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一:信托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核心法律争议
信托合同效力审查需兼顾《民法典》合同编一般规则与《信托法》特殊规则,重点关注以下维度: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格式条款是否因免除受托人责任、加重委托人义务而无效。
典型案例:杨某与云南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3055号(再审审查)、(2023)云民终125号(二审)
裁判要旨:信托公司违反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单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20%”的监管规则,虽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因该规则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违反行为构成《信托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
实务启示:金融机构不得以“投资者签署风险告知书”抗辩其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监管规则违反将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司法认定。
此外,信托合同效力之争事关监管红线与合同自治的博弈。如司法实务中保底承诺、通道业务等安排是否触发《信托法》第十一条无效条款,需结合监管政策与合同目的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9号案明确,权利负担不影响信托效力,但违反《资管新规》的通道业务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争议焦点二:受托人义务履行的司法审查标准
勤勉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94条,受托人需举证证明其投资决策具有合理依据且符合合同目的,否则推定存在过错。
典型案例:某营业信托纠纷案(赔偿460万元)
关键事实:信托公司未及时披露底层资产(某园林公司)重大违约信息,且持续投资已出现预警信号的房地产项目。
司法认定:信托公司未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违反《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第18条规定的"持续管理义务",构成勤勉义务违反。法院将结合行业惯例(如是否设置独立风控岗、是否定期出具管理报告等)综合判断受托人履职合理性。
另如,受托人之勤勉义务的“合理人”标准。司法实务中受托人履职需符合行业惯例,投资决策程序合规可免责;但未及时止损、信息披露遗漏将直接担责。(2021)京74民终366号案认定,通道业务中受托人仅需履行“事务性管理”,无主动审查底层资产的义务。
争议焦点三:适当性义务的穿透式审查
典型案例:才某诉某信托公司案(全额返还390万元本金)
裁判规则:适当性义务审查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匹配"三阶标准;代客签署风险测评问卷构成适当性义务根本违反,可直接推定存在过错;金融机构需保存完整的双录(录音录像)资料以证明告知说明义务履行。
延伸解读: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689号判决进一步明确,即使投资者具备专业背景,金融机构仍不得免除适当性义务。
争议焦点四:信托财产独立性边界的司法认定
信托财产独立性即隔离边界与权利冲突。司法实务中: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受托人债务风险不波及信托财产,但需警惕权利负担设立时间(如底层资产质押登记在信托生效前)。(2016)最高法民终19号案确立“信托财产确定”标准,强调隔离的实质而非形式,即使资产被查封,只要信托有效,受托人仍可主张取回。
争议焦点五:结构化信托分配,优先级权益的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邦信公司诉四川信托案(2019年度十大商事案例)
案涉规则:《资管新规》第21条关于“禁止刚性兑付”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冲突协调。
裁判要点:结构化信托中,劣后级受益人仅在信托财产完全清算后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信托文件约定的"差额补足条款"不构成刚性兑付,但需满足《九民纪要》第92条关于“增信措施”的效力要件。
此外司法实务中原状分配条款需明确“原状返还”性质,劣后级不得以“非现金资产”对抗优先级受偿权。北京金融法院某案指出,优先级本金优先受偿是原则,劣后级仅承担风险兜底责任,不得主张“按比例分配”。
争议焦点五:通道类业务责任认定的范式转变
典型案例:吴曼诉华澳信托案(2020年度十大案例)
案号:(2019)沪74民初601号
司法立场突破:否定“通道业务全免责”传统观点,确立“必要注意义务”标准;信托公司需对底层资产的明显虚假性(如应收账款权属瑕疵)承担形式审查义务;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程度酌定(该案判决20%补充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通道类业务合同需增设“受托人有限审查条款”,明确审查范围与免责情形。
其他典型案例启示
案例1:世欣荣和案((2016)最高法民终19号)
实务启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负担存在性,瑕疵资产入池不必然导致信托无效;受托人应留存资产隔离证据链(如资金划付凭证、权属变更登记)。
案例2:黄某某通道业务案((2021)京74民终366号)
实务启示:通道合同需明确管理职责边界,避免“名为通道、实为借贷”;委托人主张受托人过错,需举证因果关系(如损失与不作为直接相关)。
案例3: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21)粤52民终453号)
实务启示(关联税务风险):税费转嫁条款需明确“税金及费用”范围,避免被认定为“转嫁法定义务”;交易文件应设置滞纳金承担条款,防止因税务争议引发连带责任。
案例4:(2021)京74民终366号
实务启示(保密义务与信息范围的平衡):委托人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投资决策文件,但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可拒绝提供复印件。知情权不得滥用,受托人有权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由限制信息提供方式。
实务研判与风险防控建议
证据留存体系优化
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当性义务履行证据链”(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动态评估记录、视频告知文件);完善投资决策留痕机制,保存投决会记录、第三方顾问意见等勤勉义务证明文件。
监管规则衔接策略
在信托文件中将关键监管指标(如投资集中度、杠杆率)转化为合同条款;建立监管新规内部转化机制,定期修订合同模板。
增信措施效力强化路径
差额补足协议需明确约定为“独立合同义务”,避免被认定为保证担保而受主合同效力影响;第三方回购条款应设置履约保障机制(如共管账户、股权质押)。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 员
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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