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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买卖六合彩的定罪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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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设置赔率,接受投注,俗称“买卖六合彩”。此类行为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还是非法经营罪,争议很大。此类案件频发,如何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每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都需要认真考虑。

一、关于罪名定性

(一)构成赌博罪

认定买卖六合彩构成赌博罪的主要理由在于:活动组织者以庄家身份与他人进行对赌和相互竞猜,以财物下注赌输赢的行为,而并未真正发行和销售彩票;六合彩在国内没有正规合法的销售途径,也就没有六合彩的市场秩序,买卖六合彩和买卖彩票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互不干扰,因此,买卖六合彩不会冲击我国的彩票市场秩序。

典型案例:周帮权等赌博案

裁判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内地法律严禁赌博,不存在合法的赌博经营服务,也不存在合法的赌博交易市场秩序。所以,借用“六合彩”的开奖信息作为评判输赢的标准,以庄家和参赌者结算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发行、销售等经营行为的特点,也不是通过非法经营行为获利,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因此,对其以赌博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相关规定。


(二)构成非法经营罪

认定买卖六合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理由在于:《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各地公检法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福建省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利用“六合彩”进行违法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认为: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谋利,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的,以该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颜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认为,颜某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设置赔率,接收他人投注,表面上看是以庄家的名义与他人对赌,实际上会造成地下“六合彩”的泛滥,冲击我国彩票许可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三)构成开设赌场罪

认定买卖六合彩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要依据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直接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明确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典型案例一:郑某、龚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

2020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在重庆市注册成为某境外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招募多名下级代理和参赌会员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龚某等利用微信、微信群招揽赌客、收取赌资,以“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中奖依据等方式开设网络赌场。郑某等人共接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1.9亿余元。

裁判观点认为,被告人郑某、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典型案例二:于某开设赌场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于某通过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李某某等多人报号,后通过赌博App进行投注操作,坐庄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

裁判观点认为,利用掌握的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行使代理权,聚集多人长期在相对固定的微信群内进行赌博,组织多人并使用同一会员账号在赌博网站投注的,系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然而,同样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也有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认为买卖六合彩的行为应构成赌博罪。

典型案例三:周某权等赌博案

2008年2月,被告人周某权、吴某富经共谋,组织他人对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此后,二人联系购买“六合彩”人员,并按1:40的比例对投注人员进行赔付。经查,周某权、吴某富组织“六合彩”竞猜赌博共33期,赌资68万余元,获利5万余元。

裁判观点认为,被告人周某权等人实际系借助“六合彩”的中奖信息,为庄家与参赌者之间的赌博提供一个判断输赢的衡量标准,应当认定为赌博。因此,周某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赌博,涉赌金额达68万余元,构成赌博罪。


二、定罪量刑标准

(一)赌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01〕47号)第一条: “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定罪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应依法从严惩处。对接受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依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投注金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据《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明知庄家、赌头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或长期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赌博共犯论处。……对“六合彩”赌博活动中的一般参赌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在做好取证工作,责令具结悔过后,可视其情节从轻或免除处罚,但对其中以赌博为生或主要经济来源者,应以赌博罪论处。”

(二)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只要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无论金额大小、情节轻重,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

(三)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小结

从上述司法解释、裁判案例等内容中,我们就可以对“买卖六合彩”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责大小、无罪出路,有清晰的认识。

辩护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可向犯罪嫌疑人耐心解释上述法条,帮助他们建立合理预期,此时辩护律师就完成了一项很重要的辩护工作。如果能够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有建设性的辩护方案,则更能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经验、价值。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律赖建东”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赖建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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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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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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