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对此问题无明确规定,但参考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实践中的做法,即便不补缴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可知,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参考前述劳部发〔1995〕309号文规定的精神,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相关义务,自然也包括暂停缴纳社保。即便劳动者被判决无罪前的社保是否需要补缴,法律对此并无规定,从法理的角度考虑,社保断缴是因为劳动者被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或刑罚所致,少缴的社保也属于劳动者遭受的损失,补缴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当劳动者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活动中,可能有较多时间是无法正常出勤的,要求单位补缴其未能提供劳动期间的社保似乎有失公平。如果劳动者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导致的,其要求补缴社保可能更具有正当性。参考江苏省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废止)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决无罪后要求补缴社保的,该规定的表述均为“可补缴”,似乎没有强制缴纳的意思。据此,我们认为,劳动者要求补缴无罪判决生效前的社保,用人单位不必然需要为其缴纳,双方可以就补缴该期间社保费用的承担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补缴。
来源: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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