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集团化运营的浪潮下,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复杂,控股股东通过操控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母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引入了双层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允许母公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穿透”母公司的独立人格,为母公司少数股东提供了直接维权路径。
一、制度内核:填补传统救济机制空白
双层股东代位诉讼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双重代位”与“有限穿透”。在传统单层股东代位诉讼框架下,原告资格被限定为直接受害公司的股东,母公司少数股东因与子公司损害无直接法律关联,无法直接提起诉讼。实践中,母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操控子公司管理层实施滥权行为时,子公司往往因受控制而怠于维权,母公司少数股东陷入维权僵局。因此,允许母公司股东“绕道”直接维权,是对公司集团作为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本质的承认,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事后矫正,旨在维护公司集团整体的健康与价值。
制度的适用范围被谨慎地限定于“全资子公司”,这既回应了现实中最迫切的因全资子公司最易被完全操控而导致的治理问题,又避免了对法人独立原则造成过度的、不可预见的冲击。然而,这一限定在实践中已引发关于“实质控制”与“形式全资”的争论,预示着未来司法可能通过目的解释进行有限扩张。
二、实践困境:程序壁垒与实体认定之难
1.前置程序要件严苛
虽然《公司法》第189条创设了“交叉请求规则”,即子公司董事侵权时向监事会请求起诉,监事侵权时向董事会请求起诉;且基于《九民纪要》精神和司法实践探索,在子公司内部机关与侵害人存在利害关系、“根本不存在起诉可能性”时,股东可豁免前置程序直接起诉。
但实践中尚未明确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后,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答复期限。这就导致部分子公司利用这一漏洞,对股东的书面请求采取拖延、推诿态度,既不明确拒绝也不提起诉讼,导致股东陷入“等待无期限”的困境。即使股东后续选择直接起诉,也需在诉讼中举证证明已履行前置程序且子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这一过程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往往耗费数月时间。
更为关键的是,“情况紧急”这一前置程序豁免事由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时间标准。《公司法》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豁免前置程序,但何为 “情况紧急”并无具体的时间界定。例如,在关联交易损害子公司利益的情形中,侵权行为可能持续进行,但若股东无法在短时间内证明 “紧急性”,仍需履行完整前置程序,导致损害持续扩大。

2.原告股东资格认定严格
在新《公司法》下,原告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认定严格,尤其在公司集团化场景中形成显著限制。制度明确要求母公司股东只能向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追责。对于大量存在的非全资但控股甚至达到99%的子公司,若控股股东借此输送利益,母公司股东将因不满足“全资”要件而无法起诉,形成法律漏洞。司法实践通常采取形式主义立场,以工商登记为准,例如在“ST摩登案”中,原告即因标的公司非母公司全资所有而面临资格障碍。
当损害行为发生在更间接的孙公司层面,或因交叉持股、多层控制而隔离时,问题则更为突出。由于母公司股东不具有孙公司的直接股东身份,现行法未规定“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导致其救济无门。在(2016)陕民终255号等案例中,法院亦严守股东身份的直接性原则。这实质允许控股股东通过设计中间架构来规避法律责任,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复杂股权关系中保护效能受限。
3.举证与损害赔偿难以界定和归属
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导致举证困难。在“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案”中,小股东试图追究董事、高管责任,但因公司财务数据不透明、决策过程不清晰而面临巨大举证障碍。在涉及母子公司的双层结构中,股东需要穿透两层公司面纱获取证据,难度倍增。
代位诉讼所得赔偿归于公司,股东仅能间接受益,这削弱了股东提起诉讼的动力。而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也令人却步,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规定了可请求公司承担合理费用,但实践中认定标准模糊。
三、破解路径:公司治理的优化
双层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在保护股东权利与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在公司治理层面,母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完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子公司赔偿金专项管理制度,确保胜诉利益得到有效监管;子公司应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审计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的监督职责,避免因内部救济机制不清晰引发诉讼风险,同时规范赔偿金的分配程序,保障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这一制度作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规范公司集团治理的重要制度创新,其价值与意义已在实践中初步显现。尽管当前仍面临诸多挑战,但随着司法解释的完善、裁判经验的积累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这一制度将逐步走向成熟。相关市场主体应主动适应制度变化,母公司股东需密切关注子公司经营动态,依法及时行使监督和诉讼权利;公司及管理层应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决策程序,只有如此,才能使这把“穿透公司面纱之剑”更加精准有力,为我国公司治理现代化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微信公众号“吴律聊公司”
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
吴同曦律师于2020年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是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系福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吴同曦律师自2014年以来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上市、投融资、并购重组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方面业务,曾参与过多家公司境内外上市项目、私募融资项目,并曾担任多家私募机构、银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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