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因具有隐蔽性强、直接目击证据稀缺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对一”证据格局,即主要依赖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的对抗性陈述。在此背景下,部分案件存在被害人基于情感纠纷、经济纠葛或其他动机,通过夸大、虚构甚至捏造“暴力”“胁迫”情节实施恶意指控的可能,此类情形可界定为“构陷式强奸”。
近年来,司法机关已逐步强化对此类案件的甄别审查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六条明确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第七条亦强调“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需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等条件;第五十六条则严格排除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上述规定均指向对指控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性审查,要求司法机关在面对“一对一”证据矛盾时,必须结合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虚构、伪造指控的可能。
构陷式强奸案件,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核心依据为被害人陈述,如该陈述存在重大疑点,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则指控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得以出罪。因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被害人陈述的“暴力胁迫”情节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撑。根据在案物证(如衣物、体表检查记录)分析是否存在被害人撕扯痕迹、软组织挫伤等与“暴力”行为直接关联的物理损伤;监控录像是否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段对被害人实施拖拽、推搡等强制行为;等等。如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其关于“暴力胁迫”的主张,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2、被害人陈述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核实其真实性。如被害人首次陈述称“被拖拽至酒店走廊时大声呼救”,但后续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段酒店走廊无异常声响记录;又如其关于“反抗方式”的描述(如“抓挠被告人手臂”)与被告人体表检查报告中“无抓痕”的结论相矛盾或者抓痕位置不吻合;等等。进而否定被害人陈述,阻断证据链的形成。
3、指控事实存在“反证”线索,应当调取核实。如被害人在案发前与被告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存在频繁的情感互动,案发当日亦系双方自愿前往酒店;证人证言(如酒店前台)证实被害人进入房间时神态自然,无明显被迫迹象。上述事实与“强奸”的强制特征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取并做出指控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意见。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副主任。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公共和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多年,始终相信“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合规的利益、尊严、自由与公正。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同时参与办理团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处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多维度、不同视角法律分析,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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