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侦查变革
随着数字技术与人工智能(AI)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度渗透,我国刑事侦查已从“传统人力主导”转向“技术赋能驱动”。从智能讯问系统(如具备语音识别、情绪分析功能的讯问辅助设备)、大数据排查嫌疑人,到远程提讯平台、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侦查手段的科技化重构了传统讯问场景的“物理空间”——讯问不再局限于封闭的侦查机关讯问室,可能通过云端远程开展;讯问记录也从纸质笔录转向“技术生成+人工核对”的数字形态。
这种变革对律师在场权的传统内涵提出了挑战:传统律师在场权以“物理在场”为核心,强调律师亲身参与讯问过程,通过视觉、听觉直接监督侦查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即时帮助;而数字侦查场景下,“远程在场”“AI辅助在场”等新型形态应运而生,如何界定这些技术化在场方式的法律效力?技术便利与权利保障之间是否存在新的失衡?这些问题成为刑诉法修改背景下,律师在场权理论研究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
从实践来看,部分地区已展开初步探索:2023年,某省检察机关试点“远程律师在场系统”,通过高清音视频实时传输讯问画面,律师可在律所或法律援助中心远程参与讯问,并通过系统实时标注疑似违法讯问行为(如威胁、诱导性提问);某侦查机关引入AI讯问监督模块,自动识别讯问中的违法语言、肢体动作(如高声呵斥、拍桌威胁),并同步向在场律师终端推送预警。这些实践既展现了技术对律师在场权的赋能潜力,也暴露了技术标准缺失、权利边界模糊等问题,亟需从理论层面加以梳理。
二、数字与AI对律师在场权的双重影响
(一)技术赋能拓展律师在场权的实现空间
数字与AI技术为破解传统律师在场权的实践困境提供了新路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突破地域与时间限制,解决“在场难”问题传统模式下,偏远地区律师资源匮乏、跨区域讯问需律师长途奔波,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实现“及时在场”。而远程音视频技术可让律师通过云端实时参与讯问,无需物理抵达侦查机关;AI辅助预约系统还能自动匹配辖区内值班律师,缩短律师响应时间——例如,某试点地区通过“AI律师匹配平台”,将初次讯问律师在场的响应时间从平均48小时缩短至6小时,大幅提升了权利实现效率。
强化监督精准性,弥补“监督弱”短板传统律师在场依赖人工记忆与观察,难以完整记录讯问细节,对隐蔽性违法讯问(如暗示性提问、心理压迫)的识别能力有限。而AI技术可实现“全程留痕+智能预警”:通过语音实时转录技术,将讯问内容同步转化为可检索的文字稿;通过情绪识别算法,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语音语调(如颤抖、沉默时长异常),自动标记疑似刑讯逼供或心理压迫的片段;通过区块链存证,确保讯问音视频、文字记录不可篡改,为后续非法证据排除提供扎实依据。
降低履职成本,缓解“刑辩律师荒”压力我国刑辩律师占比不足执业律师总数的15%,难以满足全流程在场需求。AI辅助工具可减轻律师的基础性工作负担:例如,AI自动比对讯问内容与案卷证据,提示律师关注矛盾点;AI生成“在场监督报告”,梳理讯问时间、提问类型、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核心信息,让律师聚焦关键争议点而非机械记录。
(二)技术挑战引发律师在场权的新困境
数字与AI并非“万能解药”,其应用也为律师在场权带来了三重新风险,需警惕技术异化对权利保障的侵蚀:
算法黑箱导致“监督失效”,削弱权利实质价值部分侦查机关引入的AI讯问监督模块由第三方公司开发,算法逻辑不透明(如“何为违法讯问”的判断标准未公开),律师无法知晓AI预警的依据,也难以对错误预警(如将正常法律释明判定为“诱导”)提出有效抗辩。若过度依赖AI监督而忽视律师的人工判断,可能导致律师在场权沦为“技术形式主义”——表面上实现了“在场”,实则未发挥实质监督作用。
数据安全风险威胁“权利隐私”,侵犯当事人权益远程在场涉及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实时沟通数据、讯问过程的音视频数据,若技术平台防护不足,可能导致数据泄露(如讯问内容被非法截取、当事人隐私信息被倒卖)。此外,部分AI系统需采集犯罪嫌疑人的生物特征(如面部表情、语音特征),若缺乏明确的数据使用规范,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犯,而律师作为权利保障者,却难以掌控数据流转环节的风险。
技术鸿沟加剧“权利不平等”,扩大司法差距数字技术的应用依赖设备与网络条件:经济发达地区的侦查机关可能配备高清远程系统、先进AI算法,而偏远地区可能仍使用低画质视频设备,甚至因网络不稳定导致远程在场频繁中断;部分老年律师或基层律师对AI工具的操作能力不足,难以有效使用智能监督功能。这种“技术资源差异”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在场权的实现程度上出现新的不平等,违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数字时代律师在场权的内涵拓展与价值坚守
面对技术变革,需对律师在场权的传统理论进行重构——既承认技术对权利形态的重塑,又坚守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核心价值,避免陷入“技术至上”的误区。
传统理论将“律师亲身处于讯问现场”作为在场权的核心要件,但数字时代应将“在场”的判断标准从“空间重合”转向“功能实现”——只要律师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质性地实现“监督侦查行为、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记录讯问过程”三大核心功能,即可认定为“合法在场”。
具体而言,“功能在场”需满足三个要件。实时性:律师与讯问过程同步互动,可即时提出异议(如通过远程系统打断违法讯问),而非事后观看录像;完整性:律师能获取讯问的全部信息(包括画面、声音、文字记录),无信息隐瞒或删减;可控性:律师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AI辅助工具,对AI预警结果有异议权,且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释算法逻辑。
这一重构并非否定物理在场的价值,而是承认技术化在场的合法性,为律师在场权提供更灵活的实现路径——例如,对于简单案件,可通过远程在场降低成本;对于复杂、高风险案件(如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仍优先保障物理在场。
数字与AI的定位应是“律师的辅助工具”,而非“律师的替代者”,需坚守两项核心价值:程序正义优先于技术效率侦查机关可能以“提升效率”为由,强制要求律师采用远程在场或依赖AI监督,但需明确:技术效率不能凌驾于程序正义之上。若远程系统存在卡顿、画面模糊,导致律师无法清晰监督,或AI算法存在明显偏见,律师有权要求暂停讯问、改用物理在场或人工监督,侦查机关不得拒绝。
人权保障优于技术便利技术应用必须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而非为侦查机关“减负”。例如,AI采集犯罪嫌疑人的生物特征时,需经律师与嫌疑人同意;远程沟通数据需采用端到端加密,且仅用于本案诉讼,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对数据的使用、存储有监督权,防止数据滥用。
四、律师在场权的时代定位
数字与人工智能为刑诉法修改背景下的律师在场权提供了新的实现载体,但技术始终是“手段”而非“目的”。律师在场权的核心价值,从未改变——即通过律师的参与,制衡公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未来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需警惕两种极端倾向:一是“技术无用论”,忽视数字工具对解决传统困境的积极作用;二是“技术万能论”,将权利保障的责任完全交给算法,弱化律师的主体性。唯有坚持“技术为表,权利为里”,以法律规制框定技术边界,以技术创新提升权利实效,才能让律师在场权在数字时代真正落地,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进步注入新的动力。
法学、文学双学士、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济南历下尧顺法律服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翻译协会会员、企业合规师、共青团济南市长清区委兼职团干、北大法宝法律AI官、北京心专注教育科技集团-法律硕士专业课培训教师、中国知网星云专家库专家、滁州市知识产权专家(人才)、济南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北京律师法学研究会副研究员。
承接民商事案件百余起,包含不正当竞争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继承纠纷、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行政纠纷等各类案件类型。2022年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自202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处理、承接案件百余起。执业以来,不断学习,拓宽知识领域,发表法律专业论文,收录于中国知网等文献检索网站,承担专业相关省级课题2项、国家级课题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开展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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