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为视角
摘要:文章从民营企业贡献我国50%以上税收、60%以上GDP及80%以上就业岗位,是国民经济重要力量,但涉企刑事案件增多,“以刑代民”“逐利执法”等现象损害企业利益这一现象入手。确立了2025年5月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确立了民营经济与公有制企业的平等地位,并以此为刑辩律师提供新辩护框架。文章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维度,阐述该法构建的民营企业刑事保护体系:实体法实现平等地位司法适用、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标准、确立历史遗留问题从宽处理机制三大突破;程序法确立禁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四大保障。此外,文章提出实操路径,包括从实体法认定罪与非罪、做好“三查一审”的程序性保护、从企业社会价值辩护,还建议通过多法协同增强保护效果,强调刑辩律师应把握三维路径,为民营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上,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我国民营的法定市场主体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我国的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到目前,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民营企业贡献了国家财政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以及80%以上的就业岗位,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地位越来越重要的的同时,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加。相关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的"以刑代民""逐利执法"“远洋捕捞”等现象,不仅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而且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民营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直接导致民营企业破产倒闭,引发了严重的不良社会经济后果。2025年5月20日实施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首次以基础性法律形式确立了民营经济与其他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平等地位,具体量化了民营企业的多种权益保护措施,也为刑辩律师构建了全新的辩护逻辑框架。本文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探讨刑辩律师运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实践路径。
一、构建明确的民营企业刑事保护体系
实践中,对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法律保护,有民事的、行政的、民间的等多种常规长用手段,而刑事法律手段的运用,则把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上升到一个终极的法律手段。相对于其他民事、行政手段而言,刑事保护保护手段的介入,有着其它法律手段所不具备的强制性、极端性,和不可替代性,直接将对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保护置于很高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进一步突出了民营经济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具体表现是:
(一)在实体法保护层面实现了三大突破。
一是平等地位原则的司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章第十至第十五条,用共六条篇幅,从多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和其它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从核心上确立了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原则。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可以作为民营企业对抗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甚至对行政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公平竞争予以法律纠正。例如在涉及民营企业相关招投标纠纷中,若行政机关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律师可援引该条款论证指控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否定行政机关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实践中,曾发生相关民营企业因质疑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被指控"寻衅滋事",辩护律师就是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平等原则,论证企业维权行为的正当性,最终案件被撤销。
二是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不同标准。第63条明确规定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些具体规定,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裁判标尺。司法实践中,作为辩护律师办理相关案件,对于合同履行中的资金链断裂、商业风险等问题,完全可以此法律依据,主张属于民营企业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等刑事行为。
三是确立了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从宽处理机制。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45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些法律规定的核心,是在处理民营经济涉及刑事案件时,引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处理企业"原罪"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防止任意追究而损害企业利益。例如对2018年前发生的环保违规行为,若当时未被认定为犯罪,可主张不溯及既往。
(二)在程序法层面,对以刑事手段解决民营涉法问题,确立了四大保障。
首先,严格禁止任何机关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根据这一规定,在办案实践中,律师可据案件性质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辩护意见,从而有效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办理刑事案件的异地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建立异地执法协作制度,要求执法机关不得为经济利益实施跨区域执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可通过调取执法审批文件、资金流向记录,论证执法行为的逐利性,从而终结对民营经济进行非法、违规的刑事追究。
第三,对民营企业的财产处置作出严格限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刑事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针对办案机关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办案行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维护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的财产权益。
第四,建立民营经济涉刑事案件合规激励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对民营经济如何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许多全面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提及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但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指导方向。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在理解和应用方面,这些条款可以作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据。例如,当民营企业面临刑事指控时,律师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强调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对各类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以此来证明企业的主观恶性较小或不存在犯罪故意。同时,律师还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在企业涉嫌犯罪后,帮助企业梳理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整改,争取从宽处理。此外,刑事律师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等条款,主张对民营企业或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准确认定,避免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错误地认定为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有效的民营经济刑事保护实操路径
不容否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通过在刑事法律之外立法的方式,为如何有效利用刑事法律更好地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广泛的契机和可能。真正落实好《民营经济促进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确实让刑事法律政策成为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利矛固盾,是我们每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都应当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目前和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来看,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内容来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具体刑事保护,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具体的犯罪事实,从实体法的具体定罪标准和构成要件入手,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营经济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这为民营企业的依法经营行为对发展经济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常有一些民营企业因为某些不可预知的原因,出现经营上的困境,甚至给相关的经营主体造成损失,并因此而成为刑事办案对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实现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基础上的刑事保护,必须准确把握案件本质,从实体法的犯罪构成上,精准施辩,竭力保护民营经营的相关权力。实践中,特别是对相关的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等,辩护律师一定要把握好案件的实质要件,看合同不履行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人为因素,看吸收资金是正当的依法融资还是非法集资,看融资内容是金融创新还是人为设骗,看介入网络信息帮助的主观故意深浅,等等。切实从犯罪的实质要件上把握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从实体上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注重对民事企业的刑事程序性保护,切实做好相关的权利救济与监督制约。最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办理民营企业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从立案到证据收集、从管辖权的设立到相关财产的处置,不规范甚至违法之处越发常见。这些刑事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存在,常常会使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就此关门倒闭。因此,从维护刑事程序的合法性入手保护民营企业,在实践中显得尤其重要。为此,我们刑事律师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做到“三查一审”。所谓三查,一是查立案和管辖依据是否合法合规。立案管辖一定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三家办案单位关于立案和管辖问题的具体规定,从实质要件上确定管辖的合法性、合理性,保证立案和管辖确实有利于打击犯罪,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相关当事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异地趋利性执法、防止“远洋捕捞”,从源头防止涉民营企业的经济经济纠纷被错误进行进行刑事立案、违法管辖。二是查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对于实践中少数办案机关以哄骗、胁迫,疲劳审讯,甚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刑辩律师一定要敢于较真,敢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确保定罪量刑的所有相关证据都真实合法。三是查办案中财产处置合法性。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和审判,无论哪一个环节,对涉案当事人相关财产的处置,都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对此,刑事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对涉及民营经济经济组织相关财产处置的办案措施,一定要严格审查措施的合理、合法性。特别是对其中对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扩大采取办案措施的,要敢于通过申诉、复议、控告、申请等多种辩护措施予以坚决纠正,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因非法的刑事办案措施而遭受损失。所谓一审,就是对民营经济涉及的刑事案件,针对办案中的刑事违法问题,要敢于依法启动法律规定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确保办案合法,严防出现冤假错案。这些监督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提出的不起诉法律意见等等。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力争撤销案件;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要坚决降级或取消;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全力争取不起诉;对可以宣告缓刑或定罪不罚的,要确保及时放人。
3.注重从企业的社会价值入手开展辩护,让企业价值与法律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统一。实践中,对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在坚持依法辩护的前提下,辩护人要提高辩护站位,跳出从一般事实证据和程序辩护的固有思维模式,学会从企业经营发展和社会贡献的角度,引导强化辩护效果。包括阐述企业纳税的社会贡献,解决就业人员的岗位数量,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已有科技成果的重大效益等,通过全面量化企业发展对社会贡献的数据,论证对企业实施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探索多法协同联动,增强涉刑事案件民营经济的刑事保护效果
通过多法协同联动提高涉刑事案件民营经济刑事保护效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做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协同。
要精准适用罪名。刑法明确规定各类侵犯民营经济的犯罪罪名,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各阶段要严格依据刑法标准认定犯罪,确保罪名适用精准。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起诉,避免错诉、漏诉;审判机关依法裁判,使有罪者受到应罚,保障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要优化诉讼程序。以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程序公正、高效进行。在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中,一方面,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等;另一方面,提高办案效率,避免因诉讼拖延给民营企业带来经营困境。实践中,对于情节较轻、事实清楚的涉企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快速审结;对复杂案件,合理安排办案节奏,在保障公正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
2、做好民法典与刑法的配合协同。
要准确界定产权关系。民法典清晰界定民营经济主体财产权归属、流转等规则,为刑法保护民营经济产权提供基础。刑法基于民法典确定的产权关系,打击侵犯民营经济产权犯罪。如民法典对物权、债权等规定,为刑法认定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犯罪中财产权益提供依据,明确合法财产权益范围,使刑法保护更具针对性。要严格区分民事与刑事界限。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制裁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涉民营经济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至关重要。对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先依据民法典判断是否属于民事范畴,避免将民事违约、侵权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防止公权力不当介入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只有当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符合刑法犯罪构成时,才启动刑事程序。
3、坚持行政法与刑法协同。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民营经济刑事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时,若发现行为涉嫌犯罪,按规定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需要行政机关协助认定专业性问题或提供行业规范等支持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要全力规范行政监管。以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监管行为,防止过度监管、滥用职权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同时,通过行政监管,又能及时发现、纠正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刑事犯罪发生。应当注意在制定合理监管政策时,规范监管检查频率、方式,避免对民营企业频繁检查、重复检查,营造宽松有序的营商环境。
4、切实做好企业合规相关法律协同。
要建立健全合规激励机制。刑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对建立有效合规计划并严格执行的民营企业,在涉刑事案件时可从宽处理。例如,企业在内部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建立完善合规制度,经评估有效运行,若员工出现相关犯罪行为,可对企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同时,行政法可给予合规企业政策优惠、荣誉表彰等奖励,增强企业建立合规体系积极性。要明确合规标准。通过制定专门的企业合规法律规范或指引,明确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为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适用提供统一依据。从企业治理结构、内部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细化合规内容,使民营企业知道如何构建合规体系,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判断企业合规有效性提供参考,确保多法在企业合规刑事保护上协同一致。
总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营企业保护进入法治化新阶段。刑辩律师应把握"实体法辩护+程序法救济+合规化建设"的三维路径,构建"预防-辩护-修复"的全周期法律服务体系。通过法律协同适用、跨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刑事保护的司法共识,为保护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辩书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家一级检察官,天津市退役军人创业典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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