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智能图纸生成已成为现实。不过,过度依赖人工智能技术,忽视人工复核,极易引发施工图纸质量问题。通常而言,依据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可目前建筑领域却存在不同的声音,不少设计单位认为通过AI工具生成的施工图纸如存在质量问题,AI工具的开发者也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当AI智能生成的施工图纸出现质量问题时,到底该何方主体承担质量责任?对前述问题,下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探讨。
一、AI智能生成施工图纸质量责任主体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根据前述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设计单位是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的法定主体。因此,设计单位是AI生成施工图纸的质量责任主体。
较具争议的是,当施工图纸存在质量问题时,可智能生成施工图纸的AI工具开发者是否同为施工图纸质量责任主体?此问题的答案看似简单,但深入探讨后,答案可能会变得复杂。简单来看,无论设计单位使用何种AI工具生成施工图纸,本质上都是其创作过程的体现。AI工具仅是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纸的工具,且是否使用及如何使用AI工具均由设计单位自主决定(设计合同中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故从此层面讲,AI工具开发者不属于施工图纸质量责任主体。不过,当今社会面临的现实是,无论是建筑行业的施工图纸设计,还是最终的图纸审查,AI已经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可能影响最终对图纸质量的评价。例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了沪建建管〔2025〕289号《关于升级本市BIM智能辅助审查的通知》,就该市应当实施BIM技术应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明确规定:“BIM审查系统接收数据与文件后,启动智能审查并生成审查结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复核智能审查结果,并将修改意见返回设计单位。”。此趋势下,如果还仅仅只是将AI当成一种工具,可能难以意识到它实际发挥的影响和作用。随着AI的不断发展及人们对AI依赖程度的加深,设计单位出于成本及经济等考虑,精简大量经验员工已是必然。此后,人工复核质量如何保障?特别是对于某些施行施工图免审制度的建筑项目,例如上海市在沪建建管〔202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规定:“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产业项目,以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无地下室、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免审制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更多的风险和挑战。虽然目前法律规定了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责任,但仅仅通过事后追责,有时可能会付出巨大代价。
基于此,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大家对AI工具开发者是否同为施工图纸质量责任主体存在争议,但是从AI工具良性、健康发展,及AI开发的目标是服务于人、有益于人的角度出发,对专门提供施工图纸设计智能服务的AI工具开发者而言,在法律层面应当设定一定的社会责任和质量保证义务。同时,也应当允许设计单位与AI工具开发者就付费使用AI工具生成施工图纸产生的质量问题约定违约责任,以更好地解决AI生成施工图纸质量责任主体之争。具体而言,若AI工具开发者与设计单位对此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约定只能约束AI工具开发者与设计单位,无法约束建设单位。
二、确认AI工具开发者图纸质量责任现行障碍
现行法律框架下,除非AI工具开发者与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纸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否则很难认定AI工具开发者需要对设计单位使用其开发的AI工具生成的施工图纸质量负责。这里面至少面临两大障碍:
第一,是法律层面的障碍。因无论是现行的《建筑法》,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将AI工具开发者纳入设计质量责任主体范围,故至少目前来讲确认AI工具开发者同为施工图纸质量责任主体,欠缺法律依据。
第二,是社会效果层面的障碍。除非是与设计单位存在协议、专门为其提供AI智能生成施工图纸付费服务的AI工具开发者,对于其他AI工具开发者而言,即便该开发者开发的智能体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操作,如不加以区分一律规定此类AI工具开发者亦需要对施工图纸质量承担责任,则不仅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而且容易降低AI工具开发者的开发热情,并引发其他不良反映。
基于此,尽管目前对智能生成施工图纸的AI工具开发者是否应承担施工图纸质量责任,尚存争议,相关讨论也限于理论层面。但是,如果不尽快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此类AI工具开发者为规避因设计单位使用自己开发的AI工具生成施工图纸产生图纸质量纠纷,极大可能会在工具使用界面作出类似“任何使用己方AI工具生成的任何内容,仅供使用者参考;如使用者使用生成内容,需自行审核内容的准确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AI工具开发者不对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质量负责,使用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均与AI工具开发者无关。”的声明。此虽为AI工具开发者自保的一种手段,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人工智能市场的良性发展,更不利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保障。
三、小结
鉴于AI技术在施工图设计及审图领域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该项技术本身又存在着系统错误、信息泄露等风险。未来,如果AI系统的稳定性、生成内容的准确性无法保障,人工复检的质量也大打折扣,最后将可能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质量及安全,风险及损失将难以估量。基于此,出于保障施工图纸质量的目的,未来可能不仅需要更进一步规定设计单位对AI智能生成施工图纸的复核流程及要求,还需要对提供施工图纸智能生成付费服务的AI工具开发者设定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此,既可对设计单位和此类AI工具开发者施加相应注意义务,增加施工图质量保障,也可有效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化解实务中对AI智能生成施工图纸的质量责任主体之争。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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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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