708),因税号前4位发生改变,满足实质性改变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成功获得越南原产地资格,结构件向我国进口时不再需要加征关税。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一)建立动态跟踪机制
当前加征关税政策面临不断变化的可能,即便总体原则不变,实践中也会面临很多需要明确的细节,进出口企业需要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实时了解关税政策最新情况,以作出适当应对。
(二)以合规缴税为前提
合理避税的前提依然是合规缴税,特别是对于原产地的管理,一定要在准确理解海关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在进行原产地规划时,务必确保实现“实质性改变”,如果存在伪报原产地等违法情况,可能涉及行政违规甚至走私犯罪。
(三)做好全流程单据留存
根据《关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按照加征后税率或普通税率二者从高适用。所以,全流程单据对于证明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原产地很重要。
(四)防范反规避风险
根据《关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存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条也规定: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这也算是一种反规避措施,这些反规避措施以后将频繁出现在全球贸易摩擦领域。
总之,在中美贸易摩擦常态化背景下,进口企业可以通过供应链重构、工序优化及合规管理有效利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现成本控制,同时也要关注海关的各种反规避措施。需强调的是,策略的成功依赖于对规则的精准把握与动态调整能力,建议企业联合海关律师、贸易顾问等专业团队,构建系统性供应链合规框架。
作者: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孙怡,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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