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红经济和MCN机构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MCN(Multi-ChannelNetwork,即多渠道网络)行业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成为新媒体生态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网络主播作为MCN机构重点培养的对象,在MCN机构花费大量时间与金钱的资源扶持下,本应与其紧密合作、互惠互利,但二者之间却经常遭遇合作不畅、矛盾重重的情形,现实中二者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将在本文系统剖析网络主播与MCN机构解约实务要点并提出相应的抗辩观点。
01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解约战术
1.未成年网络主播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虽然是《民法典》中一个提示性和宣誓性的条款,然而也是网络主播主动解约时经常援引与适用的条款。
在网红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很多粉丝数量达到百万甚至千万级别的“小网红”。“小网红”的出现一方面给网络视频平台增添了新的活力,另一方面也使醉心于流量和利益收割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进行过度消费,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每个“小网红”的背后至少都有一位成年人或者专业的MCN机构对其账号进行参与管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7至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未成年网络主播的监护人在解除与MCN机构的合同时,会主张对未成年网络主播签署的合同全然不知,事后亦没有追认,进而全盘否认合同效力,此时若MCN机构没有办法举证证明签订合同时经过了未成年网络主播监护人的同意,则极易陷人被动局面。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在该规定出台前,确实存在MCN机构为赚取流量,利用成年人的账号组织未满16周岁的“小网红”客串主播的现象。但在有关政策、规定等日渐收紧的现实背景下,MCN机构签署未成年网络主播,不仅存在民事行为能力风险,更存在监管风险。当然,这种反击方式比较有效但适用范围狭窄,仅仅适用于特定年龄阶段的网络主播。
2.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MCN机构应当在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若MCN机构不具备有关资质或从事的经纪活动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以MCN机构已经根本违约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约
除了以上主张,网络主播还会主张MCN机构违约,行使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合同当事方即可直接根据该等规定解除合同,而无须以合同的约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为前提。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主要限于双方的约定,行使时都是集中主张对方对自己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履行不当,实务中较多的适用情形为:
(1)MCN机构未尽培训、宣传推广、居间等合同义务。网络主播主张MCN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其演艺事业发展提供任何专业的经纪服务,没有得到形象设计、从业定位、宣传推广的服务,没有得到唱片出版发行、影视拍摄、广告代言的机会等,未尽合同约定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主张解除合同。
(2)MCN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网络主播分配报酬,包括迟延付款,不当扣款或未向其提供财务报表等情形。由于双方的合同普遍都约定由MCN一方负责管理网络主播的收入,再根据合同约定由双方分配。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MCN机构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等,擅自提高分配报酬的标准,克扣网络主播的应得报酬;或者未按照约定及时分配;或隐瞒实际收入,严重损害网络主播的知情权等。
(3)严重违反合同目的,阻碍网络主播发展。鉴于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的目的是双方互利共赢,而合同本身的排他性、限制性条款使主播的收入来源严重受限,部分MCN机构因缺乏资源、实力或不履行义务等原因,不给主播提供发展机会的情形非常常见。在这种情形下,有相当一部分主播据此提出解约,以寻求对自身职业更加有利的发展平台和空间。
02 MCN机构面对网络主播的抗辩之术
1.网络主播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MCN机构来说,针对网络主播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抗辩点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未成年人,若其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单纯的年龄因素并不仅仅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唯一的判断因素。
2.网络主播主张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MCN机构的资质问题并不会直接导致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MCN机构一般会抗辩,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关于演出经纪资质的规定属于管理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因此是否取得该行政许可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
3.以MCN机构已经根本违约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约
在这种情形下,网络主播一般会举证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和MCN机构承诺的服务,没有得到预期的报酬和发展。针对这两点,MCN机构一般也会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1)未履行合同义务或阻碍主播发展不属实。MCN机构会主张为推广网络主播的演艺事业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为其提供培训、推广、洽谈、联络等服务,安排专业团队为主播进行化妆、拍摄、剪辑等工作,忠实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且公司没有义务必须以对外支付费用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工作,是否付费进行宣传及付费金额多少不应作为衡量MCN机构是否履行合同的标准,对主播整个演艺事业的提升才是双方签约的根本目的,且公司前期的宣传客观上提升了主播的知名度,各项合同义务履行期尚未届满,主播也并未进行过相应的催告,MCN机构履行义务也需要主播的配合为前提,故MCN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2)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分配报酬的情况不成立。双方通常在合同约定约定:在公司收相应款项以后,扣除成本并缴纳相应的税收后,按签订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考虑到对网络主播宣传成本较高,项目繁杂,难以立即作出成本核算,且尚有许多项目仍在投入中,因此,公司要求各部门在年底等固定时间段对相关项目的投入成本作出统一精准核算,公司的分配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分配报酬在合理周期之内,不存在恶意拖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网络主播和MCN机构的解约之战中,涵盖了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效力、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三个层面,限于篇幅有限无法深度展开,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主张和抗辩。律师建议,在双方签署合同初期,除了应避免引起合同争议的法律雷点,还应在保证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如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MCN机构的投入、合同的退出机制和违约机制等方面进行清晰详细的界定和约定,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发:微信公众号“乾成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注企业商事重大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知识产权合规,曾担任多年知名影视、港股上市科技公司法务负责人,具备丰富的涉外/国内法律实战和管理经验,曾代理过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司法领域、知识产权类争议案件,并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且是全国律协指定培训网站点睛网律师网络学院的高级培训师,所录制的合规、知识产权系列课程深受广大律师学员好评。社会职务还包括: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研究员、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互联网、影视传媒法律研究员,中关村英普斯蔓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促进会首期入库专家,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北京民商法学学会会员。工作语言:英语、普通话、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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