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第一类:掩盖混淆型洗钱
核心是:改变“来源看起来是什么”
比如——把走私所得写成“个体工商户收益”“经营收入”。这就是典型的把犯罪所得伪装成合法收入。
第二类:借名顶替型洗钱
核心是:改变“钱看起来是谁的”
比如——用他人账户收钱、转账、跨境汇款,让资金表面上不再和真正的走私人员关联。
第三类:投资置换型洗钱
核心是:改变“钱原本长什么样”
典型表现包括:现金变成账户资金;账户资金换成房产、黄金;巨额现金化整为零存款。
四、三类走私案件中最常见的资金行为,如何定性?
(一)协助跨境转移走私资金
这是当前争议最大的一类。
以冻品走私案为例:国内卖货 → 人民币 → 地下钱庄 → 境外美元 → 再付货款。
这笔钱是不是犯罪所得?答案:是,从第二次走私开始,就是。
因为第一次走私完成后,回收的货款已经是阶段性犯罪所得,再投入下一轮走私,并不改变其“黑钱”属性。
如果有人专门负责把这些钱转移出境,而且:明知是走私所得,与走私行为不存在事前通谋,那么,更符合洗钱罪的评价逻辑。
如果存在事前通谋,那才评价为走私共犯。
(二)使用他人账户收取走私犯罪所得
这里一定要区分——犯罪所得的类型。
取得型所得(如受贿)
收钱本身就是犯罪完成,不再单独认定洗钱。
交易型、劳务型所得(如走私、包通关费)
走私行为完成 ≠ 必须收钱,收钱方式具有独立评价空间。
在走私案件中,包通关费、劳务报酬并不是走私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借用他人账户收取,目的在于掩饰来源,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洗钱罪。
(三)将走私所得现金存入自己账户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但风险极高的一类行为。表面看:“钱是我的,存自己账户,怎么就洗钱了?”但关键在于三个细节:
是否巨额现金
是否化整为零
是否规避反洗钱监管
当行为人:
刻意拆分金额
频繁ATM操作
填写虚假资金来源
这已经不是“自然使用”,而是主动规避金融监管。在实务上,这属于非常典型的投资置换型洗钱行为。
五、一句话总结实务规则
走私案里,钱不是不能动,但怎么动,决定是不是洗钱。
是不是进入金融系统
有没有刻意切断来源
有没有规避监管
有没有重复评价
这四点,决定一个行为是“走私的一部分”,还是“另起一个洗钱罪”。
结尾
洗钱罪的扩张,并不意味着“见钱就判”。
真正专业的判断,一定是:既防止纵容犯罪,也防止罪名滥用。
在走私案件中,资金行为的定性,往往比货物本身更致命。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俊杰律师团队”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海关事务业务部主任
南通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南通市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
国家三级律师
执业领域:公司/商事 国际贸易 刑事辩护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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