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实际出资人能否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
对于实际出资人是否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股东知情权的定义和范围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二、实际出资人的身份界定
实际出资人,通常被称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并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相对应地,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则被称为显名股东。代持股权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因为实际出资人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有可能不能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
三、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想要行使股东知情权,并非直接可行,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显名程序:如果实际出资人想要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首先需要完成显名程序,即在工商登记部门做变更登记,将其名字登记在册,成为显名股东。
2、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实际出资人完成了显名程序,其行使股东知情权仍然需要得到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认可。如果公司或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或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存在异议,可能会拒绝其查阅相关文件。
3、正当目的: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需要说明其查阅相关文件的目的,且该目的必须正当。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相关文件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四、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途径
如果实际出资人无法通过显名程序或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认可来行使股东知情权,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提起诉讼:如果实际出资人认为其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并判令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其查阅。
2、协商与调解:在提起诉讼之前,实际出资人还可以尝试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进行协商与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或通过特定途径来实现其知情权。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实际出资人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团队专著《智谋与博弈:360度解码公司控制权》
转自: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辅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讲师团成员。
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公司与破产纠纷诉讼、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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