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
孙悟空原户籍所在地为A县某乡。孙悟空2016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取得B市居住证,居住在B市。2019年8月22日,孙悟空的户口从A县迁移至C市。
2019年8月12日,B市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孙悟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同时载明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均为A县某乡派出所。
2019年8月13日,孙悟空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即通过电话与A县派出所取得联系。2019年8月22日,孙悟空户口从A县迁移至C市后,孙悟空即与A县某乡社区戒毒办公室电话联系,咨询并要求办理变更戒毒执行地相关事宜。之后,原告称其按照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于2019年8月25日通过顺丰快递寄送了书面申请材料。2019年8月27日,孙悟空又通过微信与C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在C市工作单位。
孙悟空在等待相关部门给予回复以确定社区执行地期间,2019年9月22日,A县公安局以孙悟空自2019年8月13日至今一直没到社区执行地A县某乡派出所报到,拒绝社区戒毒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
孙悟空不服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诉至来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原告孙悟空在2019年8月13日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便开始主动积极联系社区戒毒的相关部门,以争取到新迁移户口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但由于种种原因,原告孙悟空没有及时报到,以致被原户籍所在地A县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一审法院认为,《戒毒条例》第二条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本案中,原告孙悟空在接到社区戒毒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但在此期间,原告户籍办理了迁移且迁移至C市。原告孙悟空逾期未报到有客观原因,不能仅以其短期内逾期不报到为由,就机械认定其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而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被告A县公安局对原告孙悟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有悖于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判决撤销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审法院以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论分析】
01
原告孙悟空逾期不报到有正当理由
根据《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才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不能报到的,不能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比如生病住院、不可抗力。
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原告孙悟空在法定15日报到期限内办妥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已经不在A县,且原告孙悟空已经主动积极及时联系了社区戒毒的各个相关部门,希望在新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戒毒,并等待它们回复,可以视为孙悟空有正当理由。
02
一审法院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为由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较为少见
如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孙悟空逾期未报到是有正当理由的,且被告A县公安局短期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有悖于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明显不当,故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明显不当的,判决撤销”之条款,判决撤销。
在毒品行政案件领域,以明显不当撤销行政行为的判例非常少见,比较常见的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违反法定程序。
认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要求行政行为形式上合法,实质上违反了公平、公正、合理性原则,且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笔者认同一审法院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观点。
基于认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没有明确的界限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认定明显不当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是该条款如果适用不当,可能会引起司法权与行政执法权之间的冲突,被认为超越了司法审查的限度,过分干预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这也许是司法实践中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判例少见的原因之一吧
03
二审法院以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首先,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关于孙悟空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的种种行为表明孙悟空主观上没有不报到的主观故意,逾期未报到有正当理由的观点;
其次,二审法院还发现社区戒毒决定书上记载的社区戒毒执行社区名称和执行地均为A县某乡派出所,而不是《戒毒条例》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而认定戒毒机构错误,构成逾期未报到的另一个正当理由。
基于上述两个正当理由,二审法院认为A县公安局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判决驳回A县公安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属于正式法律文书,本应体现严谨性、规范性、强制性,不应当出现任何错误。如果出现错误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就本案而言,戒毒机构名称和地址都写错了,显然构成孙悟空逾期未报到的正当理由。二审法院以涉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维持原判;避开了适用明显不当法律条款维持原判,回避了可能引起争议的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之间的冲突。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戒毒工作应当落实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原则,重视阻却因素正当理由,不应机械适用法律条款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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