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规则上来看,违法分包、发包、挂靠的情况下认定工伤没有障碍,人社部门也不应以没有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结果作为工伤认定的前提,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违法分包、发包、转包、挂靠等情形下,本就无劳动关系,自然就无法认定了。根据新规定,人社部门此情形下应直接作出工伤是否工伤的认定,相信再也不会出现工伤不受理的情况了。以下为相应的规定: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规定: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在说明“四、《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确认是怎么规定的?”的“二是明确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中明确“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虽然上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中的表述为“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其中有“可以”的表述,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中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显然是明确了社保行政部门不能拒绝。
三、另外,在《最高院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24〕722号)中也规定:
8.不需要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认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一)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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