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处分他人之物”关系到合同效力以及物权变动。对此,法律处理规则为“合同有效,但不一定产生物权变动”,即“处置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不一定取得物权”。买受人是否取得物权取决于其是否善意。这一规则旨在平衡社会交易的安全与权利人物权的保护。
一“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对于“无权处分”,法律处置的一般原则是“合同有效”,只有符合“合同无效”的特定情况下,才能判断“合同无效”,仅依据“无权处分”不能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可以这样说“合同无效”另有判断标准。
二“合同无效”的条件


在“合同无效”的四种类型中,“通谋虚伪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较为常见,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加以判断。如果不具备此条件,则认定“合同有效”。此外,注意区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条件的区别。
三“合同有效”与“物权归属”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即使认定“合同有效”也不等于受让人享有物权,受让人是否享有物权还需要判断其是否具备享有物权条件,即是否“善意”。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所有物权类型。
四结语:“善意”构成要件

“善意”构成要件,需要让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构成“善意”时受让人获得物权,否则不能享有物权,上述物权包括转让标的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三种类型。
附法条规定:
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以转让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而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②《民法典》第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③《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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