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备案需要等原因有时会出现多份图纸同时存在的情况。这些图纸,有些或是为备案之用而未用于工程实际施工,有些或是未获审批通过、也未经建设单位确认但却实际用于施工。工程建设中,图纸管理混乱不仅不利于工程造价认定,也易引发工程质量纠纷。那么,多图纸情形下,该以何为依据来处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呢?对此问题,本文进行了探讨。
一、多图纸情形下,认定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情况的图纸选择标准
实务中,根据图纸是否备案、是否经审批通过、是否经建设单位确认、是否实际使用,大致可将图纸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对于多类型的图纸同时存在,处理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时该选择哪份图纸作为认定依据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无相应规定。不过,由于实务中却不存在上述7种类型并存于同一工程中的情形,往往是实际使用与否情况不同的一种或多种类型同时存在于一工程中。同时,在图纸的选择问题上,比较难判断的情形是经审查批准的图纸与未经审查批准但实际使用的图纸同时存在,到底该以何图纸来解决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认定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情形下,该以哪份合同作为折价补偿依据的规定,可以为解决前述问题提供一个思路。首先,图纸可视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故而前述司法解释关于多份无效合同同时存在时如何解决工程价款认定依据的规定,适用于多图纸层面,并不牵强。其次,虽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查批准的图纸依法不得使用,但如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就是未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在认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情况时,参考前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施工时实际使用的图纸作为处理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纠纷的依据,亦无不妥。此一方面在于实际使用的图纸能最真实地还原施工内容,以此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更贴近实际;另一方面则是实际使用的图纸方能最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由此认定的工程质量情况更客观、公正。至于情形二、情形三和情形五此类未被实际使用的图纸,即便同时存在,因未实际使用,未对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造成实际影响,故而在认定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情况时,并不能将之当然作为认定依据,否则会造成所认定的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等缺乏客观性、脱离实际。但是,此并不妨碍建设单位在其对图纸使用问题上无过错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其实际损失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违约或赔偿责任。
二、实际使用图纸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
依前所述可知,解决多图纸情形下如何选择适用的图纸问题,关键是在多图纸中查清哪份图纸为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图纸。而倘若无法查清,又该如何处理?
(一)实际使用图纸的查明方式
司法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作为原告起诉,在提出某图纸为实际使用的图纸时,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这类证据可以是通过运用技术手段对现场核实后的结果性材料,也可以是现有的相关施工记录、工程签证、会议及聊天记录等材料。总之,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所举证据需达到证实实际使用图纸具体内容的证明目的,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无法查明实际使用图纸时的处理
实务中,在多份图纸存在的情形下,能查明实际使用的图纸固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也仍存在不少情况无法查清实际使用的图纸。此情形下,为解决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情况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处理方式,但不尽相同,常见的如:
1 处理方式一:根据图纸效力,采纳备案的图纸作为纠纷处理依据。
【参考案例】
某某有色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可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5民初326号
【案情简介】
某色公司(建设单位)在起诉某大公司(施工单位)支付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的诉讼中,申请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双方各自提供了图纸,某大公司提交的是图纸白图,某色公司提交的是用以备案和验收的图纸。最后,鉴定机构依据某色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了鉴定,某大公司对此表示不服。
【争议点】
应以何方提供的图纸作为鉴定依据?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色公司提交的图纸系某大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制作,并交由某色公司进行备案、验收等使用。某大公司虽然又提交《研发楼图纸》白图,并称该图为实际施工图纸,但某色公司对此并不认可,该图纸也从未交由某色公司作为验收的依据,故某大公司提交的白图并不能否认某色公司提交的图纸的效力。因此,某色公司提交的图纸应作为鉴定的依据。
2 处理方式二:无法查明时,对各图纸均不采纳,由法院酌情认定。
【参考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陕01民终16700号
【案情简介】
A公司(施工单位)因被B公司(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起诉至法院,称其按照施工图纸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了施工,并申请对工程的工程量、工程量增项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已知在案证据“聊天记录”中出现多份图纸,但A公司与B公司对聊天记录中哪份图纸为最终版本说法不一。A公司虽提供其自行保留的施工图纸,但鉴定机构认为该份图纸设计不标准,无法按该图纸计算出相关工程量。同时,因现场已二次装修,部分工作已隐蔽,无法按现场计算出工程量。最终鉴定机构因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作了退卷处理。
【争议点】
应否依据A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鉴定?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A公司作为施工方,起诉索要工程款,应举证证明其完工情况及完工价款。因双方未结算,一审中A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增项、造价进行司法鉴定。......A公司认为鉴定单位未予鉴定不当,但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有提供施工图纸的义务,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图纸系经B公司确认的图纸,亦未证明该图纸符合相关设计要求,且二审中,其也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经过二次装修。故一审认为案涉工程量、增项、造价等争议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其要求重新鉴定亦缺乏基础。二审中,A公司也明确其主张《新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已全部完工,有权按照合同价款713751.4元进行主张的证据为其员工与B公司工作人员2020年11月2日的聊天记录及施工群2020年1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卷宗中上述证据反映的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考虑到A公司确实就该合同内容进行了施工,但未能提交经甲方确认并符合设计标准的图纸系经B公司确认的图纸,而B公司在认可确实是经其确认了有关图纸后A公司才进场施工的同时又未能对其确认的内容进行明确,双方对于该部分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均负有责任,一审综合考虑案涉情况以暂定合同总价713751.4元减去已付35万元工程款按照50%计算B公司下欠的《新风管道制作安装合同》部分工程款金额为181875.7元,处理适当。
3 处理方式三:无法查清时,由负举证责任的主体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案例】
龙腾*公司、森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及案号】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1078号
【案情简介】
龙腾公司(施工单位)因被森田公司(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诉至法院,并申请了对竣工图纸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为此,龙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然由于龙腾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设计图纸》并无双方盖章确认,其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实际增加工程量的《竣工图纸》也只有龙腾公司单方盖章确认,加之森田公司对前述图纸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龙腾公司的鉴定申请最终未获法院准许。
【争议点】
龙腾公司申请的鉴定应否同意、主张的增加工程量款应否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按照双方的陈述,合同价格是双方按照图纸要求内容协商确定总承包价为143.8万元,属总价包干,龙腾公司虽向法院提交了多份施工图纸,拟通过竣工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证明存在增加工程,即使龙腾公司申请对竣工图纸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但龙腾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原洽谈合同时具体依据哪一份图纸来商定工程承包价,应由龙腾公司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对龙腾公司要求森田公司支付增加工程量款的主张未予支持。龙腾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也以被驳回告终。)
通过以上列举的三种处理方式可见,司法实践中在面对无法查清实际使用图纸的情形时,各法院为解决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何出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呢?事实上,因不同案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均不相同,故不能一概一论。且客观而言,在无法查清实际使用图纸的情形下,无论采取何种替代方式来认定工程造价或工程质量,在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因此,以上多种不同处理方式并无正确或错误之分。但是,笔者认为,每个案件在考虑采用哪种方式解决争议时,可能需要更多地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如此才能让裁判结果更有说服力。
三、结语
由上可知,当同一工程存在多份不同图纸且各图纸是否经备案、是否经审批通过、是否获得建设单位确认及是否实际使用的情况不相同时,查清实际使用的图纸才是解决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认定问题的关键。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无法查清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无法查清实际使用图纸时,为解决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处理方式虽不尽相同,但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多会因举证不能而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有鉴于此,于施工单位而言,建议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图纸管理,如发现存在多份图纸的情况,应及时就每份图纸是否经过审查批准、是否经过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进行仔细确认,并在图纸经审查批准和建设单位确认后再用于施工。当无法确认使用何图纸时,应函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确认该使用哪份图纸,以减少因使用图纸错误,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还建议施工单位在具体使用图纸时,注意收集和固定所使用图纸内容的证据,以备后期发生纠纷时留作证据使用,减少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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