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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辩|1,4-丁二醇、γ-丁内酯和γ-羟基丁酸被不法人员盯上后发生了什么

免费 王红兵 时长/课时:7分钟/0.1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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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简介】

1,4-丁二醇、γ-丁内酯和γ-羟基丁酸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被不法人员盯上后发生了什么,本文予以初步探讨。

1,4-丁二醇和γ-丁内酯是γ-羟基丁酸的两种前体物。1,4-丁二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脱氢环化成γ-丁内酯,γ-丁内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水解成γ-羟基丁酸。

1,4-丁二醇低毒,是无色黏稠状液体,能与水混溶,溶于甲醇、乙醇、丙酮,在化工领域应用非常广泛。

γ-丁内酯外观呈无色油状液体,能与水混溶,溶于甲醇、乙醇、乙醚和苯等有机溶剂,在化工领域应用也非常广泛。

2021年9月20日,γ-丁内酯被列管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因其应用非常广泛,为保障产业供应链,降低γ-丁内酯对产业供应链的负面影响,国家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措施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含γ-丁内酯特定产品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γ-羟基丁酸常见使用形式是无色无味的液体或者白色无味的粉末(钠盐),在临床上被用于镇静剂和麻醉药,具有亢奋、提高性欲、促进生长激素释放等作用。进入人体后,不仅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很强烈的抑制作用,还可以诱发短暂性失忆、呕吐、晕厥、幻听、幻视等不良症状。早在2007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γ-羟基丁酸就已经是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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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关系】

这个世界能正常运转,是因为有秩序;这个世界同时也充满了矛盾,既有维护秩序的力量,也有破坏秩序的力量。无论是1,4-丁二醇γ-丁内酯,还是γ-羟基丁酸,它们在化工领域、医药领域应用非常广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是,它们一旦被不法分子盯上了,就被迫流入了非法渠道。

某法院判例显示,被告人王某自2016年起,就将γ-丁内酯与香精混合制成混合液体作为母液,委托他人加工成饮料,并将该饮料销售到深圳、贵阳、广州等地娱乐场所。鉴定机构在该饮料中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并没有在生产原料或者饮料中添加γ-羟基丁酸,为什么法院还是以毒品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刑罚呢?理由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明知添加了γ-丁内酯的母液在生产加工饮料过程中γ-丁内酯通过水解方式可以产生γ-羟基丁酸之性质;

2. 被告人实施了在母液中添加γ-丁内酯的行为;

3. 在查获的饮料中检出γ-羟基丁酸,而γ-羟基丁酸是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毒品犯罪。

这是一种新的制造毒品方式。从购买生产原料起,在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乃至生产出的饮料,被告人王某均没有添加γ-羟基丁酸毒品,而是利用了γ-丁内酯在生产加工饮料过程中通过水解方式可以产生γ-羟基丁酸这一特性,生产出了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饮料,类似于借鸡生蛋。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制造毒品,除传统、典型的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外,还包括以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上述制毒方式属于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范畴。

随着γ-丁内酯于2021年9月20日被列管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其生产、运输、存储、经营、使用均受到限制,需要备案或者登记,于是,不法分子盯上了1,4-丁二醇。

2023年至2024年间,在广东、海南部分娱乐场所查获了含有1,4-丁二醇的新型饮料,抓获了生产、销售该新型饮料的多名犯罪嫌疑人。

鉴定机构在查获的饮料中检出了1,4-丁二醇成分,但没有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鉴定机构在服用该饮料的违法嫌疑人尿液中检出了γ-羟基丁酸成分,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称1,4-丁二醇进入人体内,在乙醇脱氢酶作用下,可以直接生成γ-羟基丁酸。

假设生产、销售该新型饮料的犯罪嫌疑人明知1,4-丁二醇进入人体内,在乙醇脱氢酶作用下,可以直接生成γ-羟基丁酸之性质。这个案件如何定性?

归本溯源,我们还是要了解制造毒品是如何认定的?根据上述昆明会议纪要,无论是通过提取毒品原植物方法、化学方法,还是物理方法,均要求制成毒品,从证据角度分析,要在查获的物质中检出毒品成分。如果没有在查获的物质中检出毒品成分,就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至少是制毒未遂。

就本案而言,虽然在查获的饮料中检出1,4-丁二醇,但1,4-丁二醇既不是危险化学品,也不是易制毒化学品或者毒品。

在查获的新型饮料中没有检出γ-羟基丁酸毒品成分或者其他毒品成分。虽然在服用该饮料的违法嫌疑人尿液中检出了γ-羟基丁酸毒品成分,虽然生产销售该饮料的犯罪嫌疑人明知1,4-丁二醇进入人体内,在乙醇脱氢酶作用下,可以直接生成γ-羟基丁酸之性质,也不宜认定生产销售该饮料的行为是贩卖、制造毒品行为,因为不符合上述制造毒品的认定规则;其次,人体就可以被认定为制毒工厂,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没收范畴,显然这违背了常识和人类伦理道德。

如果服用这些含有1,4-丁二醇成分的饮料后,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部分人员神经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伤,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可以以刑法其他罪名予以追诉相应生产、销售人员。

疫情之后,新精神活性物质层出不穷,麻精药品管制目录一再更新,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品种越来越多,说明毒品犯罪人员也在绞尽脑汁检索、向市场提供具有麻精药品效果的未列管物质,在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适应了市场需求,这足以说明禁毒之路是很艰巨的。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红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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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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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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