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四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负担
本文声明:本文旨在客观分析公司债务与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负担问题,无关公司,或是其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的恶意行为。若行为人存在前述行为的,应由行为主体自行担责。
一、问题提出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所应(可能)负担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解答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其意思机关由自然人实施。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的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便只能落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上。又因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债务与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无任何法律关系,除非存在其他例外情形(下文会提及)。因此,当公司因偿债不能而失信只能由公司承受,其与法定代表人个人无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因公司失信而导致其自己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范围内。故此,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负担)的不利后果仅为:
1.限制消费
2.附条件的司法拘留。
但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限高所界定的相关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予以准许。
三、解除相关执行措施的路径
1.认缴制情形下提前缴纳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此作为公司偿债的财产。倘若公司已实缴,或者提前缴纳出资后仍存在偿债不能的情形,则按第二步推进。
2.实施破产清算。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其经营的好与坏,除受自身经营能力影响外,也受公司外部形势的影响。而破产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对那些确因经营不善的商事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公司偿债不能,也无其他挽救之可能时便可申请破产清算,以终止其法人资格。公司因破产清算而被注销后,则其法定代表人所受之执行措施便当然解除,且一般并无其他不利之后果。
四、风险提示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又为公司董事或者经理(或实控人)的情形下,其正当履职不因破产清算而被担责。但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另当别论:
1.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的。此时,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法定代表人在履职期间存在自营、为他人经营,或是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法定代表人在履职期间存在侵占、挪用公司财产、资金等情况的,该法定代表人不但要被民事追责,甚至要被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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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因客户朋友咨询之缘故,并应客户之请而作。在此感谢yh法院、gs法院的执行faguan的实务意见。)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度布施”
浙江致本律师事务所律师,14年律师从业经验。
擅长处理商事类(公司、金融方面法律业务)法律事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及涉商刑事责任风险的防控有独到的法律见解和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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