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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入库案例: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拆迁房共有并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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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拆迁安置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是否能主张拆迁房为家庭共有财产并要求分割,是司法实践中高频争议点。尤其是当子女成年后因教育、生活等需求提出分割诉求时,往往涉及家庭关系、拆迁政策、物权认定等多重法律问题。本文结合一个典型入库案例,拆解法院裁判逻辑,明确核心裁判规则。

01 基本案情

李某乙(父)与李某甲(子)系父子关系。2007年李某乙离婚后,李某甲(时年4岁)随父亲生活。2008年,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以家庭户为单位选择划地自建安置方式,安置对象为李某乙与李某甲,最终获得两套住房及一间商铺,产权均登记在李某乙名下(2014年办证)。

2022年,李某甲成年后考入大学,因李某乙拒绝支付学费及生活费,李某甲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拆迁房为父子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两套住房及一间商铺。

02 争议焦点

1.共有权争议:李某甲(子)对案涉拆迁安置房屋(2套住房+1套商铺)是否享有共有权?

2.分割争议:若享有共有权,李某甲请求分割房屋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如何分割?

03 原告观点

原告李某甲(子)认为:

1. 享有共有权

案涉房屋系父子共同作为安置对象获得,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包含其安置权益(如划拨土地、政府优惠)。

2. 应平均分割

因父亲拒绝支付学费及生活费,其作为在校大学生需分割财产以维持学业。

04 被告观点

被告李某乙(父)认为:

1. 不享有共有权

被拆迁房屋属李某乙个人财产,李某甲未成年未出资建房,仅享受政策优惠(如3000元土地优惠),不构成物权。

2. 拒绝分割

共有基础未丧失(父子关系存续),分割将导致财产管理困难。

05 法院观点

(一) 物权确权:李某甲享有共有权

1. 政策目的:安置政策为解决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李某甲作为家庭成员(安置对象之一)不可或缺。

2.权益来源:安置住房,系使用李某甲名下的划拨土地(15㎡),其祖父代缴建房手续费(3000元);安置商铺,系购买时使用李某甲的优惠额度(15600元)。

3.共有性质:基于家庭关系及安置政策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30条、第10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 分割条件:分割事由成立

1. 重大理由成立:李某甲成年且无收入来源,父亲拒付学费/生活费致其学业受阻。

2.分割方式:三处房产独立可分,不损害价值;李某甲分得一套空置住房,李某乙保留自住房屋及商铺(维持生活及租金收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03条、第3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第三百零四条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06 法院裁判

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甲诉讼请求,认为其未成年时未出资、未出力,不享有物权。

再审法院(重庆高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其中一套空置住房归李某甲所有,其余一套住房及商铺归李某乙所有。

07 裁判规则

1.未成年人拆迁安置权益(如划拨土地指标、政策优惠)可转化为物权,不因未出资而否定。

2.教育需求受阻可构成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定事由(共同共有分割的“重大理由”)。

3.分割方式的利益平衡。需综合考量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当前生活需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

08 延伸案例

1.裁判规则一:房屋建造时未成年子女被纳入家庭户内人口,即便未出资出力,房屋仍属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享有共有份额。

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602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原告贺某(女)与被告贺某兴(父)、丁某(母)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未成年子女贺某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中朝西一间归女方所有,法院认定该约定实质处分了家庭共有财产,损害了未成年子女贺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同时,结合贺某无生活来源、由祖父母抚养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其享有20%的拆迁货币补偿款(约41.7万元)。

2.裁判规则二:由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不存在“家庭共有财产”,不可据此进行分家析产。

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民终2805号民事判决【高某、高某1分家析产纠纷】中,法院认为分家析产以家庭共有财产为前提,由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即使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除外),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本案中,高某的父母高某1与王某离婚时,高某尚未成年,故本案不存在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因此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主体资格。本案据此驳回以未成年身份主张分割的起诉。

3.裁判规则三:未成年子女如对家庭财产形成没有实际贡献(如实际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且房屋拆迁时非该家庭户籍成员,不应认定为家庭财产共有人。

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4010号民事判决【祖某、祖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法院认为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需以实际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及对财产的贡献为前提。上诉人祖某自出生后即被其母亲带走,长期与他人共同生活,未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亦未参与家庭劳动,且在房屋拆迁时并非家庭户籍成员未对房屋形成及拆迁作出任何实质贡献。房屋拆迁补偿款及房票系基于被上诉人个人或共同财产所得,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对补偿款享有共有权利,故其主张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09 实务建议

1. 拆迁安置时:务必在安置协议中明确所有安置对象,保留划拨土地指标、优惠额度等相关凭证,避免后续权属争议。

2. 家庭内部:父母不应以未成年人未出资为由否定其共有权,擅自处分包含未成年人权益的拆迁房可能无效。

3. 权益主张:未成年人成年后若需分割共有拆迁房,应收集安置协议、政策文件、费用缴纳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安置权益及分割的“重大理由”。

拆迁房的共有认定与分割,本质是家庭权益与个体需求的平衡。

毕竟房子拆了能重盖,亲情裂了难修补。法院既不忽视未成年人的合法安置权益,也不脱离家庭实际情况机械裁判,既不能让该得的权益“落空”,也不能让一家人的情分因为一套房“散架”,核心是通过法律适用实现公平正义与伦理亲情的兼顾。

这,的确很考验法官的智慧。


来源:微信公众号“训文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骆训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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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律协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土地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协《深圳青年律师文摘》原执行主编,维德校园普法团讲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公司并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

  专业经验:在房地产公司、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法务管理工作多年。熟悉地产金融交易、开发全流程,参与了深圳多个地产项目的境内外投资并购、开发建设、城市更新及拆迁谈判,处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讼经验。参与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重组,熟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重组全流程。

  著作成果:著有《房屋买卖裁判规则100问》;参与编写《深圳市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及《深圳市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成功案例: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4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东莞某公司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青岛某公司1亿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深圳市莱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深圳高某公司诉恒大系列案、深圳高某公司诉泰禾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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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讲课程:《二手房买卖律师诉讼实务》《二手房买卖高频纠纷诉讼应对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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