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期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工作之二
——刻制印章,开立账户
1 刻制印章
管理人印章是对外行使管理人职责的法律身份标识。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管理人单位的函件、管理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具体以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为准),前往经公安机关审批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企业刻制管理人印章。
印章刻制完毕后,管理人工作成员凭身份证到印章店领取公章,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并备案。若由于管理人的过失导致印章丢失,管理人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领取新的刻章函并重新刻制印章和备案。
为维护管理人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保障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人的工作顺利开展,公章的刻制、使用和销毁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公章的使用可以参考上一节中文书模板八:印章管理制度。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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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立账户
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具体材料需要联系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后确定)。
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统一管理。不能执行划转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扣划。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管理人银行账户由人民法院监督,管理人应按人民法院要求定时向人民法院汇报账户变动情况,大额支出应事先征询人民法院的意见。
一般管理人账户的有效期与管理人公章同步,期限为两年,在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前,管理人账户因银行管理需要办理续用申请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和银行申请延续使用管理人账户。
鉴于现法院受理了很多经执行程序执行不能已经无产可破的案件,经进行初步的财产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接收,为了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和避免浪费时间精力,也可先不予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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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辅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讲师团成员。
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公司与破产纠纷诉讼、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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