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题的提出
原始数据无法直接用于生产应用,需由数据加工者就原始数据集进行数据采集、存储与盘点工作,并使用数据处理工具完成原始数据集的处理,形成衍生数据,方可产生经济价值。然而,尽管《数据二十条》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但现行法律法规就“衍生数据”的财产权益处理仍处于真空状态,数据要素市场的两大核心主体“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利益分配格局尚未确立。原始数据经过加工后的衍生数据,是否产生了新的财产权益?衍生数据的财产权益,是属于数据来源者,还是数据处理者,抑或是二者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难予确认,也就阻碍了衍生数据权利人对于其开发的衍生数据行使权利。
02 衍生数据的确权路径
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就衍生数据的确权可依据《数据二十条》“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借鉴适用《民法典》添附制度,充分保障各方权益,确立“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及各方主体之间就衍生数据的利益分配模式,并为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配置处理原则与处置规范。
(1)添附制度
通过对添附制度与衍生数据在行为、效果、价值与目的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添附制度”在对物的产权的分配上,能够有效论证衍生数据财产权益的分配逻辑,使数据加工者取得对衍生数据的“所有权”;在对各方利益的均衡上,对内可以实现数据财产权在“数据提供者”和“数据处理者”之间依据贡献的利益分配机制。
a.“添附制度”的背景
添附制度是所有权取得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根本源于不同人的物结合或混合成为一个新物或因对物之加工而其成为新物时,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巨,不符合经济与效益原则。因此,从增进社会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处罚,应承认添附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重新确认添附所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使其归于一人所有或形成共有;未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一方所受之损失,得依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人予以偿付。《民法典》之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关于添附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最终采用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添附制度,即《民法典》第322条,规定了添附物的归属。
b.“添附制度”的三种情况
《民法典》添附制度细分为加工、附和、混合三种情况: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物互相结合而成为一物的情况。例如,将油漆涂刷于他人的家具上。对于添附物的归属要考虑各个物的原有价值大小,如果一方的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则由价值明显高的原动产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并由其对因附合而丧失权利或遭受损失的他方给予适当补偿。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例如,将不同所有人的气体、液体或粉末状物搀在一起而形成混合物。对于添附物的归属要考虑动产与他人的动产混合而形成混合物,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的,由主物所有权人或者价值较大的原物所有权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当事人主张该物归属于自己,应当对归属于自己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承担举证责任。
加工,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从而提升了该物之价值的法律事实。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标的物所有人之间有约定,则不属于加工,则属于承揽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问题。就他人所有之物进行加工,原则上该物由该他人所有,应是更符合物尽其用规则的,否则随意加工他人之物就成为自己之物,与公平观念和所有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不尽相符。基于物尽其用的考虑,只有在加工人善意进行加工行为且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明显大于他人的材料价值的,才可以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c.添附物所有权取得原则
根据《民法典》添附制度的规定,因添附而产生的物的归属,遵循以下取得原则:
·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从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从原则,即“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

表1 “添附制度”规定
(2)“贡献赋权”与“衍生数据”
a.贡献赋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第七条确立了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底层逻辑,即一方面,充分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另一方面,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生成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两类主体,是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所在,只有秉持“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障二者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收益分配,才能够事先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欧盟《数据法案》(Data Act)的立法者在序言第15条中强调,“使用互联产品或相关服务产生的数据应理解为包括有意记录的数据或用户行为间接产生的数据,如有关互联产品环境或交互的数据。”美国法学会—欧洲法学会《数据经济原则》(ALI-ELI Principles for a Data Economy)同样选择以贡献量作为数据权利的赋权逻辑,并具体设定了贡献类型。“贡献赋权”侧重主体基于技术、资本、信息、知识等对数据生成的实质性推动作用。
b.衍生数据
根据国家数据局发布的《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二批)》,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表2 衍生数据财产权益相关规定
(3)“添附制度”在数据法学的借鉴应用物权法理论上,添附是附合、混合和加工的统称,其制度构造中存在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外部体现为对物的产权的分配,内部体现为对各方的利益均衡,该双层结构直接对应衍生数据确权及保护两个方面,有利于实现数据流通效益最大化。

表3 添附制度与衍生数据构成要件对比表
a.对物的产权的分配
衍生数据的构成要件完美匹配添附制度,依据添附制度能够有效论证衍生数据财产权益的分配逻辑,使数据加工者取得对衍生数据的“所有权”。
b.对各方的利益均衡
基于添附制度的处置原则,衍生数据经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处理后,其添附于原始数据的价值远高于原始数据,应当由数据处理者取得衍生数据的“所有权”。同时,基于数据平行财产权理论,数据来源者对原始数据的财产权利并不因此而产生“权利用尽”的效果,但就衍生数据中已被“添附”,内容、形式、结构等已发生实质改变的原始数据,发生“权利用尽”,丧失财产权益。衍生数据的持有者权独立于原始权利链,即使数据来源者对后续使用施加限制,新持有者仍可基于其加工行为获得新的持有者地位与权利,推动新数据的自由流通。数据处理者应当基于原始数据价值,对丧失权利或遭受损失的数据来源者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微信公众号“于梦圆Lawyer”
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代表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数据经纪商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人工智能协会会员 邮箱:mengyuan.yu@tahot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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