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一共21条,其中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无效。
在此之前,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再向单位追讨,江浙地区的部分法院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员工的诉请。现在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放弃社保约定无效,单位必须先补上欠交的社保,再向劳动者个人追偿。社保是行政征收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允许单位和员工之间协商。
那么问题来了,社保的追征有没有期限限制,比如一个员工从2015年工作至今,单位一直没交社保,追征欠交的社保受不受《民法典》3年诉讼时效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的2年处罚期限限制?
答案是否定的,社保是无限期追征,《社会保险法》第63条并没有限制社保的追征期限。员工只要告到法院,法院判词会这么说:“关于某某公司提出有关本案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于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超出追诉时效的问题。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石景山区社保中心履行的是社会保险稽核职责而非劳动监察职责,不受行政执法处罚时效的限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稽核意见,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且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直接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因此,尽管本案某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年代久远,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稽核职责,责令该公司予以补缴,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申808号】。
当然,凡事有一般就有特殊,深圳市社保的追征期限就是2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毕竟人家是特区,有立法权。
随着社保强制缴纳成为普遍共识,尤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地之后,又来了一波更彻底的普法,全民社保的时代已经到来。
中小企业往后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社保合规压力。高利润率企业往往属于技术或资本密集型,可以缴纳高额社保但用工规模有限。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虽吸纳大量就业,却因利润微薄,难以负荷完整的社保支出。与此同时,我国人口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倒挂,新生儿数量持续走低,老年群体不断扩张,导致社保体系申领者日益增多、缴费者逐渐减少。社保缴费基数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老年牛马将来只会越来越多,或许等到80/90年代的人退休时,63岁(女60岁)只是人生奋斗的起点!
首发:微信公众号“律海拾慧”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多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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