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能否对已认定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起异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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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所认定的自身债权无异议,但对其认定的其他债权存有异议,能否据此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若债权人具备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在诉讼时限以及诉请内容方面有注意哪些要点。
倾向性观点
若对管理人认定的他人债权就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事实存在争议,该争议影响到整体分配方案及债权人清偿率的,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具有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由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时限紧张,异议人可能非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异议人对此应有所充分预期和应对,与管理人作充分沟通交流,增加异议成功率,降低诉讼成本。
案例索引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93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情形,应包括对他人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事实的异议。本案中,长城公司作为金穗公司的债权人,不认可金穗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基勘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为优先债权,于2019年4月17日向金穗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
同日,金穗公司管理人向长城公司出具《复审债权异议表接收回执》,告知长城公司向桂林中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异议债权以法院最终裁判确认结果为准。之后,长城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桂林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因基勘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关系到长城公司的债权在金穗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清偿的数额比例,长城公司具有提起本案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亦未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原裁定以长城公司并非承包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为由认定长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民初592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限制债权人仅能对自己的债权提出异议,而不能对其他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也未限制仅能提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而不能对债权顺位提出异议。
由于,在破产程序中,债权金额以及债权顺位的认定均影响最终的分配方案,以及债权最终分配债权的金额和清偿率。法律赋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出异议,允许债权人通过债权确认纠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破产分配的公平和公正,符合破产法相关权利设置的立法本意。由于被告的债权顺位影响到原告的利益,本案原告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分析说理
1. 破产程序不仅处理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分配问题同样是核心焦点。管理人对个别债权人认定的债权金额以及清偿顺位将影响整体的分配方案以及最终的清偿率。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债权人是否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当事人,只要其对管理人所认可的债权金额及性质(主要为有无财产担保及清偿顺位)存有异议,即应认定具有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资格。
2.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时限有些模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2019)第8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有学者认为,该15日仅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督促期间,逾期并不导致异议人丧失诉讼权利。但现实情况下,若异议人未能在该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在立案时就可能遇到较大阻碍。
3.进一步地,如果法院已经出具裁定确认管理人审核的债权表,则法院所作裁定是对破产债权的司法确认,具有法律既判效力。理论上,债权人不得再就该裁定记载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债权人存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处理。而若要通过民事再审程序纠正法院已认定的相关债权,其难度将非常大。
4. 破产程序中有几类债权容易就债权性质及顺位被提出异议,如工程款优先权、股东向债务企业出借借款债权、消费型购房人超级优先权、机器设备抵押权等, 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而异议人对相关事实细节掌握可能并不深入全面,短时间内抓住案件核心要点并不容易。异议人需要在破产程序前对可能存在争议的债权就有所预期并作充分应对,进入破产程序后就尽量与管理人作充分沟通,争取能在债权认定阶段改变管理人认定,否则在破产程序中对他人债权提起确认之诉,无论在诉讼成本还是成功率上都是比较被动的。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58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8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9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第4条第7款 债权人的最终受偿金额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的认定具有直接关联关系,故债权人对他人的债权的性质或数额等具有诉的利益,应允许债权人对他人的债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来源:微信公众号“商讼 Research”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
金融资管、跨境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诉讼/仲裁;重大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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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日本森松集团(中国),法务
2013年—2023年,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23年至今,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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