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所作归纳总结。
一、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是首要申请责任方(《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2.职工方: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职工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或工会组织可替代申请(《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单位及员工、工会都可申请工伤认定,即便另一方不配合,也不影响。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自然日)需在职工受伤/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可延长,无延长时限上限(需书面说明理由)。超期未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此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医疗费、护理费等)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职工/近亲属/工会:用人单位未申请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职业病诊断之日起1年内未参保职工需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参保职工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超1年且无“非自身原因”(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因素),社保部门可不予受理。
超过一年,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啦!
三、需提交的基础材料(具体以人社部门要求为准)
1.《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填写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害部位及程度,表格样式由国家社保部门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2.劳动关系证明(或违法发包、发包、挂靠等):
3.已签劳动合同:提交合同文本复印件(如无劳动关系的,应提交违法发包、发包、挂靠等证明);
4.未签劳动合同:需提供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或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5.医疗诊断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类型、诊断结论);若为职业病,需提供法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个人身份材料: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代申请需额外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
7.单位说明材料:用人单位需提交《单位情况说明》,注明事故经过、已采取的处理措施;
8.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伤害:公安部门报案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9.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注明“非本人主要责任”)、上下班路线图;
10因工外出受伤:用人单位派工单、出差通知书、交通往返凭证;
11.职工死亡: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受理工伤申请的机构,都有相关的指引,所需材料看工伤的情形及当地要求,大致差不多。
四、受理审核
社保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按以下情形处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1.受理:材料完整、属于管辖范围且在时限内,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补正:材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后重新审核,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材料不全,也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然后再在15日内作出决定。
五、调查核实与举证责任
1.调查要求:由两名以上社保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可进入事故现场、查阅单位记录、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录音录像取证(《工伤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配合义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组织需如实提供材料,拒不协助的,社保部门可处2000元-2万元罚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3.单位举证: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所有的部门都有义务配合工伤调查,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六、认定结论出具
社保行政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结论。
1.一般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2.简易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3.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必须在60日内出具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除非要以其他结论为依据。
七、结论文书内容与送达
1.文书内容:
《认定工伤决定书》:需载明用人单位全称、职工身份信息、伤害详情、认定依据、复议/诉讼权利及时限;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需载明用人单位全称、职工身份信息、需载明不予认定的依据、复议/诉讼权利及时限;
两类文书均需加盖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2.送达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比如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EMS)]。
工伤决定书,劳资双方均需送达,不能仅给一方。
八、救济方式与时限
1.行政复议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保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
2.行政诉讼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保行政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广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工伤受理法院均统一为铁路法院)
对于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行政复议或起诉,前者60天内,后者6个月内,也可以先复议再起诉。
来源: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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