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孙悟空因为吸食毒品被罚款500元。2019年7月16日,A县公安局查获孙悟空再次吸毒,孙悟空对吸毒行为供认不讳,遂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同年7月29日,A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A县公安局认定原告孙悟空吸毒及吸毒成瘾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以拒绝社区戒毒为由认定强制隔离戒毒存在以下问题:
1. 原告询问笔录中记载其从2017年10月开始一直每月在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受尿检,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被告应当对此事实进行核实而未核实。如果原告供述属实,原告没有理由拒绝社区戒毒;
2. 综合全案证据,原告在2019年7月26日前后在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上均签字捺印,但同年7月26日的用于证明原告不愿意接受社区戒毒的笔录,原告拒绝签字,且该笔录没有告知原告拒绝社区戒毒的法律后果,不符合常理,无法采信;
3. 被告对原告没有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即便7月26日的笔录被采信也不能说明原告拒绝社区戒毒,故被告认定原告拒绝社区戒毒没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涉案强戒决定书。
【评论分析】
上述法官观点围绕拒绝社区戒毒是否证据确凿争议焦点充分展开论述,逻辑清晰,递进式论述。
首先,法官质疑被告以拒绝社区戒毒为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理由的充分性
法官以原告笔录关于原告自2017年10月开始一直每月在被告某派出所做尿检,尿检结果均呈阴性的陈述,质疑被告为什么不去调查核实,这对于被告来说,打个电话就可以核实真伪的事情,为什么不去做。
如果原告确实是如上陈述,原告没有理由拒绝社区戒毒啊。
在没有其它证据印证原告上述陈述真实性的情况下,法官敢于质疑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是需要勇气的!在当今判决书里,很难再找到仅仅依据原告的陈述就质疑被告的理由这类的法官观点了。
其次,法官质疑被告主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被告的主要证据是没有原告签字捺印的关于原告拒绝社区戒毒的笔录,该笔录上有两位办案工作人员签字捺印,注明原告拒绝签字,从形式上这份笔录是合法的。
但是法官从常理上质疑被告的上述笔录,一是该份笔录制作时间前后制作的其他法律文书,原告均签字捺印,唯独这份主要证据原告拒绝签字捺印,不符合常理,至少法官需要一个正当理由说服法官为什么原告唯独在这份笔录上拒绝签字捺印,但被告没有提供;二是这份笔录没有记载拒绝社区戒毒的法律后果是强制隔离戒毒。如果该笔录记载了该法律后果,原告拒绝签字捺印可以理解,但事实上没有记载,原告有什么理由拒绝签字捺印呢!
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法官观点情况下,法官敢于运用常理质疑被告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很难得的。
第三,法官从法律上否定了被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合法性
法官认为,被告对原告没有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即便7月26日的笔录被采信也不能说明原告拒绝社区戒毒。
接着,法官从法律上予以分析,《戒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证据,被告认定原告吸毒成瘾后,在未依照职权对原告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前提下,以原告不愿意接受社区戒毒的笔录上拒绝签字为主要事实证据,认定原告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作出被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笔者认为,上述法律规定本来是针对吸毒成瘾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后,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报到视为拒绝社区戒毒,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社区戒毒人员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显然,就本案而言,被告不完整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导致本案发生。
最后,令笔者有感写这篇小文的初衷不是被告被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而是法官在这份判决书中的说理,说理体现了法官的担当,这份担当是当今法官需要传承和坚持的。
在没有证据印证原告笔录相关陈述真实性的情形下,法官敢于在判决书中质疑被告为什么不去核实原告的相关陈述;针对被告制作的形式合法的关于原告拒绝社区戒毒的笔录,在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这份笔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情形下,法官敢于在判决书中运用常理否定这份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则要求法官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说理完美落实了上述规则,这难道不是当今法官仍需要继续坚持遵循的吗?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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