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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公司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侵权吗?

免费 赵虎 时长/课时:9分钟/0.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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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年底,这段时间很多单位都在办年会,笔者的朋友圈经常被朋友们公司的年会照片或者视频刷屏。看着载歌载舞的节目,脑子里出现了一个不合时宜的法律问题:单位年会上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侵权吗?

这个问题虽然有些不合时宜,但是却不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地胡思乱想。前段时间,合肥市某法院就判决了一个这样的案件。

有一家合肥的公司,在公司年会上邀请一位歌手现场演唱了一首情歌。不过,无论是该歌手还是公司,都没有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同时,该公司的年会做了同步直播,线上点击收看达到400万人次。之后,该公司被这首情歌的著作权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构成侵权,并赔偿权利人损失4万元。

从这个法院的判决来看,年会上使用歌曲好似是侵权的。

在另外一起歌曲著作权人因员工在公司年会上演唱其歌曲而起诉公司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该表演虽为被告组织的企业内部文娱活动,即便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和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并未在表演中指明作者名称,不能构成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的表演权。该公司将使用歌曲伴奏的现场表演录制成视频,并通过公众号进行宣传,向公众传播录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视频,则侵害了歌曲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以上两个判决,我们看到,在公司年会上,唱歌使用了他人的音乐作品,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有人可能提出疑问:我国《著作权法》不是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吗,年会上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难道不属于合理使用吗?合理使用作为侵权的例外,属于特殊情况。合理使用是有边界的。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就会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规定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单位内部年会,人员范围控制在单位内部,员工们免费表演他人的音乐作品(如果付费请歌手表演不在这个范围),年会一般不会收费,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的情况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给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但是,如果把年会节目内容做成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或者通过直播的方式现场传播,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理由有两点:

1、扩大了公司知名度,成为公司营销的方式,有营利的目的;

2、扩大了作品使用的范围,影响到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面的两个案例,之所以被法院判决侵权,主要原因是:

一个公司提供了现场直播,另外一个公司不但没有指明作者姓名,而且把年会内容剪辑成了短视频放到了网络平台。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使用音乐作品的方式,经常在年会上出现。这种方式,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即:改编,改编歌词或者曲子。

关于年会上改编歌曲的法律问题,在几年前新东方的年会上,有员工把《沙漠骆驼》改编成了《释放自我》。就这个事件,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新东方年会的释放自我》是否侵犯了《沙漠骆驼》的著作权?

附在本文后面,供大家参考。

新东方年会的《释放自我》是否侵犯了《沙漠骆驼》的著作权?

新东方的年会上有一首歌爆红,或者说因为这首歌让新东方年会爆红,这首歌就是改编自《沙漠骆驼》的《释放自我》。我也非常喜欢这首歌,听了好几遍,改编得好,唱得好,这个时候来得好。不过,欣赏完之后,有个法律问题开始浮现在脑海:在公司年会上演唱改编的歌曲,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吗?

这个问题很少被关注,可能是绝大部分公司年会规模都不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少有一首歌像新东方年会的《沙漠骆驼》一样被传播。没有听说过哪位作者因为一个公司的年会使用了自己的歌曲而起诉,应该属于“小事不究”的范围,讨论的必要性不大。不过,新东方年会上这首歌曲的爆红,让这个问题随之出现了。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会说:“不会吧,年会唱个歌还有著作权的问题,是不是小题大做了?”这个意见没有问题,针对这个意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年会有大有小,对于几十个人的年会,的确没有必要分析这么多的事情,但是对于像新东方这个规模的公司,有特别的场地、酷炫的舞台、专业的导演,一场年会不亚于一场音乐会,则有分析的必要了。

第二个方面,法律对此真的有规定,而且这个规定的确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在年会上表演已经发表的歌曲,可以不用经过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该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这条规定,在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了。

关键是:改编并表演他人歌曲的行为,有问题吗?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十七项子权利,其中一项叫作“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没有把改编权规定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相反地强调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个其他权利当然包括改编权在内了。

从以上的法律分析来看,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改编他人歌曲,改编他人歌曲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对同一件事情,我们可以形成不同的理解,在法律上也是这样的。对作品的改编,不构成合理使用,这是确定无疑的。

不过,依然有一种抗辩理由:一首歌曲分为歌词和曲子,即并非只有一个作品,而是两个作品,一个是词作品,一个是曲作品。新东方年会的这首《释放自我》的曲子用的是《沙漠骆驼》,但是据笔者比对,歌词基本上都是自己写的,即歌词并非改编了《沙漠骆驼》的歌词,而是独立创作的。

这样看来,《释放自我》属于使用《沙漠骆驼》曲子的行为,配上了自己编的歌词,可以认定为一种对曲子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而非对歌曲的改编行为(没有改编歌词,而是直接没有使用原歌词),也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

不过,这个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争议,即有风险。从管控风险的角度出发,公司在办年会的时候,还真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IP虎知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赵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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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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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工作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汉卓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业务领域:竞争与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传媒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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