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到“珍酒珍十五牛气冲天”成功注册为商标时,你是否也曾疑惑:这不就是一句常见的吉祥话吗?凭什么能获得法律保护?其实,这背后,恰恰揭示了商标法领域广泛存在的一个认知误区——我们常常以为,只有独创、抽象或毫无含义的标识才配成为商标,却忽略了法律真正保护的,是一个标识在市场中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而非其创意本身。本期文章胡律师将以该案为切入点,带你穿透表面词汇,看懂商标显著性的深层逻辑。

案
为什么“牛气冲天”能在酒类商品上成功过关?法律如何区分“描述产品”与“识别来源”?那些看似普通平常的词汇,如何通过市场使用“炼”成受保护的商标?从“臆造性”到“通用名称”,商标显著性的强弱光谱如何影响保护范围?
无论你是品牌创业者、市场人员,还是企业法务,理解这套规则,都将帮助你重新审视品牌命名策略,提前规避注册风险,并在商标战争中守住真正的商业资产。
接下来,让我们回到案件本身,一起拆解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体系——你会发现,法律衡量商标的尺度,远比你想象的更贴近市场真相。
一、商标为什么被驳回?
审查员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珍酒珍十五牛气冲天”可能被理解为对产品品质、祝福寓意或节日氛围的描述性、广告性用语,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于是驳回。这是申请人贵州珍酒公司针对牛年推入市场的生肖酒,该商标对于申请人还是挺重要的。于是申请人决定委托胡律师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经过仔细研究驳回理由并了解了商标设计来源、商标使用等情况后,我们团队最终确定了以下核心的复审主张:
1、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
我方主张,“珍酒珍十五牛气冲天”是一个整体,用于酒类商品并非直接描述商品特点,能够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
2、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基础:
团队强调,申请人已成功注册了“珍酒珍十五”等系列商标,本次申请商标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与组合,具备前后延续的品牌识别特征。
3、经使用已建立市场对应关系:
团队还主张,该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与宣传,已积累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能够指向申请人贵州珍酒公司,双方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二、为什么“牛气冲天”能过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后认为: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并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最终该商标成功获准注册。
注意,商标局在驳回复审决定中的用词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也就是说:在酒类商品上,“牛气冲天”并非对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的直接描述,它传递的是一种文化寓意和品牌气质。结合“珍酒珍十五”的在先品牌基础,“珍酒珍十五牛气冲天”整体上也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

此案揭示出显著性判断的核心原则:脱离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谈显著性,都是空谈。
三、显著性的双重维度:识别与区分
商标显著性的法律定义见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简单来说,是指:具备显著特征,能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商业标识,就是商标。
理论层面,商标显著性可分为两个层次:
1、识别性,即相关公众能否将该标识视为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2、区分性,即该标识能否在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之间起到区分作用。识别性是区分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识别性与区分性常被一体讨论,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明:识别性关注商标本身与商品的关系,是显著性判断;区分性关注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是近似、侵权判断。这意味着,一个商标只要能让消费者意识到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主体,即使该主体匿名,也已具备识别性。
而“形成唯一对应”是更高阶的要求,常见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案件。
四、显著性的“分层”:从臆造到通用:
臆造性商标:完全自创的标识,如“索尼”、“海尔”。无固有含义,显著性最强,保护范围最宽。
任意性商标:现有词汇用于无关商品,如“苹果”、“小米”用于电子产品,显著性较强。
暗示性商标:间接暗示商品特征,需消费者的想象或联想,如“Microsoft”,微小+软体,也具备固有显著性。
描述性商标:直接描述商品特征、质量、重量、功能等,如“50kg”使用于“大米”等粮食产品,很显然缺乏固有显著性。
通用名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叫法,如“手机”用于通讯设备,这样的词汇一般不得单独单独作为商标注册,除非通过长期使用与单一来源形成稳定对应。但是,这里胡律师要提醒大家一点:新的《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即使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相当于关闭了现行商标法中此类标志通过使用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五、再看“珍酒珍十五牛气冲天”商标:
回到本文开篇的案例。“珍酒珍十五”是已注册商标,具备识别基础;“牛气冲天”虽为吉祥话,但用在酒类商品上并不直接描述商品特性,更多是品牌气质与营销符号的结合。在酒类市场中,这类结合传统生肖文化、节庆寓意的命名方式常见。消费者不会仅仅因为商标中含有“牛气冲天”四个字就认为某款白酒是一种“很牛的酿造工艺”,而更可能的是将其视为商品名称或品牌的一部分。这说明,显著性判断始终是动态、语境化的,需结合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与使用背景综合判断。
六、给品牌与法务的实操建议:
注册前评估:不要凭直觉判断商标是否“够独特”,应从商品/服务类别出发,分析该标识是臆造、任意、暗示、描述还是通用名称。
描述性商标谨慎使用:如果必须使用描述性词汇,应有“被驳回”的心理准备,因此最迟应在注册申请提交时就注意留存使用证据——销售数据、广告投放、媒体报道、市场调研报告等,这是将来驳回复审程序中通过使用“获得后天显著性”的关键。
警惕通用化风险:即便是强显著性商标,如外国的“尼龙”、“阿司匹林”,咱们中国的“优盘”,也可能最终沦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保护。因此,品牌方应规范使用,并积极进行市场教育。
驳回复审是重要途径:商标即使初审被驳回,也不意味终结。如“牛气冲天”案,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说明行业语境、论证识别功能,仍有翻盘可能。
最后胡律师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不是语文考试,而是市场认知的司法翻译。“珍酒珍十五牛气冲天”的成功注册,并非因为这个名字多么精妙,而是因为它在酒类市场上确实能指向一个特定来源,并承载了申请人的品牌商誉。在品牌命名的战场上,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最好听的符号,而是最真实、最稳定的商业识别关系。理解了这一点,你就能看懂绝大多数商标审查决定背后的商业逻辑与法律智慧——那是一场关于“消费者如何记忆与选择”的系统工程,远不止字面意义那么简单。
来源:微信公众号“胡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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