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关系及退休年龄相关纠纷的审理一直是法律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领域。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模式的日益多元,原有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已难以完全适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的第三次修正,针对上述领域作出了一系列精准调整,既回应了立法发展与社会变迁,也为法律实务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本文将从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关系、退休年龄三个核心维度,解读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并剖析其对法律实务产生的深远影响。
一、本次修订在相关领域的具体内容解析
本次《案由规定》的修订遵循严格依法、必要性与实用性三大原则,在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关系及退休年龄相关纠纷领域的修改既保持了案由体系的稳定性,又实现了对新型纠纷与实践痛点的有效回应,具体修订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劳动争议案由的体系扩容与精准细分
1. 第一级案由的结构性调整:本次修订将原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变更为“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通过增加“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这一核心要素,将新就业形态下的用工关系正式纳入案由体系的顶层设计,为平台用工、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案由归类依据。
2. 第二级案由的补充增设:新增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与原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形成并列关系,构建起涵盖传统标准用工、人事关系与新型灵活用工的完整劳动相关纠纷案由框架,解决了长期以来新就业形态纠纷案由归属模糊的问题。
3. 第三级案由的细化完善:在“劳动争议”第二级案由项下,新增“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209.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两个第三级案由;在新增的“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第二级案由项下,进一步细化出“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216.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三个第三级案由,实现了对特殊群体用工与新型用工纠纷的精准覆盖。
4. 第四级案由的具体落地:在“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项下,增设“(1)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项下,明确“(1)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司法实践中高频出现的新就业形态纠纷类型提供了直接可适用的具体案由。
(二)劳务合同关系案由的针对性优化
本次修订聚焦劳务合同关系中实践争议较大的超龄劳动者群体,在第三级案由“144.劳务合同纠纷”项下新增第四级案由“(1)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这一修订明确区分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解决了以往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报酬支付、劳务损害等纠纷案由适用混乱的问题,实现了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与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的精准区分与互补覆盖——前者适用于超龄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后者则适用于超龄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需要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为不同法律关系性质的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案由指引。
(三)退休年龄相关纠纷的案由适配完善
1. 删去冗余案由:本次修订删去了原第三级案由“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这一调整并非否定离退休人员返聘纠纷的存在,而是基于实践中离退休人员返聘形成的法律关系本质多为劳务关系的现实,将其归入“劳务合同纠纷”项下的一般情形或“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避免了案由设置的重复与混乱,更符合“必要性原则”。
2. 强化特殊情形覆盖:通过新增“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的纠纷纳入专门案由调整范围,解决了以往此类纠纷在“劳动争议”与“劳务合同纠纷”之间难以精准归类的困境,实现了对退休年龄相关纠纷的全场景覆盖。
二、修订内容对法律实务的深远影响
本次《案由规定》在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关系及退休年龄相关领域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案由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更对立案、审理、司法统计等法律实务各环节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立案阶段:案由选择更精准,诉权保障更充分
1. 解决案由选择困境:在修订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的纠纷,因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常面临“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多个案由选择的困惑;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也存在类似问题。修订后,专门案由的增设使得当事人与立案法官能够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快速精准定位案由,减少了因案由选择不当导致的立案驳回或移送管辖等情况,提高了立案效率。
2. 避免诉权限制:修订后的《案由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将案由规定等同于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诉请无对应案由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专门案由的增设进一步落实了这一要求,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龄劳动者等特殊群体的诉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避免了因案由缺失导致的“立案难”问题。
(二)审理阶段:法律关系认定更清晰,裁判标准更统一
1. 指引法律关系定性:案由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本次修订通过案由的细分的明确,为审理法官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引。例如,当事人选择“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由时,法官可直接聚焦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进行审理;而选择“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时,则可直接按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审理相关争议,避免了因案由模糊导致的审理方向偏差。
2. 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以往因案由适用不统一,同类纠纷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中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例如,同样是平台骑手受伤纠纷,有的法院按“劳动争议”审理,有的按“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有的按“侵权责任纠纷”审理,导致裁判尺度不一。修订后,专门案由的设置使得同类纠纷能够归入同一案由下审理,便于法官参照同类案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覆盖更全面,救济更顺畅
1.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强化: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相关案由的增设,将平台用工中的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追索、社会保险缴纳、职业伤害保障等核心争议纳入专门调整范围,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救济有了明确的路径指引。尤其是“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的增设,回应了实践中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未参保工伤保险而面临的职业伤害救济困境,为其寻求工伤赔偿或职业伤害赔偿提供了清晰的案由依据。
2.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具针对性:修订前,超龄劳动者返聘纠纷多按“劳务合同纠纷”审理,但其在提供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报酬拖欠等争议,因缺乏专门案由,救济路径不够清晰。修订后,“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与“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分设置,使得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超龄劳动者权益都能得到精准保护——对于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的,通过“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寻求劳动权益保护;对于构成劳务关系的,则通过“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主张劳务报酬或人身损害赔偿,救济路径更为顺畅。
(四)司法统计与审判管理:数据更精准,决策更科学
案由是司法统计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通过案由的细化与完善,使得司法统计数据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等领域的纠纷类型与发展趋势。例如,通过“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相关数据的统计,能够清晰掌握平台用工纠纷的数量、争议焦点等情况,为相关立法完善、司法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通过“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的数据统计,能够反映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劳动用工的新变化,为应对相关社会问题提供司法参考。同时,精准的案由设置也便于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五)对律师实务的指引意义
作为律师,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本次修订带来的影响尤为直接。在接案阶段,能够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快速确定合适的案由,制定更具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在举证阶段,可根据案由对应的法律关系性质,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提高举证效率;在庭审阶段,能够围绕案由所指向的法律关系核心争议点展开辩论,增强辩论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例如,在处理平台骑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若选择“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则需重点举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若选择“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则可直接围绕报酬支付的合同约定展开主张,诉讼路径更为清晰。
三、实务应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尽管本次修订为相关领域的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但在实务应用中,仍需注意以下几点,以确保案由的正确适用与纠纷的妥善解决:
(一)准确区分“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与传统“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案由选择的重要性。实务中,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如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来判断: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选择“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相关案由;若仅构成劳务关系,则应选择“劳务合同纠纷”或“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若构成服务合同等其他民事关系,则应选择对应的其他案由,避免案由选择与法律关系性质不符。
(二)正确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与“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的区分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办理退休手续,且与用工主体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超龄劳动者,其与用工主体之间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应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退休手续后返聘,或与用工主体仅构成劳务关系的超龄劳动者,则应适用“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案由。
(三)重视案由的变更与调整
根据修订后的《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根据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性质变更案由。在实务中,律师应重视庭审过程中法律关系性质的变化,及时向法院提出案由变更申请,确保案由与实际法律关系相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本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关系及退休年龄相关领域的修订,是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完善民事审判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门案由的增设、冗余案由的删去与现有案由的细化,构建了更为科学、精准、实用的案由体系,为法律实务提供了明确指引。在实务应用中,无论是当事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准确把握修订后的案由规定,充分发挥案由在明确法律关系、指引审理方向、保障当事人诉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相关纠纷的妥善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随着劳动用工模式的不断发展,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新的纠纷类型,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持续完善案由体系,为民事审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作者:
仇少明,隆安律所高级合伙人
沙雨桐,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隆安劳动法实务”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事务处理战略咨询、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危机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海外直接投资(ODI)与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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