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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依据离婚协议已排除多起在先执行?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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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分享:依据离婚协议已排除多起在先执行?到此为止!

*本文仅为交流与探讨,不属于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不代表作者单位立场与观点*

案件背景

本案代理债权人胜诉后,在执行阶段已查封债务人陆某(男)与卞某(系陆某前妻)共同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屋。卞某遂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与陆某已于2015年11月23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商品房房屋归卞某所有,房贷由卞某负责偿还,另一套宅基地民宅及相关设备财产归陆某所有。

离婚后,房屋按揭贷款均由卞某偿还(提供银行流水举证证明),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2023年10月16日,卞某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房贷。本案债权发生在陆某与卞某离婚之后,卞某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商品房归其所有,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手续。

案件难点

离异配偶依据离婚协议,就与债务人共有房屋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而本案中卞某似乎均符合:

1.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未明显向案外人一方切斜,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尚约定宅基地民宅及相关设备财产归债务人陆某所有;

2.离婚时间发生于本案债权形成之前,即离婚协议签署时本案债权尚未发生;

3.因房屋设立按揭抵押故无法过户,卞某对房屋未能及时过户不存在重大过失;

4.房屋的按揭贷款主要均是由卞某负责偿还。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在本案之前,曾有其他多位债权人先后查封该商品房房屋,但卞某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均已排除法院执行。因此,卞某对此自信也可以解除本案查封,在2023年10月一次性清偿了剩余银行贷款,预期通过执行异议,解除房屋查封后可以过户至其一人名下。

案件破局

在该类型案件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债权形成的时间是否早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善意,以及对不动产未能及时过户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但是,依据离婚协议排除债权人对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最特殊之处其实在于提出执行异议的离异配偶与债务人在身份上的特殊关系。作为债权人应诉该类型案件,首先应保持怀疑,债务人约定将财产归属于离异配偶,是为私利、有意安排以逃避债务,并为此设法寻找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通过卞某的举证,我们发现卞某和陆某育有一女已成年,但卞某又举证并自述双方在2013年结婚,随后购置了案涉房产,于2015年又办理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卞某和陆某双方多次结婚、多次离婚,本身存在为案涉房产的权属办理假结婚、假离婚的可能性。

再者,本案债权虽然发生债务人离婚之后,但是通过检索相关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陆某卞某夫妻双方离异之前,陆某已有其他被诉案件或负债,且卞某对此明知(相关裁判文书中对此有所描述),在这种情况下,陆某与卞某离婚并约定房产为卞某所有,本身就不具正义性和善意性。

最后,卞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一直在偿还贷款,但在银行流水中,可以发现除转账工资外,还不定期、持续的有现金存款存入该银行账户。因此在庭审中,我们提出,要求卞某对该现金来源作出说明,否则合理怀疑是陆某给予其现金并用于偿还贷款。

综上,我们主张,陆某与卞某离异时已对外有其他负债,在这种背景之下,陆某与卞某办理离婚约定房产归属卞某所有。双方在离婚之后,陆某对外继续产生新的债务(包括本案债务),而同时陆某又可能将赚得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到卞某,不排除卞某陆某如此安排均是恶意逃避债务。而该事实,可以由上述证据予以说明佐证。

可以说,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的另一大意义,其实是可以通过案件当事人的一些涉诉信息,为证明相关事实提供重要依据。我们代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中,常会对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案例检索,尽可能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也因此常常会有重要收获。因此,现在裁判文书网不再公开全部案例,在寻找证据探究事实方面缺失了一个重要渠道。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309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24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第28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来源:微信公众号“商讼 Research”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马济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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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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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

  金融资管、跨境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诉讼/仲裁;重大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等

  【执业经验】

  马济勇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代表多家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大型商业主体,在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了大量金融与商事争议案件,对于融资租赁纠纷、信托资管纠纷、贸易融资纠纷等类型案件富有研究及实践经验,通过诉讼与非诉手段为客户实现回款或挽回损失数十亿元。

  马律师长期服务的金融商事机构包括:工银亚洲、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华融国际、信达资产、广州资产、国金租赁、浦银租赁、海通恒信租赁、海发宝诚租赁、海尔融资租赁、平安保理、信安保理、光大幸福保理、上海国际信托、平安信托、兴业消费金融、百威英博、上海医药、ecco爱步、万向资源、柘中集团等。

  【执业经历】

  2012年—2013年,日本森松集团(中国),法务

  2013年—2023年,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23年至今,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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