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式成立后,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问题产生争议,部分股东想追究其他股东责任时,常会陷入 “该依据股东设立协议还是公司章程” 的困惑。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以下简称《解答》),针对这一问题给出明确指引,为股东纠纷解决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01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不是 “一回事”?
很多股东容易混淆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概念,实则二者在法律定位、内容范围和效力层面存在本质区别。《解答》首先明确了两者的核心属性:
设立协议是股东在公司设立阶段签订的合同,核心作用是明确股东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比如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设立费用分担等,仅对签订协议的股东具有约束力,本质是 “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
而公司章程是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定文件,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 “基本准则”,内容涵盖股东出资、公司机构设置(如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经营决策流程等关键事项,不仅对股东有约束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的 “宪法性文件”。
02 股东纠纷该适用哪份文件?
《解答》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明确了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适用规则,股东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纠纷:
1 公司治理相关纠纷:原则上适用公司章程
若股东之间的纠纷涉及公司治理事项,比如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争议,董事会职权行使纠纷,股东分红权、表决权行使争议等,原则上应适用公司章程进行处理。
这是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依据,其内容经过工商登记公示,对公司内部各方主体均具有普遍约束力。而设立协议主要针对公司设立阶段的事宜,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则应以公司章程为准。例如,某公司股东因分红比例产生争议,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了分红比例,应按公司章程执行;若设立协议中虽有不同约定,但因涉及公司治理事项,仍需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2 两类特殊纠纷:可适用设立协议
《解答》同时明确了两种可适用设立协议的情形:
1. 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不冲突的内容:若设立协议中存在与公司章程不冲突的条款,且该条款涉及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股东可依据设立协议主张权利。例如,公司章程未约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件,而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 “股东转让股权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该约定与公司章程不冲突,股东可依据设立协议要求转让方履行通知义务。
2. 不涉及公司治理的纠纷:若股东之间的纠纷不涉及公司治理事项,仅与股东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股东之间就设立协议中约定的 “设立失败后的费用分担”“股东个人向其他股东提供的担保” 等内容产生争议,一般应适用设立协议进行处理。这类纠纷不涉及公司整体运营,仅属于股东之间的私人约定,应尊重股东在设立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
03 律师建议:股东需重视文件条款的一致性
建议股东在制定文件时:
1. 明确区分 “设立阶段事宜” 与 “公司治理事宜”:设立协议重点约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费用分担、设立失败责任等事项;公司章程则需全面规范公司治理规则,确保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定。
2. 及时同步条款内容:若设立协议中约定了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条款,应将其同步纳入公司章程,避免出现冲突;若设立协议条款与公司章程不一致,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以公司章程为准”,或在设立协议中注明 “公司成立后,本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的内容,以公司章程为准”。
首发: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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