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避免案件带病起诉到审判机关
因为侦查机关的工作性质导致缺乏对刑法理论深度的研究,故面对经济犯罪往往存在理论短板,于是侦查机关在立案时一般要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目的就是让检察机关把关。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即“只要检察机关能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就立案刑拘”,故侦查机关乐意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此时案件处于初查阶段,对于案件走向非常重要,看似侦查机关在初查,其实决定案件走向的已经是检察机关,这不得不让人细思惊恐!
人民检察院员额改革之后,员额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特别高,员额检察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通过入职考试,员额检察官的水平是一般律师无法达到的,虽然很多律师需要吹嘘一下自己的业务水平,其实这是营销需要,真正的高手应该是检察官。其实从依法办案的角度,侦查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是非常必要的,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未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而为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拘等提供背书。
2018年认罪认罚制度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对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改造犯罪、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故从2019年开始认罪认罚制度就彰显出巨大的作用,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采取“全捕”“全押”的措施其实已经没有必要,反而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于是最高检2020年初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司法理念。另外,由于我国暴力犯罪比例进一步下降,经济犯罪比例进一步升高,轻罪现象凸显,传统办案模式已经不再适应社会需要,故新的形势对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4月,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当时恰逢最高检启动企业合规制度试点工作,于是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大量适用于民营企业涉刑案件,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最大限度地采取非羁押型强制措施,企业涉刑后制定合规计划并实施的,能不起诉就不起诉,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符合当前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先后于2021年、2022年在有关文件中就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作出部署,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为刑法预防犯罪、参与社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笔者认为,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刑事政策要求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非常必要,对于没有必要采取羁押型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要坚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即使构成犯罪也要最大可能地采取非羁押型强制措施,争取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但是,受到传统打击犯罪的惯性思维,检察机关更多是打击犯罪,而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虽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监督,这是避免冤假错案的第一层防线。遗憾的是检察机关并未真正履行好法律监督机关,反而和侦查机关一起履行指控职能,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功能完全失灵,检察机关成为侦查机关办案的有力背书,侦查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不是对案件质量进行把关,而且研究如何批准逮捕,这与检察机关倡导的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当前检察机关又采取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一旦批准逮捕必定向法院起诉,毕竟要让检察官推翻自己的决定几乎不可能,结果导致很多案件只能带病进入审判阶段。同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到一个半月,而经济犯罪涉及大量证据材料,案卷动辄几十本、几百本,涉案人员较多,检察官根本没有时间研究案情,更没有耐心审查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才决定批准逮捕,即使审查起诉阶段出现一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或者发现定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检察机关更多还是关注有罪证据,即使退补也是围绕如何指控去退补,结果导致导致“批捕后不起诉是例外、起诉是常态”!
所以,要想真正预防民营企业“被犯罪”,检察机关一定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禁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避免趋利性执法和远洋捕捞式执法,要准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检察机关一定要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贯彻到办案中去,要将理论界最新研究成果运用到办案之中,要克服理论和实践脱节,真正做到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6.人民法院要把握好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坚决避免冤假错案
按照刑事诉讼流程,一个刑事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到开庭时被告人可能已经被羁押半年之久,即使案件存在问题,审判人员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判也不是放也不是”,故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诉讼程序突然停止,但被告人却被羁押在看守所中一天天地承受着巨大的煎熬。
人民法院必须把握好司法最后一道防线,要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无罪案件要敢于作出无罪判决,要有担当意识,避免出现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不正常现象,要真正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在公平、安全、自由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开展竞争,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为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7.认定经济犯罪必须要准确评价案发原因、背景以及客观现实,要将案件放在特定的环境中,避免认定犯罪脱离客观事实
经济犯罪是由经济纠纷引发,而经济纠纷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在特定时期内出现的一种现象,对于经济纠纷的定性必须要结合当时社会背景和特定历史时期,而不能脱离客观事实在真空中评价案件。只有将纠纷放在到特定环境才能准确评价纠纷性质,只有将纠纷放在特定时期才能分析纠纷的真正属性。比如2015年前后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两线三区”,最高利率可以高达36%。当时社会背景是房地产急剧扩张,银行却开始抽贷,于是大量民间资本涌入市场,形成“全民放贷”的现象。但随着房地产行业下行,经济陡然暴跌,大量民间借贷无法偿还,结果衍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明显的就是融资公司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如果将融资公司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显然脱离了当时的社会背景,故要对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现象持有容忍和包容态度,只要将案件放在当时特定的背景下,大量刑事案件自然可以转化为经济纠纷。再如民营企业向银行融资引发的纠纷,企业业绩好时银行找上门来办理贷款,当企业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一般要民事起诉,但当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摆脱自己责任就要向公安机关控告民营企业涉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因为最初贷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放款成功获得业绩提成,故意帮助企业伪造贷款资料,这就为刑事控告提供依据。笔者认为,必须将案件放在贷款当时环境中进行审查,审查企业贷款原因,审查到底是银行工作人员主动给企业贷款,还是企业资金紧张需要融资。另外,必须核实虚假贷款资料到底是如何形成的,贷款政策又是什么,虚假贷款资料对银行发放贷款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等。总之,只有将民营企业贷款的背景了解清楚,才能准确评价民营企业是否涉嫌贷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
当前经济下行、市场疲软,民营企业普遍遭遇融资难的困境,很多企业被迫停产停业,结果导致合同违约现象大量出现。到底是民事违约还是合同诈骗,不能仅仅审查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不能因客户支付货款后无法收到货物就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更不能因民营企业收到货款后倒闭就认定企业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民营企业是否构成刑法第244条合同诈骗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分析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真正含义,分析企业倒闭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主观上骗取款项后不想经营还是客观上无法经营等,这都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
由于司法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缺乏对案发背景分析,更不去分析案发的真正原因,反而采信控告人的一面之词,对于被告人的辩解认为是在“狡辩”,根本不考虑辩解的合理性,结果导致大量经济纠纷轻易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总之,公安司法机关必须树立这样的理念:经济犯罪区别于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缘于民商经济纠纷,是否构成犯罪要考虑经济运营的规律,要准确评价经济纠纷形成的背景和原因,要将纠纷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进行评价,避免就事论事而忽视了案发当时的社会背景,脱离客观现实,这样极易将本来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错误上升为刑事犯罪!
8.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促进法》,建立起和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衔接
2025年5月20日我国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以法律形式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体现。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侵害民营经济的不当现象,故《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对于办理涉民营经济的案件作出了明确要求。遗憾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对于该法视为不见,更不将该法作为办案的参考和依据。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后,必须将该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必要衔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案件时必须要将《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办案依据。另外,国家要尽快出台配套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案件时,必须履行特定审批、报备程序;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案件时,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只能采取非羁押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营经济案件时,必须开展案发原因调查、案件背景调查等形成调查报告。对于涉民营经济案件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坚决保证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
总之,预防民营企业犯罪需要民营企业自身合规和公安司法机关双向奔赴,民营企业自身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律风险尤其刑事法律风险的危害性,要将法律风险尤其刑事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加强自身素质,真正贯彻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全面分析经济犯罪的成因、背景和特点,准确评价经济犯罪形成过程中,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让民事纠纷归属于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正确采取民事程序解决问题,严禁行政或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避免将民事纠纷错误上升为刑事犯罪,最终酿成冤假错案!
来源: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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