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商标遭遇“被无效”危机,或是需要主动出击清除障碍,一场没有硝烟的商标之战已然打响。一纸裁定,不仅宣告了一件商标的“死亡”,更清晰揭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逻辑与裁判尺度。为什么含有佛教用语“秘印”会被认定为产生不良影响?为何看似不同的“秘印六福”商标被判定与“六福”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申请人同时提起多项无效理由,哪些理由才是制胜关键?被申请人的答辩又为何没能力挽狂澜?
本期内容胡律师将以团队代理的一起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件,层层剖解商标无效宣告纠纷的核心战场。你将看到:
1、策略选择的艺术:面对多项法律条款,如何布局主次,形成攻击合力?
2、证据组织的密码:什么样的证据链才能说服审查员?主张驰名与主张不良影响的证据逻辑有何不同?
3、审理逻辑的透视:商标局如何权衡“不良影响”的边界?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到足以导致混淆?
4、实战应对的启示:作为攻守双方,下一步的诉讼策略又该如何谋划?这不仅是一个案例复盘,更是一份源自实战的商标维权指南。
无论你是企业法务、品牌管理者,还是知识产权从业者,本期内容提供的深度解析与实务思考,都将助你在未来的商标博弈中,多一份胜算。
案
案件回溯
时间回到2017年2月24日,自然人谢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文字商标“秘印六福”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白酒、米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此时,这枚商标的注册并未引起波澜。然而,在酒类行业,尤其是以“福”文化为品牌内核的市场中,“六福”二字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这枚结合了佛教用语“秘印”与吉祥词汇“六福”的新商标,其潜在的市场影响力和法律风险,已然埋下伏笔。
“秘印六福”商标的注册信息,最终进入了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也就是我方委托人的监控视野。作为“六福”、“金六福”等系列知名酒类品牌的权利人,云南金六福公司认为,“秘印六福”的共存将严重威胁其品牌权益和市场经济利益。在经过内部评估后,最终还是决定“消灭”这一潜在隐患。于是,2021年12月,云南金六福公司正式委托胡律师团队对已注册近四年的“秘印六福”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接后委托后,因为类似的异议、无效宣告类案件做过很多,团队还是基于惯性,准备从商标近似的角度出发去做,毕竟“六福”是委托人的注册商标,“金六福”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争议商标“秘印六福”恰好包含了显著文字“六福”二字,感觉近似的赢面还是很大的。可能也是运气,团队有个小伙伴平时有对案件中的文字进行网络搜索的习惯,当她输入“秘印”时,惊喜出现了:居然是佛教用语。这无疑让我们更加坚定了案件的必胜信心。于是,团队梳理案件思路,构建了多层次的攻击理由:
1、道德与公益层面:主张“秘印”为佛教术语,商标整体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这一绝对理由的主张,我们特意放在了第一点,就是希望引起审查员的重视,认真严格的审理本案。这样可以为本案的成功定下基调。2、市场混淆层面:这一点是常规的近似理由,主张“秘印六福”商标与委托人名下早已注册的“六福”、“金六福”等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3、强化权利层面:进一步主张其“金六福”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秘印六福”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我们提交了包括商标注册证、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大量广告宣传及荣誉证据在内的大量材料,旨在证明“金六福”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并强化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性。
二、被申请人的防守与抗辩:
面对来势汹汹的无效宣告请求,商标权人谢某某并未放弃,她委托了另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了针对性答辩。核心论点主要有3个:1、否认不良影响:辩称“秘印六福”作为一个整体,不会产生申请人所指的不良社会影响。2、否认商标近似:认为“秘印六福”与“六福”、“金六福”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3、否认摹仿意图:辩称其注册行为主观善意,未构成对驰名商标“金六福”的复制摹仿。
三、官方审理与案件焦点裁定
这枚商标究竟仅仅是“文字组合”,还是触碰了宗教敏感的“雷区”?它是在创造新品牌,还是在攀附其他已存在商标的名声?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经过对双方理由和证据的全面审查,合议组将案件焦点归纳并作出认定:
1、关于不良影响:经审查,合议组认定,“秘印”确系佛教用语,意指“与佛心秘密相印契”。将此类具有特定宗教含义的词汇用于酒类商品上进行商业注册,被认为容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对我国宗教领域的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禁止性规定。可以说,合议组完全采纳了我们团队的这一绝对无效理由。2、关于商标近似:合议组认定,争议商标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秘印六福”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六福”,且无其他足以区分来源的要素,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此为裁定无效的重要相对理由。3、关于其他理由:鉴于上述两项理由已足以支持无效宣告请求,对于我们团队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等其余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这也符合目前的审查审理实践。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秘印六福”予以无效宣告。这意味着,被申请人谢某某自2018年起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自始无效。至此,这起持续近五年的商标注册纠纷,以在先权利人成功维权、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而暂告一段落,完美诠释了商标法律体系中“权利保护”与“秩序维护”的双重价值。
如果你是该案被申请人谢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商标行政诉讼阶段,你会选择哪个方向来试图翻盘呢?欢迎留下你的高见。
首发:微信公众号“胡兴华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卫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商标代理人 5A级商标代理机构创始人 2008年至2012年,就职于国内某头部知识产权公司,担任商标代理人; 201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后,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商标基础申请、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非诉到知识产权诉讼在内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胡律师现为北京卫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之一; 从业至今,胡律师共代理商标注册申请5000多件,代理商标异议等非诉案件及诉讼案件2000多件,带领团队为国内外广大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