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解读|逐条解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免费 田映钧 时长/课时:35分钟/0.77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5,985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为整个管理办法的“立法声明”。它开宗明义地指出了制定本办法的核心目的:

一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活动;

二是为了“完善”全省的住房保障体系。

其法律依据直接源自国家层面的两部重要规定:住建部的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住建部等四部委的联合政策意见。这意味着本办法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框架下,结合云南省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住房供需矛盾等“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了政策的上传下达和因地制宜。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解读】本条清晰地划定了本办法的“管辖范围”。

从地理范围上说,它适用于整个“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即全省16个州(市)的所有辖区。

从管理事项上说,它覆盖了公共租赁住房从“出生”到“终结”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前期的“建设”、申请时的“准入”、分配时的“配租”、入住后的“租赁”、到期或违规时的“退出”,以及对以上所有环节的“监督管理”。

任何在云南省内进行的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上述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解读】本条是对“公共租赁住房”这一核心概念的官方定义,这一定义为后续所有管理规则设定了对象和边界。解读这个定义需要把握几个关键特征:

1. 属性:它是“保障性住房”,具有公益性质,而非普通商品。

2. 资金来源:依赖“政府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

3. 硬件标准:其“套型建筑面积”受到严格限定,以小户型为主。

4. 来源渠道:不仅包括新建,还包括“长期租赁”市场房源、购买、改建等多种化渠道。

5. 供应对象:明确指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后者通常包括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构建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组织架构”。它确立了“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本项工作的牵头和主管部门。同时,它明确要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等十余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协同管理。例如,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供应,公安部门可能协助核查居住信息等。

这种“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的模式,旨在整合行政资源,形成管理合力,共同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结合多孩家庭需求可适当放宽建设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解读】本条详细规定了公租房的“建设与筹集模式”及“产权原则”。其核心精神是“多渠道、多主体”。

建设模式上,既有传统的政府直接投资,也鼓励“政企共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并欢迎社会资本投资。

筹集方式上,除了新建,还可通过“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现有住房来快速增加房源,这增强了政策的灵活性。

在面积标准上,重申了国家倡导的“6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主基调,同时特别增加了一句重要补充:“结合多孩家庭需求可适当放宽建设面积”,这是对国家生育支持政策的积极响应,体现了人文关怀。

最后,“谁投资、谁所有”的产权原则,明确了资产归属,保障了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具体条件由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设定了申请公租房的“基础门槛条件”。它列出了四项原则性条件:1. 住房困难(无房或面积不达标);2. 经济困难(收入、财产低于标准);3. 特定身份(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4. 兜底条款(其他符合条件的群体)。

本条最关键的一点是:这些条件的具体量化标准(如收入线具体是多少、住房面积标准是多少)并未在全省统一规定,而是授权给各州(市)、县(市、区)政府,由其根据当地房价、租金、人均收入等“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批准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这意味着在昆明、大理、曲靖等地,申请标准可能完全不同,体现了因地制宜的原则,申请人需要注意对照自己所在州(市)、县(市、区)政府公布的标准。

第七条已享受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解读】本条是“排除性条款”,旨在防止福利重复享受,确保有限保障资源的公平公正分配。明确规定已经通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住房问题的家庭,不具备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这是住房保障体系内部防止“一户多占”的重要规则。

第八条一个家庭或符合条件的个人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读】本条规定了申请的基本单元和原则。

首先,坚持“一套”原则,即一个家庭或个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其次,明确了申请的代表人制度:以家庭申请的,需推举一名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的,自己即为申请人。

最后,设定了一个民事行为能力前提: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籍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解读】本条赋予了申请人一定的“地点选择权”。考虑到人口流动的现实,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提交申请,为“人户分离”的群体提供了便利。但同时设置了“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的禁止性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重复申请、占用轮候资源,确保申请秩序。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解读】本条规定了“诚信申请制度”,是原则性的要求,即要求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任何虚假申报都将构成欺诈,并承担相应后果(详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

(三)可证明住房和收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等;

(四)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解读】本条在第十条提出“诚信申请”原则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具体要求,列出了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住房和收入证明等。尤为重要的是,申请人需要书面同意主管部门核查其申报信息。这赋予了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的权力,申请者一旦签署,即视为授权。在此须再次强调,任何虚假申报都将构成欺诈,并承担相应后果(详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并向社会公开;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解读】本条是准入环节的“核心操作流程”。它详细规定了从审核到轮候的全过程:

1.审核: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如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进行联合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全面。

2.公示:对审核通过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入库与保障:公示无异议者,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等待配租;在轮候期间,也可能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实现了“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4.告知与救济:对不符合条件者,必须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权,可申请复核,相关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答复。

此外,本条授权地方政府确定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限,并给出了“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的指导性上限。

第十三条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解读】本条为审核工作提供了“法律与行政支持”。它强制要求金融机构、车管所、社保、税务等机构,在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申请人资产、社保、纳税等情况时,必须“依法提供便利”。这打破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是确保收入财产审核准确、防止骗租骗保的关键支撑性条款。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具体配租面积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配租。

【解读】本条规定了配租面积的根本原则—与家庭人数相对应。这意味着配租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匹配相应面积的房源(如一居室、两居室等)。具体的对应标准(如几人家庭配租多大面积),同样授权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房源情况确定。

第二款则规定了“换租”情形:当承租人家庭人口发生变动(如结婚、生子或子女迁出),需要调整居住面积时,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定重新进行配租。这体现了对保障家庭动态需求的回应。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方式、过程、结果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是确保配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核心程序条款。它要求:

1.方案公开:在有房源可配租时,主管部门必须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方案应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配租规则等信息。

2.方式公平:对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需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性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或直接配租结果。

3.全程透明:配租的方式、过程和最终结果都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杜绝暗箱操作。

第十六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解读】本条是关于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限规定。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在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必须在30日内签订正式合同。这是一个具有法律后果的期限规定。如果未按期签订,将产生两个后果:

一是“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获得的配租资格作废;

二是“本次名额、指标作废”,意味着该套房源将重新分配。

但条款也给予了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重新进入轮候库排队。这既确保了房源分配的效率,也避免了资源被无故空置。

第十七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减免。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

【解读】本条确立了优先配租和租金减免制度,体现了对特殊贡献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关怀与政策倾斜。优先配租的对象分为几类:

1.人才类:地方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2.弱势群体: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

3.贡献荣誉类:劳模、英模、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等。对于优抚对象,还特别规定可以给予“租金补助或减免”。

此外,本条还重申了“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的申请渠道,与第十二条的货币保障方式相呼应,构成了“优先住得进、同时尽力减轻负担”的完整保障链条。

第十八条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

【解读】本条是针对企业参与建设公租房的特殊政策。为了激励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积极性,允许企业将其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房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给“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这有助于企业吸引和稳定人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是“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配租环节的具体体现,但前提是承租职工必须符合公租房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解读】本条明确了租赁合同期限。公租房租赁合同并非永久性,而是有固定期限,一般为“3至5年”。

这个期限设计,既给予了保障家庭稳定的居住预期,又为管理部门定期复核承租人资格提供了时间节点。合同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若需续租,必须主动“重新提出申请”,这意味着续租并非自动完成,需要经过新一轮的资格审核(通常为简化程序),符合届时条件方可续签。

第二十条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解读】本条简要但重要地确认了承租人的核心权利:即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享有对承租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这是承租人法律地位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解读】本条是居住用途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公租房的“自住”属性。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出借、转租或闲置”,也禁止用于商业经营等“其他经营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公租房资源被滥用、牟利或空置,确保其切实用于解决住房困难。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使用与维护的责任规定。承租人负有“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设施的义务。

具体禁止两项行为:一是“擅自装修”,二是“改变用途”。如果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承租人需负责修复或赔偿。这明确了在使用过程中,承租人应承担的财产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解读】本条明确了费用承担主体。承租人不仅需要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还需要承担居住期间产生的一切生活费用,包括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费等。

这明确了公租房保障的是“住有所居”,而非“免费居住”,居住成本中的个人消耗部分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支付。具体办法、标准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租金定价与支付的核心条款。其要点包括:

1.定价原则: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结合“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进行“分级核定”。这体现了租金与保障对象支付能力挂钩的福利性。

2.价格上限: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这为各地制定具体租金设置了保护上限。

3.地方自主:具体的分级租金标准,仍由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并定期发布。

4.支付创新:明确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支付租金,这大大减轻了承租人的现金支付压力,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公积金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其他方式管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后期物业管理的规定。公租房小区可以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即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符合规定的管理模式。

这给予了地方政府和产权单位一定的灵活性,旨在实现小区的有效、有序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在合同期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解读】本条是正常退出情形。指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租,或合同期内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承租人应当主动“腾退”住房。这是合同关系终结后的法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一)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八)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州(市)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本条详细列举了强制退出的九种具体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租房制度的本意和合同约定,包括:欺骗取得、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擅自装修破坏、长期欠租(累计6个月以上)、从事违法活动、长期闲置(连续6个月以上)、应退拒退以及其他违约情形。

对于这些行为,首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可能包括罚款、记入信用记录等)。对于拒不退回的,主管部门的处置流程是:先“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仍不退的,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赋予了管理部门收回房源的最终法律手段,维护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

【解读】本条是对地方政府的总体要求,要求其建立健全从申请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核心目标是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这是对前面各章操作程序的原则性统领和重申。

第二十九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解读】本条是关于信息化与档案管理的要求。

一方面,要求优化“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的“动态监测”,这是精准保障和及时退出的技术基础。

另一方面,要求建立详细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涵盖规划、建设、运营及每一个承租人的全流程信息。这实现了“房”和“人”的双向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条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本条明确了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责,要求定期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是否自住、是否欠租等)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动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公开举报平台(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关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解读】本条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要求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必须设立并公布“举报平台(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接到的举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职责及时处理。这引入了外部监督力量,是对内部监督的有效补充。

第三十二条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出租收入、罚款收入和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出租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是严格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公租房资产的出租收入、罚款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这些收入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偿还贷款、维护和运营管理。严禁任何挪用、贪污行为,违者将依法处理。这是防止保障房领域腐败、确保资金安全的关键财务纪律。

第三十三条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共租赁住房资产进行担保。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解读】本条是资产安全规定,禁止利用公租房资产进行金融担保活动。

一方面,直接禁止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

另一方面,要求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

这从源头上防止了因融资风险导致保障房资产被查封、处置的可能,确保了资产的绝对安全。

第三十四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解读】本条旨在打击申请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如虚假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这增加了申请舞弊的代价,从源头维护申请秩序。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等违规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解读】本条打击市场违规行为。任何房地产中介、组织或个人,如果违规从事公租房的出租、转租活动(即所谓的“二房东”),都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堵住了通过市场渠道违规经营公租房的漏洞。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解读】本条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是对公权力运行的必要、严格约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2012年3月5日印发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与法律效力更替。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正式生效。同时,2012年3月5日发布的旧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于同日废止。这意味着从2026年1月20日开始,云南省的公租房管理工作将完全依照本《办法》执行。

声明

本文“解读”部分,系笔者对本相关条文的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本文无意为处理诉讼案件或解决非诉讼法律问题提供任何意见建议,具体案件和法律问题请另行咨询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田映钧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2)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田映钧
  • 文章43
  • 读者16w
  • 关注13
  • 点赞73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先后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自执业以来,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3)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解读|逐条解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消费:11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77课时/35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解读|逐条解读《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消费:11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77课时/35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