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
(本文引用的律师函、文档、案例等,均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
“律师函警告”是网络热门梗。其实关于一篇信函、一纸文书,起到巨大作用,这种“梗”,自古就有。
这些故事说明,文书、信函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是不能期望“不应有”的作用。
一 律师函“应有”的作用
1 催告的作用
律师函最多的应用场景,就是催告对方付款或履约,尤其是从诉讼时效考虑,证明当事人没有怠于履行请求权。
●案例1,海南省海口中院发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之一:用注销公司的方式逃避债务是否可行”。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海南某船舶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2月26日向中山某工程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油料款,邮寄的地址正是其企业机读档案载明的地址,邮寄的收件人是法定代表人梁某发,该信息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所载的姓名及手机号码一致,故海南某船舶公司向中山某工程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油料款的行为已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至海南某船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未超过诉讼时效。梁某发、梁某芬辩称未收到律师函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未收到律师函是其二人恶意拒收所致,并非邮寄的地址或联系人或联系方式有误,故梁某发、梁某芬的以上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案例2,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之四:物业公司应及时主张物业费案件”。
武昌区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律师函、EMS邮寄单及张贴催缴通知照片,但未能提交律师函邮寄签收回单,张贴照片未显示具体时间、地点且未提交原始载体以供核实,致使法院无法判断邮寄情况及照片的真实性、客观性,物业公司亦未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其他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警示的作用
大致分为对特定相对人和对不特定人员的警示,通常用于被侵权的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这种律师函(律师声明)是公开发布,目的是为了消除侵权影响,并且争取(网络)舆论的支持。
这个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规则):“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通知应当包括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该通知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北京四中院审理的(2021)京04民终803号案件,某某跳动公司诉微某创科公司(系“某博”运营者)、陆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某某跳动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微某公司邮寄律师函后,微某公司直至收到本案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才于2021年7月12日删除了案涉侵权内容,从微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看,不宜认定微某公司及时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一审法院判令微某公司因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向某某跳动公司赔礼道歉,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3 回应的作用
收到对方寄来的律师函以后,应当及时进行回应。回应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
01 完全不实
如果认为对方的律师函完全不实,应当及时进行反驳,并提供初步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视情还可以反向对方提出要求,例如停止不实污蔑行为、停止恶意侵害行为。
02 完全属实
如果认为对方的律师函属实,应当及时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提出整改方案,尽量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03 真假参半
如果认为对方的律师函部分属实、部分不实,应当分别如前文进行回应。
这个法律依据也是来自《民法典》第1196条(反通知或声明规则):“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转送发出通知的人,并告知其可以投诉或起诉。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投诉或起诉通知的,应当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案例4,上海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2024)沪73民终15号案件,陈某与徐某、某公司(系“某多多”的运营者)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认为:诉讼前,双方工作人员在“某多多”平台曾进行沟通,陈某人员向徐某店铺提出不要主推、调价等要求,后又以其有版权为由要求对方下架,但陈某并未就涉案作品的牛仔裤款式申请过专利。此后,陈某即凭《作品登记证书》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之诉,但我国版权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在涉案牛仔裤被禁售后,陈某立即撤诉。
此后徐某向陈某发送律师函,要求陈某提起诉讼,尽早了结双方纠纷,避免因长期责任不明确的禁售造成经济损失。但陈某既未提起新的诉讼,也未向“某多多”平台说明情况。陈某通过起诉再撤诉的行为,下架禁售徐某店铺同款商品、遏制同业竞争对手的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恶意诉讼。
法院最终酌情判决:陈某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损失及合理开支2.7万元,并解除“某多多”平台对案涉牛仔裤的禁售措施。
二 律师函的结构和特点
首先,对于律师函的内容来说:大部分情况下,篇幅只有一两页纸,内容高度精练概括;并且用词留有余地,给对方改正错误的台阶和期限,争取在不打官司的前提下解决问题;还有就是要考虑到律师函有可能被对方公开,因此不要被人抓住“把柄”,避免“反噬”。
与之相对应的是起诉状(含证据清单)。当律师函不能起到作用以后,就要考虑起诉了。起诉状通常是内容详尽,证据罗列(已经发出的律师函也是重要证据之一),争取在法官那里获得“第一印象”得分。
然后,对于律师函的形式来说,应当确保能够成为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正如前面引用的案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邮寄的地址应当是对方的工商登记地址(法人)或者户籍地(自然人)。
●收件人应当是对方的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总经理、监事等高管。
●收件人联系方式应当是工商登记体现的、官方网站上体现的联系方式,或者前述收件人自身的联系方式。
●建议通过EMS方式,而不是其他方式邮寄,邮寄的面单上应当写明“关于××事宜的律师函”,并要求邮局提供签收回单(回执)。
●如果对方拒签或者无法送达,律师函被退回的,并不影响通知的效力,但是需要保留前述回单(回执),并且律师函最好不要拆封,等待在法庭上当场拆封。
●如果是张贴律师函,应当保留能够显示具体时间、地点的照片和视频,并保留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律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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