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几大关键要点
法益:被害人的的财产权、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诈骗的对象:合同相对方。
主观: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尤其要注意: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财产的使用权(这也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行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合同相对方。
因果关系:合同相对方有基于被告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置。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深挖被害人是基于什么原因作出的财产处置,往往这个是比较隐秘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
合同诈骗和诈骗都是基于一种逻辑,实践中很多诈骗罪案件也涉及合同,到底是合同诈骗和诈骗,其关键点为:
1、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制下的合同
2、被害人不同:
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合同相对方
诈骗罪——非合同相对方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
*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合同诈骗罪——单纯的骗钱,主打一个“不劳而获”
合同欺诈——骗取交易机会
*实践中重要的考量因素:事中有无履约能力,事后有无逃避履行
四、合同诈骗罪的出罪辩护要点
1、欺骗行为(形式与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不是有假就有骗;不是所有的骗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骗
2、因果关系(局部与整体)——深挖全案事实——骗的内容是否起决定性作用(是边缘还是核心)
3、主观目的(供述与行为)——推倒司法推定——行为能否推翻供述
小结:
合同诈骗罪案件极具复杂性、多样性,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成因和事实,“横看成岭侧成峰”,这也导致实践中公、检、法、律往往对案件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因此,辩护律师需要深入案件,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构建出罪的辩护思路。全面梳理辩护观点,全面开花,点点突破,但是也要根据案件本身掌握各点力度,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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