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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证据确凿证明标准、孤证不能定案、排除合理怀疑配套措施应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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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4日,A县公安局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责令孙悟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2019年3月5日,孙悟空与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

2019年6月10日,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出具《证明》:孙悟空在2019年4月、5月、6月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接受尿液检测,严重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该《证明》没有该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负责人及制作该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019年6月11日,A县公安局传唤孙悟空,经现场检测,尿液呈阴性。同日,A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观点

法官认为,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可以分为基本事实和次要事实,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是主要证据,证明次要事实的证据是次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本案中,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证明》,是证明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在社区戒毒期间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这一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一方面,该《证明》上没有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形式不合法,妨碍了人民法院向该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该《证明》缺乏证据补强,人民法院有必要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但因该《证明》没有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致使要求其出庭不能,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评论分析

法官的观点可以用一句话总结,《证明》是主要证据,又是孤证,需要其他证据印证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没有;且《证明》本身形式不合法,妨碍了法院调查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官认为,A县公安局提供的主要证据达不到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凿证明标准。

一、证据确凿证明标准的认定

如何认定证据确凿,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则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该规则赋予了法官对证据审核认定的裁量权,仍没有明确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确凿证明标准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要求:

1、据以认定的基本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上述证明标准是递进要求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首先,基本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然后,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最后,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上述要点不是孤立看待的,需要同时满足。

就本案而言,主要证据不能满足上述第2点要求,《证明》经法定程序无法查证属实,因为没有其他证据补强《证明》;且《证明》本身形式不合法,妨碍了法院查证核实。

二、孤证不能定案

之所以孤证不能定案是因为孤证本身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由于不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导致孤证本身三性存疑,故不能定案。

本案也不例外,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这一基本事实的唯一证据是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这份证明记载孙悟空连续三个月没有做吸毒检测,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证明》证明内容真实,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从而认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三、孤证不能定案的例外情形,配套措施应及时跟上

在吸毒行政案件领域,在零口供情形下,存在一种趋势,对于有吸毒史的人员来说,再次检测出行为人体内有毒品成分,就可以孤证定案,认定行为人再次吸毒,从而予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

有的公安机关为了避免孤证不能定案,会主动为行为人做两次毛发实验室检测,根据两次检测均检出毒品成分的结果,对行为人予以处罚,这种操作形式上是两份证据,实质上仅能证明行为人体内有毒品成分,不能证明行为人违法吸毒的事实,仍达不到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

当然,上述情形均要求办案单位保障行为人的权利,充分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予以核查排除合理怀疑。

笔者认为,执行这样的规定还必须配套措施跟上去,比如,常见的新型毒品的阈值尽快公布,吸食依托咪酯被处罚的案例很多,但至今依托咪酯在尿液、血液、毛发中的阈值仍未公布,无法排除主动吸食和被动吸食导致生物样本检测毒品成分的,以及外部污染导致生物样本检出毒品成分的可能性;针对常见的新型毒品在体内的分布、代谢及排泄特点和规律应抓紧研究,形成成果,并结合最新研究成果予以完善相关规则,避免生物样本毒品残留造成误判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吸毒行政案件领域有很多新事物、新现象需要研究,并结合最新研究成果完善规则,服务我国禁毒政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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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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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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