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8日,A县公安局将孙悟空口头传唤至办案场所,当场对孙悟空尿液进行吸毒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经询问,孙悟空陈述其曾于三四天前在家里吸食过毒品。同日,A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行政拘留十五日。孙悟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A县公安局提交的对孙悟空的询问笔录(2019年3月18日16时51分至2019年3月18日17时29分)记载,询问人是鲁某某、时某某,记录人是鲁某某。相应的询问录音录像显示询问人是鲁某某、张某某,询问期间,刘某某参与部分询问,记录人是张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程序正当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实体正当最大化的保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本案中,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在家里吸食毒品的主要证据是对孙悟空的询问笔录和尿液检测报告,但询问笔录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不足以采信,故虽然孙悟空尿液检测呈阳性,但不足以证明孙悟空于2019年3月14日在家里吸食毒品的事实,故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评论分析】
PART1询问笔录程序严重违法,无法形成闭环证据链证明吸毒成立
对于初次吸毒被查获的行为人来说,证明行为人吸毒,一般情况下不仅要证明行为人体内有毒品成分,还要证明行为人有违法吸毒行为。
本案孙悟空尿液检出吗啡阳性,说明孙悟空体内有毒品成分。孙悟空的陈述(口供)可以证明孙悟空有违法吸毒行为,与尿液检测报告相互印证,本来可以形成闭环证据链,问题就出在询问笔录上,询问笔录上签字的询问人和相应询问录音录像中的询问人不一致,则意味着未参与询问的人在询问笔录上作为询问人签字了,有的实际参与询问的询问人并没有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至少两名警察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PART2行政案件中询问笔录的价值和地位极其重要
在行政案件中,对违法嫌疑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核心证据之一,具有法定证据价值和程序价值,是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决定的关键证据。
在法定证据价值上,询问笔录通过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书面记录,固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等关键因素,是还原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可以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程序价值上,可以证明行政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制作询问笔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比如,至少两名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告知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等。
在程序价值上,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比如,询问笔录需记载告知权利内容,被询问人有权核对笔录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拒绝签字(需注明情况)等,这一过程体现了对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保障,是行政程序正当性的体现。
显然,如上所述,询问笔录在行政案件中的地位和价值毋庸置疑,询问笔录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导致法院不能采信。
PART3为什么不采信询问录音录像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询问笔录程序严重违法,不能采信,法院为什么不采信相应的询问录音录像呢?询问录像显示是至少两名警察进行询问,录音录像全程录制,保持了完整性。整个询问过程,不存在诱供、胁迫等非法询问方式,孙悟空陈述时神情自然,显然其是自愿如实供述吸毒的。
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将该询问录音录像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记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应原告书面申请,经法院通知才提交给法院的,该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行政诉讼规则,询问录音录像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收集并提交的证据,不应采纳。
有人可能会再问,虽然询问录音录像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但是应原告申请,经法院通知,A县公安局才提交的,应当不属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范围。这份询问录音录像能证明孙悟空自愿如实供述吸毒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明孙悟空违法吸毒的证据由法院采纳。事实上,孙悟空申请法院调取询问录音录像目的是证明询问笔录程序严重违法,不是想证明孙悟空吸毒事实成立的。事实上,询问录音录像足以证明本案询问笔录程序严重违法。如果法院采信这份询问录音录像作为孙悟空吸毒成立的证据,则会损害孙悟空的合法利益,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造成的后果是没有原告敢申请调取未在举证期限内收集的证据证明公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部分证据的非法性了,造成的后果是法院可以容忍公安机关继续制作程序严重违法的证据。毕竟这份询问录音录像在A县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没有收集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当然,笔者不否认这个话题存在争议,不能排除法官采信的可能性,但就本案而言,法官既没有采信询问笔录,也没有采信询问录音录像,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询问录音录像证明询问笔录程序严重违法,法院不予采信询问笔录,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在是否采信询问录音录像问题上,法官应遵从程序正义原则,拒绝采信询问录音录像。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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