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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关于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说明和回应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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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临近2026年元旦,我们没有等来官方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具体细则,却等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应(以下简称《回应》)。

首先,《回应》陈述了第136条的由来

《回应》称“各方面提出,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也有利于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于是形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

可以理解第136条是“试验田”,为减少和避免治安违法记录对个人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探索,积累经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再好的制度也需要经受实践检验,第136条也不例外。

其次,《回应》陈述了治安违法记录的性质和目的

《回应》称,“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是一种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措施。”

这句话意味着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不是一种行政行为,而是一种管控措施。将来如果对执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不服,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基于中国国情,如果对执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不服,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尝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应》称,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

只要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处罚了,处罚记录会一直在案,不会消除、删除记录。封存的目的还是减少、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如何实现这个目的,还需要探索和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既要依法执法,也要保障人权。

第三、国家治理吸毒问题的基本对策和重点工作不仅仅是强化戒毒措施

《回应》称,国家治理吸毒问题的基本对策和重点工作是强化戒毒措施。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实现戒毒,无论对吸毒者作出什么样的处罚,其实际意义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难点也在于戒毒。

确实是这样,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难点也在于戒毒。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是世界难题,这也是毒品泛滥的根本原因之一。但预防易感人群接触毒品也是禁毒工作重点。有人统计过,花一元钱投入禁毒预防,可以避免将来投入十元钱用于戒毒。从成本和效果角度考虑,毒品预防是极其重要的。

另外,强化戒毒措施要有利于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要保障戒毒人员基本生活、工作,为戒毒人员入学、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而不是相反。

第四,国家对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实行管控

《回应》称,国家对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实行管控。

《回应》还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一个完善。

这段话多次突出了“管控”两个字,突出了吸毒人员信息管控在封存措施实行前后没有实质性变化。这是不是意味着2026年元旦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新被吸毒处罚的吸毒人员登记入住酒店、坐飞机、高铁,使用身份证还会触发当地公安预警?行为人因吸毒被处罚后,其会很快接到社区打来的通知回去做吸毒检测的电话?新被吸毒处罚的吸毒人员找工作,还是如同封存措施实行前受限等等,我们不清楚。

结语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将于2026年元旦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虽然是刚性的,但在实践中如何执行,会带来什么效果,会产生什么效益,还是那句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让实践检验第136条吧,让子弹多飞一会儿吧。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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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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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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