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期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工作之三
——管理人接管
1 全面调查
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协助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已知债权人”指,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本案卷宗材料以及公开的渠道初步判断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能够查明联系方式的债权人。管理人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开眼查等查询债务人涉诉涉执行情况,以便了解到债权人情况,再通过与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法院(或仲裁机构)联系获取债权人的联系方式。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一般包括:1.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5.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6.债务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状况:类型、数量、型号、状态等;7.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未登记不动产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8.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9.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10.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11.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12.债务人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状况;13.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14.债务人是否存在符合退税或退费等的情况;15.债务人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务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走访,前往银行、工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登记部门等进行查询,向债权人、职工、股东等了解情况,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查证等。管理人也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调查的方法一般包括:
(一)调查债务人的营业状况
管理人应当前往债务人住所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可以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并拍照留存。同时,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债务人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债务人注册登记信息及营业状况。
(二)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1.对库存现金、各类单据等,管理人可根据接管的库存现金信息、各类单据等材料清点核查,对于账证不符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如实登记。
2.对银行存款,管理人可根据接管的银行账户信息、法院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信息,前往对应的开户行查询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历年交易流水、司法冻结情况、余额情况等。对账户内有余额的,应当及时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可以查询债务人是否存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以及保险、理财类资产。管理人无法接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询债务人银行账户信息、保险信息、理财信息、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信息,并将账户内余额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3.对实物资产:
(1)管理人可以前往存货的存放地,实地清点核实存货的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存货包含债务人开发房产的,管理人应当通过各地的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网站核实房产的预售网签备案信息、实地核查房产实际入住状况以及相关发票凭证等;
(2)管理人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对设备、构筑物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相关合同、凭证、施工文件、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进行核实;
(3)不动产所有权:管理人可以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登记部门调取相关登记信息,涉及国有企业的不动产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取;
(4)不动产所有权:管理人可以前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债务人名下的车辆,核实车辆的所有权证、行驶证、购买发票、保险单、车钥匙等;
(5)管理人在接管中可以向债务人调查立项文件、相关许可、施工合同、工程进度、付款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数据,并根据案件情况接管有关资料核查在建工程信息。
4.对有价证券,管理人可以前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查证券信息。
5.对无形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接管到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域名、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权利证明文件、相关合同文件、权利期限与账目记载,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公开渠道全面查询债务人的无形资产信息。
(三)调查债务人的对外债权
管理人可以调查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相关情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履行期限及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等情况。管理人通过查账进行核实的,要核实债权内容是否账账相符,将核查属实的债权进行重新分类登记,并予以确认。
(四)调查债务人的股东出资情况
管理人可以查阅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出资凭证、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管理人未能获得验资报告、出资凭证等资料的,可通过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财务凭证确定出资情况。
(五)调查债务人对外投资情况
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情况及投资额、现存票面数额、出资证明书数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对其他长期投资,管理人可以对被投资主体、投资额及相关合同、票据等文件进行核实,无误后予以登记。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也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出资情况。
(六)调查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用的情况
管理人可以查明财产被占用的原因、相关依据等。
(七)调查债务人占用他人财产的情况
管理人可以查明债务人占用他人财产的原因、数量、相关依据等。
(八)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九)调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十)调查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十一)调查有关债务人的未审结诉讼、仲裁及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情况
(十二)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税款的情况
管理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税务主管部门查询债务人是否存在应退未退税的情况。如存在,管理人应及时申请退税。
(十三)调查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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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收、清查和保管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重整后,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与债权申报、继续履行合同、资产处置等相关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管制定接管方案,并按照接管方案进行接管。
(一)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项
1.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掌握在公司手中的关联公司公章等印章,并由专人保管。公司及其职员因正当原因需使用印章时,必须遵循管理人制定的印章使用制度,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加盖印章后,管理人需复印相应文件资料留底,以防止文件在加盖印章后被篡改,并对使用人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查。
2.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凭证。债务人未进行五证合一的,除营业执照外,管理人还应接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等。
3.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历年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网上报税账号是债务人依法履行税务申报义务的登录账号,若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告知的,管理人应及时与属地税务机关联系,获取账号信息。金税盘系债务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抄税的工具,若金税盘无法正常使用,管理人应及时与属地税务机关联系,恢复金税盘的使用。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数量应与金税盘中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管理人则需要前往公司所在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挂失。
4.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5.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6.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7.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证照、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8.对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接管。对车辆接管不能的,应对外发布遗失声明,避免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害而由债务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的人事档案资料。
10.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现金。
11.公司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债务人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12.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对上述公章、证照和权利凭证等接管不能的,应予及时对外公告遗失,声明失效。
(二)接管工作的基本程序
1.债务人工作人员要提前进行资料清理、准备工作,这是接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之一。在准备过程中,债务人工作人员可随时就有关问题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协商。
2.根据工作进程的需要,对于急需处理事宜所涉及到的移交事项,应当优先安排移交。对于其他事项,可配合重整工作进度陆续移交。
3.管理人和公司留守人员按照所移交和接管的事项,由上述专人调动本组人力,分工负责移交和接管,所有移交和接管事项必须制作交接清单,一式两份。
4.公司留守人员向管理人实际交接时,应该按照交接清单逐项交接,管理人认真核对、清点,严格做到账实相符,即交接清单记载事项与实物必须一致。
5.管理人清点资产的同时,开展对资产的评估工作,努力做到清点与评估工作同步完成,为后期工作的迅速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6.交接工作完成,公司、管理人负责交接的人员、监交人分别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栏上签字,并由移交人签署保证全部移交承诺书。
7.对于移交后暂不使用需要封存的资产,由管理人以封条形式封存,由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员在封条上签字。
8.对于需要由原占有人员继续保管使用的财产、资料等,由管理人委托原占有人员继续妥善保管使用,并由原占有人员出具相关承诺书。
9.对于无法交接的资料,或交接资料中无法体现出来的信息,公司要向管理人进行详细的介绍,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三)接管工作的具体操作
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形资产和书面文件,采取实物移交的方式。对于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在实物移交的同时,还要移交权利凭证。对于银行账户等,则通过移交钥匙、印鉴,变更密码等方式,将实际控制权移交。根据移交接管事项的不同,结合项目推进的具体情况,对接管移交操作如下:
1.公章、权证类
公章、权证类事项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一)(二)(五)项内容,由管理人法律组专人负责接收,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监管、使用。
2.文件、诉讼档案类
文件、诉讼档案类事项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四)(九)项内容,由管理人法律组专人负责接收。
3.账簿、资产类
账簿类事项的交接,指接管移交事项中的第(三)(六)(八)项内容,由管理人财务组专人负责接收。
4.人事档案类
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综合各种情况,经审慎判定债务人已无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的可能性,且不需要继续营业的,可以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上述材料如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债务人继续开展营业的,管理人可予以委托债务人的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并对保管、使用事宜进行监督。
(四)接管流程
1.通知债务人有关人员
管理人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债务人有关人员,向其介绍破产程序、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并向其住所邮寄《告知书》、破产受理裁定书、决定书和公告。若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则需前往其住所走访调查,张贴上述法律文书。
2.制作接管调查笔录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相关财产和资料时,应制作《接管调查笔录》,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债务结构、破产原因等内容,并明确交接内容。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管理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应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有关人员协助。
(五)接管清单
接管清单适用于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证照、印章、财务资料、文件资料、财产和其他资料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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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回债务人财产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1.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管理人有权依法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三)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且人民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确认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行为前,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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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辅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讲师团成员。
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公司与破产纠纷诉讼、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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