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一家在深圳设有实体、在香港有关联公司的贸易企业,其复杂的跨境资金调度模式引起了监管关注。
调查发现,该公司为规避外汇管制,形成了一套固定操作:利用内地公司的贸易背景作为掩护,通过香港公司账户接收外币,再指令内地员工通过多个渠道(包括公司账户及员工个人账户)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与支付,长期从事实质上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随着侦查深入,包括赵某在内的数名人员被警方控制。证据显示,赵某不仅根据指令操作公司账户,其名下个人银行卡亦频繁参与资金流转,流水混杂。
二、律师介入
赵某被拘留后,家属通过朋友介绍紧急委托李律师团队为赵某辩护,我们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赵某。
律师会见时,赵某表示:“这些转账,有些是帮朋友或熟人换汇,赚点很小的差价。
有些是因为之前换过,后来他们就经常找我。钱从我卡上过,但我就是中间转一下,我觉得这最多算个‘灰色地带’,怎么就成了犯罪呢?现在所有记录都在我名下,我根本说不清每一笔的具体来由了。”
此类案件最普遍的辩护切入点:在确凿的银行流水面前,如何为“持卡人”构建一个与其法律责任相匹配的、合情合理的角色画像? 我们的目标不是否定流水,而是为流水做出对其最有利的、能被法律所接受的解释。
三、非法经营罪的分析
行为性质的辨析:是“经营性活动”还是“偶发互助的延续”?
经营性的核心在于公开性、组织性与营利目的。我们着重分析赵某的行为模式:交易对象是否基于熟人圈子介绍?是否有公开宣传、设立场所、制定汇率?
其资金往来是零散、断续,还是有严密账目和规模性营利?论证方向在于,将行为向“基于特定人际关系网络、为解决小额换汇需求而进行的、带有一定互助性质的违规活动” 靠拢,淡化其商业经营色彩。
主观认知的界定:是“明知故犯的营业”还是“认知模糊的参与”?
对于赵某这样的非金融从业人员,其主观上可能仅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的模糊认知,而缺乏 “认识到自己在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金融业务” 的明确故意。
长期操作不等于明知违法,可能只是惯性使然。辩护需构建其认知的局限性。
社会危害性的评估:是“扰乱金融秩序”还是“违反行政管理”?
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危害性大小是关键。我们将重点论证,此类基于熟人圈、交易规模有限、资金流向清晰(未用于其他犯罪)的行为,其主要危害在于违反了国家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制度,其实际造成的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程度较低,与专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地下钱庄”在危害性上有量级差异。
四、取保候审过程
在本案中,涉案总流水数额特别巨大,且行为持续了较长时间。如此巨额的流水经过当事人的账户,是否必然意味着他本人就是一个“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者?
多次会见沟通后,我们确立了“性质定性、作用剥离、风险论证” 的辩护策略,核心在于将“流水数额”与“个人罪责”进行切割。

(一)性质定性:区分“通道”与“主体”,化解数额压力
面对“上千万流水”带来的直观压力,我们首要工作是进行法律定性重构。
我们向办案机关强调,现代支付工具的便捷性,使得个人账户完全可能在不经意间成为巨额资金的“流水通道”。流水数额巨大,反映的是资金流转的规模,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账户持有人个人经营行为的非法性与危害性程度。
我们引导办案机关将审查重点,从“流水有多大”转向 “他具体做了什么” 。当事人是独立寻找客源、设定汇率、承担盈亏的经营者,还是一个被动接收指令、单纯进行转账操作的“工具人”?巨额流水本身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核心观点:不能因流水数额特别巨大,就当然推定当事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必须查明其在每笔交易中的具体角色、获利情况和对资金的实际控制力。
(二)作用剥离:在模糊事实中勾勒清晰的责任边界
在无法逐笔核对流水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当事人陈述和有限证据,着力勾勒其角色画像。
固定被动性证据:我们重点收集并提交了能证明其行为受外部指令驱动的证据,如与特定人员的沟通记录(证明交易来源),以及款项“快进快出”、其个人未实质占有资金的账户特征。
论证作用次要性:我们承认其行为对资金流转起到了作用,但强调这是环节性、可替代性的作用。真正决定资金非法兑换性质的关键环节(如汇率制定、境外资金对接、客源组织)并非由其掌控。
核心观点:即使对总额高达数千万的流水承担一定责任,其个人也仅应对其直接参与且明知非法的部分负责。在整体链条中,其应被评价为次要的执行辅助者,而非核心主导者。巨额流水的法律责任,应在所有参与者之间依据作用大小进行合理分配,而非由末端经手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三)风险论证:基于稳定社会关系的无羁押必要性
脱离对流水细节的纠缠后,我们强化了对当事人个人情况的社会调查,以论证其无羁押必要性。
我们详细说明了当事人长达十年的本地工作经历、固定住所以及家庭结构,证明其不具备任何逃亡或妨碍侦查的现实条件。
我们指出,当事人愿意就其所能回忆的部分提供说明,取保候审有利于其更清晰、稳定地配合后续调查,这与查明全部流水事实的办案目标是一致的。
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完全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终,通过将辩护焦点从无法核实的“流水数额”转移到可以论证的“行为性质”与“个人作用”上,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当事人情节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法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
五、家属自查指南:你的家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是否也有取保的空间?
1、角色定位:是“老板”还是“操作员”?
家人是主动招揽生意、自负盈亏的经营者,还是仅按他人指令进行转账的被动执行者?
2、主观明知:是“明知违法”还是“模糊帮忙”?
家人是清楚自己在做非法业务,还是仅仅认为是不规范的“帮忙”或“兼职”?
3、获利情况:是“主要利润”还是“零碎红包”?
家人从中获得了高额分成,还是仅收取了次数不多、金额很小的“辛苦费”?
4、根基情况:是否“稳定可控”?
家人是否有本地固定工作、房产和家庭需要照顾?这是证明其无逃亡风险的最强理由。
声明:
本文基于真实办案经验撰写,为恪守律师执业准则及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案例细节已进行合规脱敏。所述策略为法律实务探讨,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任何案件的处理均需结合具体事实与证据进行独立专业判断。
来源:微信公众号“四季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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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及股权设计
民事侵权
刑事辩护
【工作经历】
李颖律师,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纠纷及股权设计、民事侵权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尤其擅长处理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间的纠纷。曾在企业供职,也服务过大量企业客户,了解企业内部运作及业务操作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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