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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跨境走私雪茄案辩护实录:从“数罪并罚”到“牵连一罪”的定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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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涉及粤港澳跨境走私及非法经营雪茄的刑事案件,在罪数认定、数额计算等方面存在典型争议,辩护律师通过深入论证与积极沟通,最终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现将案情及辩护过程梳理如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赵某、庄某、谢某在澳门老板安排下,利用每日往返内地与澳门的便利,以“自带+水客带货”方式将雪茄走私入境。入境后,四人将存入指定储存柜的雪茄,根据澳门老板指示通过快递邮寄给境内买家。

公安机关查获情况如下:

邓某身上查获走私雪茄100支(核价30,114.54元);

储存柜查获400支(核价120,460元);

邓某、庄某出租屋查获1775支雪茄及3包烟丝(核价287,810.44元);

在顺丰快递点拦截四人寄出的雪茄包裹,分别涉及邓某60支、庄某890支、谢某500支、赵某385支,核价共计362,678.5元。

此外,庄某、赵某分别供述有向他人销售走私雪茄的情况。

公安机关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经营罪将四人移送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争议与沟通

辩护律师提出:扣押程序存在瑕疵、偷逃税额计算方式有误,且走私行为与销售属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初步倾向以非法经营罪一罪起诉,并以近一个月微信转账记录为依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90万元。

辩护人对该数额提出异议,要求说明计算依据,未获明确回应。后在邓某的认罪认罚环节,检察机关突然对其增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邓某拒绝签署具结书。

三、检察机关起诉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

非法经营罪:四人共同帮助销售雪茄价值904,718.43元;赵某单独销售173,035元;庄某单独销售68,948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仅指控邓某一人,涉偷逃税额233,978.59元。

四、庭审焦点与辩护观点

庭审中,辩护人首先就对本案涉嫌的犯罪数额提出疑问,要求检察机关确定非法经营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额的计算来源。检察机关当庭回应:非法经营的数额为904718.43元,包含查获的所有数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数额为邓某身上及储存柜以及邓某、庄某出租屋中查获的雪茄烟数量,按照烟草专卖局核价为偷逃税款的计税价格进行核算。

由此带来关键法律问题:检察机关将部分雪茄(邓某身上、储存柜及出租屋查获部分)同时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和走私偷逃税额,存在“重复评价”。

在接下来的质证和辩论环节,辩护人重点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

反对重复评价:指出同一批货物被同时用于认定两罪数额,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主张邓某行为属于牵连行为:被告人走私雪茄后无证销售,系以实现最终销售为目的的牵连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一罪论处。

五、判决结果

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核心意见:

认定四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纠正检察机关对邓某数罪并罚的指控,认定走私与非法经营属牵连关系,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案件总结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通过细致审核证据、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并结合认罪认罚程序开展多轮沟通,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否定重复评价、坚持牵连犯处理原则,体现了对刑法基本原理的尊重,也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来源: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黄凯桦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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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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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副主任。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公共和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多年,始终相信“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合规的利益、尊严、自由与公正。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同时参与办理团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处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多维度、不同视角法律分析,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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