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分别有19个、35个、100个,共有154个条文,专门规定民诉证据规则,可见,民诉证据对诉讼是多么的重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也充分说明证据就是诉讼的核心。
以上154个条文约一万八千字,做律师的要细看十八遍(每遍约六小时),其他东西也要学,比如做建工房地产,相关国标就要看五百个以上,做律师每周平均要自学八小时以上,这点苦都不肯吃,这点静都做不到,那你连和尚都不如,“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人家敲一天钟就是念一天的经,做和尚都不摆烂。还可以考虑去企业做法务,但我告诉你,我一个同小区的国企法务总监,每天七点十分准时开车出门,他还经常晨跑,请问他要几点起床?优秀的人都是因为有着优秀的习惯,上等人是因为吃得了上等的苦,法律人如果不肯吃苦,那三十年也尝不到甜啊!律师有了勤还远远不够,律师立身必须具备“勤、悟、诚”三字经。
言归正传,民诉庭审时,各方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最高法新的《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民诉证据进行了重大修改,对证据的三性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对民诉证据标准等规则也做了重大修订完善,这两个司法解释,尤其重要,必须要掌握好、理解透、运用好。
证据三性与举质证技巧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可见,民诉证据必须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要件,才具有证据资格。
一、证据的真实性与举质证技巧
真实性是证据资格的先决条件。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7条第(一)项有关“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的规定,就是对证据形式真实性的审核要求,与原件原物相符的复制件复制品,才能认定其形式真实性。是否本人签字、是否单位真章等也是形式真实性范畴。例如: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人张三亲签,借款也转账给了张三,这样形式真实性显然没有问题。如果张三亲签,借款却转给李四,那形式真实性就有问题了,如果李四与张三是夫妻关系,可能结合其他证据可以以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经营、共同生活之由,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但借贷合同上面并没有李四的签名,形式真实性显然还是有缺陷的。但李四与张三如果毫无关系,那可能就认定为与张三的借贷关系未成立,因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自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因此,有可能就成立与李四的不当得利之债,而不能认定与张三的借贷之债了。因此,形式真实性还是很重要的。形式真实性的缺陷会给诉讼带来许多艰辛,甚至发生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诉讼结果的变化。
另《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7条第(四)项有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等规定,都是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规定。内容是否真实主要审核的事项包括: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有涂改伪造、是否属于真实意思表示等。例如: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内容的真实性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核判断。书证涂改处未经双方确认的或伪造的,就不具备内容的真实性。以劳务合同替代工程合同或替代劳动合同等等,也会因为虚假意思表示而认定该虚假意思表示无效,而按照其实际的法律关系,依法认定为工程合同、劳动合同等。
所以,对真实性的质证,要从己方有利的诉讼策略,分别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有力质证。
近十几年来虚假诉讼高发,其原因主要就是虚假陈述、虚假证言、伪造证据等导致的。虚假诉讼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因此,国家对此严厉打击,早在2015年《刑法》第九次修正时,就增加了“第307条之一”,专门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一罪,先后又出台了三个专门司法解释,解释还规定了同时构成伪造印章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牵连犯罪的,还需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责。听说还有一些律师因为参与虚假诉讼坐牢的,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就是律师执业的底线,是绝对不可以触碰的。
二、证据的合法性与举质证技巧
根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7条第(三)项“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可见,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形式合法性和来源合法性。但实际上,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3条、121条、124条及《民诉法》第83条等规定,可见,司法鉴定意见、物证勘验、现场勘验、法院调取的证据、以及证据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并经互相质证等,都关系着证据的主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问题,因此,证据的合法性,还应该包括“主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这点是值得我们注意和重视的。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书证须有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单位盖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代书遗嘱、自书遗嘱等,需要符合民法典的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需要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也应有鉴定人承诺书,还应有鉴定人资格证明等;勘验笔录需要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等。这些都算是形式合法性的要求。因此,这些证据举证一方要心中有数,并且在起诉前就要先行补善。而质证一方要熟悉证据规定并在庭审时一一指出形式的合法性问题。实践中在民诉立案之后,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往往是无法补救的,因此,双方都要尤其注意攻防兼备。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主要指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依法审核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等规定。可见,采取偷录、偷拍、抢夺、欺骗、胁迫、贿买等非法方式,而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就不具有来源的合法性,依法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举证方的律师在接案时就要了解清楚证据来源,而质证方的律师就要在办案过程中求证当事人,并在庭审时一剑封喉,击破对方的证据体系。
证据主体的合法性,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意见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等。
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是指司法鉴定意见、物证勘验等一些特殊的证据材料,还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如果程序不合法,依法应该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证人证言需要一方申请并经法院准许、通知,并签署保证书等程序才能作证。又如司法鉴定、法院调证的启动及其过程,也有法定程序的要求;鉴定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用于鉴定的证据资料必须先经双方相互质证等。都是证据程序合法性的要求。因此,举质证双方的律师都要细心对待。
三、证据的关联性与举质证技巧
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有些法官、仲裁员、律师也搞不清楚,经常在庭上还能听到“该份证据与本案有关”,这是哪个条文?这就很不应该了。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7条第(二)项的表述是“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而《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的表述是“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见,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准确的说就是“与举证一方的待证事实相关联”。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大多的普通案件中,一般没有太多问题。但许多优秀且认真的律师,也能对其“无理说三分”。碰到这样的对手,尤其是年轻人时,我们内心要欢喜,要勉励后生,不要乱怼。当事人请律师就是因为你律师更专业,并能够尽心尽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理就不说”,那请律师干什么?碰到“无理说三分”的,我们要“123”把他反驳掉就是了,这才是正常的庭审。但如果碰到“无理说九分”的对手时,那就说明对手已经突破“合法合理”的职业底线了,那就不应该客气,就该把他反驳得秋风扫落叶。
对证据关联性的说明、质证、辩论,是最最重要的。律师要从谈案、接案、研案、组证、提证、备庭、举证、质证、辩论等全流程,做足“绣花工”;要从全案证据、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据标准、证据体系、攻防两端、证据审核认定规则等全方位,做到“事事一百分”,唯有如此才算忠人之托。
例如:在某业主诉房开公司,室内火灾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案件中,业主方举证《火灾事故认定书》,以认定书中“起火点:在离地80厘米处的墙上插座”“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等表述,主张火灾责任在房开,诉求房开赔偿相应财产损失。房开方律师依法申调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消防处警内档,庭审质证时指出:新房屋依法经消防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合格;新房屋业经交付并已全屋实际使用多日,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该插座与屋内其他插座一样,并不会无缘无故发生自燃,即使该插座特异存在自燃可能,但也应在房屋开始使用的第一天或几个小时内就自燃,而不会在多日后独自自燃;整个小区都已整体交付使用,并不存在其他类似火灾事故,也不存在任一因本建电气线路问题的报修维修;电气线路包括本建电气线路和业主自用电气线路,而根据以上几点意见分析和生活经验法则,足以推定业主自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恰恰具有高度可能性;另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以及消防处警内档证据、业主在业主群里的自述微信信息等其他证据,更加足以认定起火点应是床头或床上的棉被、手机、取暖器等物品,最后导致墙上的插座及屋内一切可燃物化为灰烬。因此,起火原因显然是“业主自用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所以,原告的该份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相反与其他证据共同佐证了质证方的主张,依照《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该份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做为认定原告主张事实的根据,更无法达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的“高度可能性”的原告证据证明标准。
例如:在某工程公司诉房开公司,智能化工程合同案件中,工程公司举证《智能化工程合同》,并以此主张房开公司立即支付工程尾款。房开方律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到该小区勘察有关智能化工程现场,并指导房开案件对接人员随录视频、拍照,收集物业公司《智能化工程维修联系单》、房开公司《维修催告函》、工程公司《回复函》等证据,并在庭审质证指出:《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即相应的13个国家标准,并附有《工程产品报价清单》,且约定了质保期两年等等,可见,双方对工程质量、产品清单、保修期等约定清楚明确;原告主张应付工程尾款的前提,依法应先举证证明自己承建的智能化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国标等约定标准,所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的约定,还应举证证明已经依约履行了维修义务,只有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才能主张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仅凭一份合同根本无法证明其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根据我方的诸多“单函”等证据,足以证明小区自交付以来,唯独智能化工程在近两年的保修期内,至少存在过106个质量问题,且至今没有完成整改、修复,足以证明其质量存在严重的先天问题,也足以证明其并未诚信履行维修义务,也间接损害了房开的良好声誉,因此,其已根本违约,不仅不能主张收取工程尾款,反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原告应当依法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然后由法院根据鉴定结果等,依法处理;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类工程情况,优质的智能化工程至少在八年内,不会有太多异常状况,而智能化工程质量及其保修,又关系小区几百户居民的居住舒适、人身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能诚信履行维修义务,保障业主利益,维护房开声誉,不用起诉我方也会立即付款。可见,原告该份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根据。
综上,举证方要尽量避免孤证作战,要在起诉前就做好证据体系功课。而质证方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就做好诉讼策略方案、证据攻防体系准备、及时收集申调有利证据、案件焦点归纳、法律依据研判等等充分的庭前功课,这样才能在庭审时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击打对方要害,击破对方证据体系。
总之,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而证据三性与举质证是“打证据”的先决之战。所以,民商律师务必要学好、学透“一法二解释”,并不断在实战中总结归纳、提高技艺,熟练掌握举质证技巧,这是最基本的。否则,就不算一个专业的合格律师,更称不上精英律师。案件是由法官裁判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又是冲突的,而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执念,因此,大多情况下不可能让各方当事人都心悦诚服。所以,律师更无法保证案件的结果,也无法保证每个当事人都能满意感恩,虽然世界不能尽善尽美,但是律师本应尽心尽力,唯此方能不负所托、无愧于心。我是一个愚钝又懒惰的人,都是因为情势所逼,才胡乱学习一通,胡扯乱写一篇,各位看官随意看看,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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