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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予以强戒,吸毒成瘾、社区戒毒人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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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2018年7月19日,A县公安局对孙悟空作出吸毒成瘾认定书。同日,孙悟空被行政拘留15日。2018年7月28日,A县公安局对孙悟空作出社区戒毒3年的决定。

2018年8月24日,孙悟空因容留他人吸毒被A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8日,孙悟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9月28日,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自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未曾到社区执行地报到为由立案,同日,对孙悟空尿液进行现场吸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同日,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今未曾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已经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被告(A县公安局)在对原告(孙悟空)作出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原告的尿液经检测为阴性,此时,原告是否系吸毒成瘾人员不明。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当重新对原告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而不是直接适用2018年7月1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吸毒成瘾认定书。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原告被收监执行刑罚后社区戒毒应当终止。

综上,被告以原告自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拒不到社区报到为由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评论分析

01

关于法院认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重新作吸毒成瘾认定的观点是否合法的探讨

法院认为,基于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故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前,要对原告重新做吸毒成瘾认定证明原告是吸毒成瘾人员,系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适格对象,而不能引用作出社区戒毒决定所依据的吸毒成瘾认定书认定原告是吸毒成瘾人员,系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适格对象。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不能是吸毒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故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有吸毒成瘾认定书。

原则上,每个案件都是独立的,吸毒行政处罚决定、社区戒毒决定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也分别是独立的,各自需要完成受案、传唤调查、处理等程序。各个案件收集的证据均要达到确凿程度,足以支持该案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从上述角度分析,被告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直接拿来一年前作出社区戒毒决定所依据的吸毒成瘾认定书用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件中确实不妥,确实需要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案件中重新作出吸毒成瘾认定。

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本案是基于原告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而不是基于原告再次吸毒为由,被告对原告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在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过程中,对原告生物样本进行吸毒检测,在检测结果呈阴性情形下,要求被告对原告重新作出吸毒成瘾成立的认定是不现实的,因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成瘾成立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吸毒人员生物样本检测出毒品成分。在原告生物样本检测呈阴性情形下,要求被告作出吸毒成瘾成立认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故要求被告引用一年前(2018年7月19日)的吸毒检测报告作出吸毒成瘾认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同时,我们不应当割断社区戒毒决定和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之间的联系。就本案而言,基于原告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继而被责令社区戒毒,被告知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社区报到,而原告并没有按时报到,如果无正当理由,则可以认定原告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不需要另行认定原告系吸毒成瘾人员,因为原告本来就是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决定和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之间自然存在一种联系,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身份来源于被责令社区戒毒认定的吸毒成瘾人员身份,且十五日报到的时间差不会让吸毒成瘾人员变成非吸毒成瘾人员。

只不过本案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间间隔时间确实有些长,长达14个月,谁能保证14个月前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14个月后,这个人还是吸毒成瘾,因为吸毒成瘾是动态的,这可能是法院认为必须重新做吸毒成瘾认定的考量因素吧。

02

刑罚因素阻却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成立

根据《戒毒条例》有关规定,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社区戒毒终止。本案原告就是这种情形,原告因为在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收监执行刑罚,社区戒毒终止。被告再适用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条款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有争议的是社区戒毒人员何时认定,是在社区戒毒决定书生效之日,原告被认定为社区戒毒人员,还是在原告持社区戒毒决定书到社区报到后被认定为社区戒毒人员。

笔者认为,社区戒毒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一旦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从社区戒毒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被社区戒毒的人员就属于社区戒毒人员,而不是从到社区报到之日起属于社区戒毒人员。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该条款明确了在社区报到之前,被社区戒毒的人员身份就属于社区戒毒人员。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件,可以直接引用社区戒毒决定案件中的吸毒成瘾认定书,不需另行重新认定;社区戒毒人员身份自社区戒毒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形成,与是否到社区报到无关。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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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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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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