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诉要求超过实际所失的赔偿属于诈骗吗?
问:谢律师,我是收购二手车的,我们在收购事故二手车以后,通常会会将车辆予以维修,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通常会指定鉴定机构对车辆的修复费用、车损等损失进行评估,我们则根据鉴定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要求法院判决肇事方及所在保险公司赔偿。但是,因为我们本身就是修车的,人力成本低,同时我们使用的零部件都不是原厂的产品,故实际修车费用往往比鉴定机构评估的车辆损失要低得多。我们就采用这种方式来赚钱,累计做了有三四年,累计获利约两百万元。可是现在,保险公司去公安局报警,称我们通过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实际修复费用的损失,且数额巨大,涉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请问谢律师,我我们这种行为是诈骗吗?据我所知,这是行业内通常的做法,大家都是这么做的,难道大家都是在诈骗吗?
答: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行为人因此无偿或者以极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代价获取被害人财产,从而造成被害人损失,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
从你讲的事实来看,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犯罪。
首先,从客观方面看,你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你如果伪造交通事故,采用不正当手段要求鉴定机构做出远远大于车辆实际受损价值的鉴定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但是,从你讲的事实来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个铁的事实,车辆的损失是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依法做出的鉴定确定的,你没有施加任何不正当影响。法院是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及在案其他证据判决的,即使鉴定价值偏离了实际价值应当由鉴定机构依法担责,与你无关。
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修复车辆的实际花费和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通常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贬值损失,因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车辆不能运行而不得已采用替代性交通工具而产生的损失,车辆权利人为处理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务工、交通费用损失,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等。
而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则仅仅指维修车辆的实际花费,不包括上述车辆贬值损失,车主为处理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务工、交通损失等费用;而且,你在修车时,为了降低成本,没有选用原厂配件,而是采用了替代性零件;并且你本人就是做修车生意的,修车成本更低,这些都决定了你实际修车的花费要远远低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失。即使你以较低的价格修理了受损车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远远超过车辆修理实际花费数额的实际损失也是正当的,不能评价为诈骗犯罪。
来源:微信公众号“谢政敏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律师暨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专门办理有一定依据的涉嫌暴力犯罪、职务犯罪、责任事故犯罪等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先后参加了杨金柱律师主导的刘某涉黑案件律师团、袁某涉黑案件律师团、天津私募基金案件律师团等,办理了一系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涌现了大量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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