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问题引入
开开心心买了房,最担心的莫过于“楼盘烂尾”。
付了首付、每月按时还贷,却遭遇项目停工、交房无望,再加入房价下跌,购房者往往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
此时核心争议集中在三大问题:
烂尾后购房合同能否解除?贷款合同是否需继续履行?剩余房贷该由谁承担?
最高院的入库案例,恰如一盏明灯,给了这些“入伙遥遥无期、房贷连绵不绝”的购房者不少希望。
02 基本案情
江苏盐城的陆某、张某千夫妇2021年底买了一套房,总价118万多,首付43万,向银行贷款75万,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0日前交房。
从2022年4月到2024年3月,夫妻俩已经还了19万多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可等到2024年4月,房子不仅没交付,项目还停工好几个月,开发商明确说交不了房。
03 诉讼请求
面对烂尾的房子,陆某和张某千夫妻俩急了,只好起诉,提出了六项诉求:
1. 解除和开发商签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
2. 解除和银行签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3. 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自己不再承担这笔还款责任;
4. 开发商返还43万元购房首付及利息;
5. 开发商支付1.1万元逾期交房违约金;
6. 开发商返还已经还的19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04 争议焦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
开发商辩称:曾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但原告拒绝,相关贷款利息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不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买受人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超4个月,且项目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应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
银行辩称:自身无过错,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不同意解除合同。
买受人主张:购房合同是贷款合同的基础,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一并解除。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如何确定?
开发商主张:仅同意退还购房款,贷款本息不应由其承担;
银行主张:购房者作为借款主体,应承担剩余贷款还款责任;
买受人主张:开发商是合同违约方,应返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承担剩余贷款还款责任,自身无需继续还贷。
05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902民初3226号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
2. 解除原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3. 开发商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4. 开发商向原告返还购房首付款43万元及利息;
5. 开发商向原告返还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9万元;
6. 开发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审判决: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9民终478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概而言之,法院支持购房者的全部诉求!开发商不仅要退钱、赔违约金,还得独自承担剩余房贷。
欲知法院裁判理由及类案裁判,可关注下一篇《最高院入库案例 | 楼盘烂尾:购房及贷款合同能解除吗?剩余房贷谁来还?(下)》。
首发:微信公众号“训文律师”
广东律协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土地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协《深圳青年律师文摘》原执行主编,维德校园普法团讲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公司并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
专业经验:在房地产公司、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法务管理工作多年。熟悉地产金融交易、开发全流程,参与了深圳多个地产项目的境内外投资并购、开发建设、城市更新及拆迁谈判,处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讼经验。参与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重组,熟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重组全流程。
著作成果:著有《房屋买卖裁判规则100问》;参与编写《深圳市律师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及《深圳市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成功案例: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贵州某公司4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东莞某公司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青岛某公司1亿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深圳市莱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深圳高某公司诉恒大系列案、深圳高某公司诉泰禾系列案
主要客户: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光电精密电子(广东)有限公司、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主讲课程:《二手房买卖律师诉讼实务》《二手房买卖高频纠纷诉讼应对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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