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能够明确归属、圈定边界的土地截然不同,数据具有流动性和无形性,可被多方同时使用而不会被“耗尽”。这种独特性质长期以来带来了一个根本性挑战,即如何界定对如此难以捉摸之物的“所有权”和权利。
传统物权法是针对实体资产设计的,在数据领域难以有效适用。这个困境成为释放数据真正经济潜力的主要障碍,引发了诸多问题,如争议不断、数据共享时的犹豫,以及数据估值困难等。
为了应对这片复杂的数据海洋,中国开创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该制度将数据权利分解为“数据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承认了数据的多面价值,以及不同参与方在其生命周期中所扮演的各种角色。这并非仅仅是法律层面的微调,而是一次深刻的概念转变,类似于土地所有权从单纯的占有演变为包含使用权和开发权等不同权利的过程。这是一种务实的方法,旨在平衡数据生产者、处理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确保数据能够自由流动、被创新利用并产生价值,同时维护安全并保护个人隐私。
1. 基本概念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关键生产要素。然而,当前存在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流通不畅、收益分配不明等难题。为破解这些难题,我国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具体内容见表3-1。
表3-1数据“三权分置”表

2025年3月,国家数据局发布《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对“数据三权”给出了如下定义:
(1)数据持有权。
数据持有权是“三权”体系的逻辑起点,其核心在于对数据的合法控制。它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
数据持有权明确赋予权利人对合法获取数据的实际控制状态,无论通过自主持有还是委托代持方式实现。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紧密相关的方面:
·合法获取。数据持有权成立的核心前提是权利人取得数据的来源、方式与程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获取的数据不产生合法持有权,且可能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确权登记基础。数据持有权是数据产权登记的核心对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登记主体需对其“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其核心要求是实现“来源存证、加工可控”。通过登记,数据持有权得以法定公示,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及范围,为后续数据流通、交易和权益分配奠定权属基础。
·防御性保护机制。该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当发生上述行为时,持有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该机制旨在保障权利人对合法获取数据的控制状态和安全基础。
(2)数据使用权。
数据使用权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一般来说,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将数据用于内部使用的权利”。
数据使用权聚焦于数据的加工处理与内部应用,是数据价值释放的关键环节。它特别强调内部使用属性,即“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行使的权利。
使用权行使的重要产出是“衍生数据”,即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例如,企业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脱敏分析,形成市场趋势报告,这就是典型的衍生数据。
(3)数据经营权。
数据经营权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数据经营权”的本质是数据价值的市场化实现通道,其核心功能在于建立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法治化路径。权利人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数据价值。
·转让:将数据产品所有权让渡给受让方,如数据包销售。
·许可:授权他方在约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数据,如API接口调用许可。
·出资:以数据资源作价入股,参与企业经营与收益分配。
·担保:将数据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物,拓展融资渠道。
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权利构成数据产权,即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共同构成了我国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框架,既回应了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等多方主体的权益诉求,也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流通奠定了法律基础。
2. 法律法规与政策背景
(1)《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数据二十条”首次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框定数据的3大权利,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形成数据产权“三足鼎立”的基础形态,为数据产权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
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
(2)《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数据“三权分置”要求,并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
——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二、主要任务: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适应数据多种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要求相衔接,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明晰公共数据资产权责边界,促进公共数据资产流通应用安全可追溯。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权益在特定领域和经营主体范围内入股、质押等,助力公共数据资产多元化价值流通。”
3. 权利之间有何关联
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核心矛盾在于,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激活海量数据的价值。由于传统物权框架难以适配数据的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征,“三权分置”制度应运而生。这个创新设计并非简单地对数据权利进行切割,而是构建了层次清晰、功能互补的产权结构,从而系统性地破解数据确权与流通的难题。
·数据持有权奠定权属基础,明确数据控制的法律状态。
·数据使用权聚焦价值创造,激活数据加工处理的创新活力。
·数据经营权实现市场流通,打通价值转化通道。
这种结构设计既回应了数据“非排他性”“可复用性”等技术特性,也平衡了数据来源者、处理者、使用者等多方权益。它为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以及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来源:微信公众号“于梦圆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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